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网站

http://www.shf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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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网站

2,关于上海经济适用房规定查询条件和地址

《试行办法》的公示活动中,市房管局以政策问答形式公布了初步拟订的准入条件具体标准: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请区(县)5年以上;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 (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前5年内未发生过交易住房行为。 此外,年龄在30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士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在即将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我们将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结合房源供应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按照“先紧后松”原则,制订具体的准入标准。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的基本程序  为明确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手续,《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http://www.mlr.gov.cn/zwgk/zcjd/201007/t20100708_724054.htm

关于上海经济适用房规定查询条件和地址

3,廉租房申请对象面积核查办法出台

近日,市房管局出台《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与认定工作有了详细“标尺”。《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止。 《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对象的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居住面积=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居住面积÷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申请对象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公式为:申请对象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人数。 有4种人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1、符合《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户口在外地,或者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及本市工作、学习单位,应当一同申请的申请家庭成员。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3、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在外地学校学习等人员。4、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定居且未婚,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有4种情况,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除按规定不受户口年限限制的人员以外,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3年的人员;申请对象以外,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已满3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人员;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对象以外,按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居住面积不作计算的人员。

廉租房申请对象面积核查办法出台

4,上海放宽经济适用房贷款限制

上海放宽经济适用房贷款限制,8月20日,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宣布,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购房,上海市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定出台了《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的通知》,确定了购房家庭在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及购房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房管局表示,上海经适房的试点工作已经进入了购房签约阶段。截至8月19日,已有313户家庭签订了购房合同,日均签约户数约为40户。 而随着购房签约工作的开展,一些家庭反映购房时面临一些问题,其中包括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对购房首付比例要求较高、贷款年限较短,使申购者难以获得所需贷款。 为此上海市相关部门已经和即将出台一系列针对措施。 在公积金贷款方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门出台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除规定购房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2成,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以外,重点在贷款额度计算和还款渠道两方面有所突破。 上述细则将通过增加 “共同借款人”,使家庭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采用更宽泛的基数作计算;当购房家庭在还款过程中发生困难时,可以通过“补充还款人”的公积金缴存余额进行还款。 在商业性贷款上,中国建设银行在上海率先开展了个人经济适用住房商业性贷款业务,目前是上海唯一一家受理此项业务的银行。 该行针对经适房申购者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在符合相关条件情况下,可享受目前最优惠的首套房信贷政策;针对相当部分购房人为退休人员这一群体,放宽了借款人一般为在职人员的要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借款人的特殊性,在家庭还款能力的核定上,大幅提高了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在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作抵押的基础上,增加其他产权住房作抵押的,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建行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相关规定,如:借款人仅以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作抵押的,在增加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贷款年限可由目前的最长为10年作适当延长;积极探索借款人增加其他质押物或担保物的,贷款期限还可作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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