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附举办单位登记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原件1份); (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2,申请成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公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11)《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附举办单位登记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原件1份);(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七)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申请成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3,民非企业申报需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内容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其中非国有资产是否占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拟任法定代表任或者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借)用的,应提供租(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  (4)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开办资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办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限额,并且资金中非国有资产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是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为该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验证《居民身份证》原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予以提供。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因此,要提供所有合伙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根据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  (6)章程草案。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规范、自律管理的重要文件,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章程的内容违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失去效力,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申请人必须将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7)内设机构情况。可详细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每个内设机构填一份。  (8)上述材料完备的,应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三种不同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9)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其户籍关系不在厦门的,应提供目前在厦门的暂住证明,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10)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户籍不在本地的,举办单位(举办者)应提供一份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的说明。  (11)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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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企业申报需提供哪些材料

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在网上怎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填写  1.基本情况  1.1“单位名称”、“登记日期”、“住所地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等应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载内容相一致。  1.2“住所来源”:  “自有”,是指住所产权在民非单位名下,属民非单位自有的;  “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民非单位的住所是指由某人或某组织无偿提供使用的。  “租赁”,民非单位与住所产权单位签署过租赁合同的。  1.3“联系电话”,“传真”,通过该电话或传真可以在工作时间随时与民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就民非单位的有关事务进行沟通、协调。  1.4“网站地址”,填写民非单位建立的用于发布本单位各类信息的网站地址。  1.5“网站名称”,填写网站的中文名称。  1.6“电子邮箱”,填写民非单位对外电子信件联络的办公室或有关负责人员的电子邮箱。  1.7“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民非单位领取薪酬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总数。  1.7.1“专职: 人”是指专门从事民非单位工作,由民非单位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  1.7.2“兼职: 人”是指人事、工资等关系在其他单位,但在民非单位负责相关工作,部分领取薪酬的人员。  1.8“执业许可证号” 是指本单位取得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证书号、文件号。  1.9“单位代码”是指本单位取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1.10“内设机构名称”是指民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如办公室、财务室、技术部等机构,需要到民政部门备案。需填写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内设机构名称,如未到民政部门备案,可在年检时备案。  2.本年度变更登记事项  根据实际变更情况填写。  2.1“批准时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单位变更的日期。  2.2“修改后是否核准”是指本单位的章程修改后是否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核准时间”是指本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的日期。  3.本年度内设机构增减情况  根据实际增减情况填写。  如本年度未增减内设机构,可不填写“本年度内设机构增减情况”。  内设机构属备案登记,如发生变化未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可不填写“本年度内设机构增减情况”,但须在年检期间办理内设机构的备案手续。  4.本年度开展公益活动情况  在填写“本年度开展公益活动情况”时,需提交与活动相关的纸质或电子版图片、文字材料。  5.工作报告  填写本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等。举办过面向社会的研讨会、论坛的还应当填写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情况。  “工作报告”可直接打印或手写在报告书上、也可打印或手写后粘贴在报告书上,同时需提交电子版工作报告。电子版工作报告可存盘送至登记管理机关。  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声明  本报告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署,代签或复印无效。  同时加盖本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7、年检审查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年检初审意见,并在方框内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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