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人员管理,如何管理门诊护理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14 18:36:49
本文目录一览
1,如何管理门诊护理
飞马管理网帮您解答:
1 为患者创造良好的护理质量、环境与氛围
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对于病员的康复和医院的形象起着重要作用。门诊是医疗工作面向社会的重要窗口,其服务质量的高低,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第一感受,同时也体现医院的整体水平,为了做到“以病人为中心”,让来院的每位患者及家属在进入医院大门时感受到一种人性化和安全感,觉得放心、舒心,在就诊各环节上就要尽可能为患者提供方便,创造良好的诊疗环境。热情的服务、美好的语言对患者和护理人员沟通起着良好的作用。
2 提高护理管理意识
护理服务与医院的发展关系密切,因此必须时刻将“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理论以及“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思想铭记在心,作为护理管理者,必须增强管理意识。同时,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及工作制度,切实落实服务理论,明确岗位责任,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制度是对患者与护士的双重保护。使遵守制度逐渐成为护士的自觉行为,变被动为主动,提高工作积极性及工作效率,从而减少摩擦,减少医患纠纷,尽最大可能为患者提供满意的服务。
3 提高护理质量和水平
门诊护理由于病员和护理人员之间接触的时间短,护理人员对病员的病情观察也是短时间内的,是间断性的,患者病情的突变,要靠护理人员及时排除。这就要求护理人员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能及时准确处理这些突发病变,并把自己所观察的变化,病情及时反馈给医院,能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从而提高整个医疗水平。
4 尽可能简化就医流程
从客观上说,要维护门诊良好的程序,规范的就医流程是必不可少的,管理者应当考虑如何针对各自不同的情况,发挥独创的能力,站在患者角度,减少中间环节的反复,尽可能缩短患者的就诊时间,提高单位时间的就诊率。
5 要有过硬的操作技能
门诊护理工作经常实施的技术是注射和处置,看似简单,运用起来操作难度大。一个好的护理人员,不但要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熟练的操作是减轻患者疼痛和使病情好转的重要手段,同时,在操作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和查对制度,掌握无痛注射,严防交叉感染。
6 加强护理管理制度
门诊护理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患者,态度和蔼、有礼貌、语言文明,解答问题耐心,优先安排危重、老龄、现役军人等患者提前就诊,每日就诊前后做好各诊室医院文件及检查单,治疗物品准备工作,加强“窗口科学”的管理,接受病员的公开监督,大力开展方便患者就医的各项措施,改善服务态度,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社会在前进,医学在发展,这种发展中的快节奏使对护理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护理人员的素质水准已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此,注重提高护理管理工作是势在必行的,应使门诊护理管理工作向科学化、专业化迈进。
2,如何加强护理人员管理
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由于刚刚起步,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没有成形的管理体制,因而加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十分必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本站实际情况,本站相继建立了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消毒隔离制度、慢性病防治管理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的毁形消毒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做到事事有章可循,月底进行考核,奖惩分明。此举使本站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二、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素质社区卫生服务是以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开展以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五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工作,这就要求医护人员不仅要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及熟练、准确的专业技巧,还必须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和沟通技巧,以满足不同患者和辖区居民的健康需求。本站注意加强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学习社区医学知识、社区护理学知识,不断提高社区服务站医护人员的整体素质。三、加强对外卫生服务的管理在有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同时,应努力避免医患之间发生纠纷,保证医疗安全,因而加强对外服务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本站对出诊医护人员要求做到着装整齐、文明用语、出示上岗卡;在问诊时,要做到一丝不苟,详细询问病史,详细记录病情;如需家庭输液治疗,医患之间必须签订协议书,使患者及家属做到三清,即清楚病情、清楚用药的不良反应及输液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简单的应对措施、清楚与社区服务站的联系方式。在家庭病床管理方面,根据病情确定巡诊次数、护理级别,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 1 抓好思想管理 这是完成护理工作的前提。护士长要尊重理解关心护理人员,既要解决思想问题,又要解决实际问题,要注意抓积极因素引导护理人员热爱本职工作,使之真正成为会做患者思想工作,患者视为贴心人的护士,要站在社会、患者的立场上,确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质量标准。 2 抓好行政管理 重视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保障和促进护理工作质量的提高,使护理工作走向标准化、管理程序化的轨道,实现技术操作、病房陈设工作的常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严格操作标准、严格行政管理,实施护理管理责任制,使目标明确工作到位。 3 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 经常组织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的学习,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护士业务水平。护理管理应以严格的质量控制为根本。具体抓环节质量,落实标准;重视终末质量,以进行质量的反馈控制。把评价结果如工作态度、效率、质量、护理结果对患者的影响等进行分析并反馈给护士,肯定成绩,表扬优秀,对差错提出纠正方案,以改进护理工作,达到提高质量的目的。 4 树立全员参与质量管理意识 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光有护士长的管理是不能达到全面、全员、全程质量管理目的。因此,针对临床护理工作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应充分调动全科护士参与管理的意识,发挥大家的潜能和智慧,团结协助,群策群力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通过大家自己设计、实施,取得效果时,既激发了大家的兴趣,又增加了凝聚力、向心力。同时提高了护士们的科学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体现了她们的自身价值。变以往那种“要我做”为“我要做”的模式,使科室各项工作不断完善。
3,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 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发布《职业院校护理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等五项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合肥市五保供养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护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2-2015)》的通知
4,护士条冽解读
《护士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专门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
