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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组织法全文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应当不能。

村民组织法全文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的村民自治活动及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和广大村民建立、健全各项自治制度,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或者自行处置村集体财产。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与本村有关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事项时应当给予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或者经费,并对委托的事项依法承担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确实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工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事项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但是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村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一般包括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分配对象和处置时限等内容,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拟定,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当对本届村的财务进行审计。村民委员会主任、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布。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建立、健全村民实行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  (三)编制并实施与乡、镇区域规划相适应的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本村经济;  (五)教育、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六)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的财务;  (七)妥善处理与驻地单位和邻村的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从本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本组的多数村民对村民小组长工作不满意的,可以予以更换。推选或者更换村民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小组长应当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规定,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十条 村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或者补贴标准,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他从事村务人员的报酬或者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二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村的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的方案;  (四)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  (五)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村民会议职权,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但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职权除外。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提请原作出决议、决定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适当的,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3,村民自治组织法

http://www.jincao.com/fa/01/law01.12.htm

村民自治组织法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导,村民为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体系。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或者违规处置村、村民小组集体财产。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撤销、范围调整、更名,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其中涉及村民委员会范围调整的,适用前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销或者范围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行对村、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符合市、区有关规定,并经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分别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做好本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等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可以将本组织的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分账管理。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文化体育、老年人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解矛盾纠纷;  (四)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动员和组织村民、驻村企业事业单位、非本村户籍居民等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五)教育引导村民、非本村户籍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做好本村财务管理工作,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现收支平衡;  (七)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本村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有关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组织、动员村民,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事务委托村民委员会的准入、退出制度,编制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行政事务清单。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或者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本组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组长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理由。罢免村民小组组长,应当有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组长有权提出申辩。  推选、选举或者罢免村民小组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5,上海市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上海市好像还没出本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啊,只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维护居民的利益,这部法律早实施了,只要我们利用好这部法律,相信我们的权利能够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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