答: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护理事业发展比较迅速。护理工作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护理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护理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护士队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目前,在人事制度改革中新老体制并行的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着正式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双轨管理,为降低护士人力成本,大量减少正式编制的护士,增加编外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一些医疗机构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病人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二是,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事故。少数护士“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没有完全付诸行动,对患者的态度不热情。一些医院的护理工作简单化,护士仅注重执行医嘱,完成打针、发药的工作,忽视了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等工作,忽视了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忽视了与病人的沟通、交流。
三是,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疗、轻护理,随意减少护士职数,医护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有些医院认为护士不能为医院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对护士队伍建设和护理工作发展没有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由于病房护士少,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顾不能满足,基础护理工作不到位,医院就让病人花钱聘护工,虽然满足了病人的生活照顾需要,但对危重病人的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特别是由于护工承担部分带有治疗性的护理工作,使护士应履行的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的职责成为虚有,给医疗安全带来很多隐患。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有必要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来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二是,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三是,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问: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是,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是,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问:为了稳定护士队伍,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此外,条例还着重重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对护士的表彰、奖励。
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条例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一是,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是,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是,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四是,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护士的表彰、奖励,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问:为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改善护患关系,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护患关系是指以护理工作者为一方,以病人为另一方,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与护士结成的人际关系。护患关系从病人就诊即建立,直至出院后才告完结,因此,可以说护患关系贯穿于护理的全过程。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据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
一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如,严格地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操作;为患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舒适和安全;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执行医嘱,注重与医生之间相互沟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人们建立正确的卫生观念和培养健康行为,唤起民众对健康的重视,促进地区或国家健康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是,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三是,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四是,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
五是,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此外,为了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护理行为的规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问:医疗卫生机构在规范护理行为、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发展方面负有哪些责任?
答:目前,护士都是在一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义务的履行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进行监督,护士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物质保障。据此,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
一是,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护士配备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工作质量,更直接影响到护理质量、患者安全。因此,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二是,保障护士合法权益。(1)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2)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3)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4)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三是,加强护士管理。(1)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2)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我们国家的护理事业将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
文章TAG:
关于 于加强 加强 上海 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人员管理
大家都在看
-
广州开出租车每个月要交多少租金,在广州开出租车要什么证件
2022-07-15
-
杭州学唱歌大概多少钱,学习唱歌要花多少钱
2022-07-16
-
绍兴文理学院本部有多少学生,学生们都不满意
2022-07-17
-
广州白云区母猫做绝育手术多少钱,给母猫做绝育要花多少钱
2022-07-19
-
盐城流感疫苗多少钱一针2020,2020年流感疫苗多少钱
2022-07-23
-
深圳光明区统建楼怎么样,在深圳买套村委统建楼怎么样
2022-07-26
-
四川华西医院哪里县,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怎么样
2022-07-30
-
商丘婚礼多少钱,商丘睢县今年的彩礼是多少
2022-08-01
-
2021年邢台退休金上调多少,2021年养老金上调后
2022-08-03
-
瞎跑河南方言怎么说,河南有几大方言
2022-08-24
-
河北省工人养老保险一个月多少钱,河北省邯郸市交养老保险
2022-08-28
-
成都三环限行,成都三环限行怎么处罚的
2022-09-02
-
泸州哪里有韩国菜,泸州有哪些好玩的地方
2022-09-03
-
河南安阳哪里有榨花生油的,你是哪里的人
2022-09-10
-
开封一楼灌汤包的皮是怎么做的,开封灌汤包是怎么做的
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