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辩护律师是谁

两位辩护律师斯伟江、唐志坚。12月8日上午,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5法庭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
不明白啊 = =!

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辩护律师是谁

2,三国演义为什么把孙坚的战绩都算到了关羽身上呢

在孙健没有投资战场之前,侗族的独家王子,除了大会的奥克拉克,饮食和饮酒,而董卓军没有实质性的战斗。只有曹操队拿走了部队收集自己。在阜阳和董卓,徐蓉已经击中了徐蓉,而击败的击败,军队的军队,西方的军队,整个军队没有涵盖。190年,东卓的军队没有在战场上遇到任何对手,王子没有击中。然而,东卓立即遇到了对手,此前的对手和东卓有一堆。这是战场的停滞,以说服主张文杀死东卓。关宇温葡萄酒华杉?孙杰的工作是如何做的?有一个私人军队,孙健可以征求一般战争,了解到董卓的独家权利,来自长沙北部。孙健还杀死了荆州荆棘王瑞,南阳泰努,终于投下了卢扬缺乏卢阳,袁淑芝作为一般,玉州荆棘历史。孙健,大的老和远,以及尚未在战场上的其他王子。孙健是一名军事指挥官,歼灭黄色毛巾军,一直去西北,直接和东卓已经过去了。孙健自然犯了罪魁祸首。所以陆阳很快,我把它送给了董卓的军队。然而,孙健和董卓发表了,但我先吃了它。让孙健的失败不是董卓的主要力量,但东卓派了一支军队。让孙健的失败的人不会是别人,它位于徐蓉面前,曹荣。徐荣在历史上没有出名,但它在三国的两个创始人中是真实的。然而,在三个王国的浪漫中,徐荣更痛苦。几轮被夏侯砸了。这三个国家的作者主要抵达历史书,很容易在真实历史中让这个,但它在真正的历史中死了。孙健的部队和徐荣的军队在凉东遇到过。在这场凉顿之战中,孙健仍然很受欢迎。这是在《三国志》中录制的,孙健受到徐荣军的袭击,最后只有几十骑兵逃跑。因为孙健经常采取奇森(红色头巾),孙建成为东卓陆军追求的标志。无助的孙健给了无奈的朋友。徐蓉的追游军队,苏茂相信孙健,追逐,让真正的孙健逃脱了。这种祖先仍然是鬼魂,他们会挂一根柱子而不燃烧,跑到野草。徐荣的军队被没有烧坏的小组包围着。最后,我终于发现了祖先也被逃脱了。关宇温葡萄酒华杉?孙杰的工作是如何做的?这也是孙健在战场中如此危险的第二次,最后一次被自己的马在黄色斯蒂的战场上拯救,这次是专业人士。从这些细节可以看出,孙健在战场上提前。它也是如此的风格,这使他的陆军具有非凡的战斗力。然而,孙健终于在这件事上去世了。这是事情之后,不是说。吃失败是不可恐惧的,可怕的是被击败。孙健在战场上杀死了,我知道胜利或失败是所有的活动。孙健刚刚反弹,纠正刚刚被击败的球队,并继续推进他的团队前往洛阳。在你在梁成和重组力量去世之前,孙健将向梁成的西北方向推导。孙健的这种运动吸引了董卓的想法。所以我派了一支特别落下的孙健军队的特殊军队骑梁州带来的五千,现在她被任命为胡羽的胡路。在胡玉的军队中,我们非常熟悉,现在我已经颁布了董卓福禄埠。卢布是一个主管,他犯了胡玉罪。而这次我跟着胡燕,有不仅仅是卢布与官方的冠军,并且会有一群学校。从这个水平来看,可以看出,东卓账户的原始投资的迁移并不是那么兴奋地在东卓。这时,卢湖根本没有进入东卓的核心。来自胡燕的出生于——梁州,以及李伟等人的行为,董卓迪基之后,他的巨大概率是董卓一只手。胡宇现在被冯东尔守卫,冯东尔在东卓,作为当地国家没有更大。有了这个,胡宇是东卓的一部分,最令人信服的信任,地位相对较高。有些人由胡西和他的账户为首,并成为董卓军失败的保险丝。裴松的注《三国志》引用《英雄记》中路布如何制作胡玉,即使是最终的惨败。董卓洋军队由孙健领导,最大的结果是“其都督华雄”。在三国演义中,关宇葡萄酒的故事,华轴,我们已经听了很长一段时间。事实上,华剑被孙健杀死,与关云张没有任何关系。和华杉真的很勇敢,很难说,毕竟胡宇,五千人带来了这次,很多人,华克斯只是一个,就像卢布一样。华克斯可能是战争中的战争,但是当他是一场战斗时,他是一场战争时更加显着。在古老的战场上,会有一对一的杀戮,它是成千上万的人,历史和电影和电视剧级别的差异的混合战争。关宇温葡萄酒华杉?孙杰的工作是如何做的?就在孙健赢得董卓军队,它已准备好攻击洛阳。后方有问题,老板元君已向孙健制作了军事粮食。孙怀民可以采取更好的战斗,但由于他自己的大师,他必须暂时停止攻击的步伐。袁淑氏的怀疑是因为有些人跟他说话:“如果孙健袭击洛阳,我们还没有限制他的地方。想想使用孙健的老虎赶走东卓的狼。”孙健异常从异常,历史和董卓苏,袁淑有这么疑问是正常的。毕竟,如果他让他控制中央室,孙健是如此凶悍,董卓有多少?不仅来自它,孙健和董卓也是一样的,做事,简单,从不用水拖着。在你了解到军事粮食被打破后,孙健正在乘坐yangman骑马回来,以及元蜀理论。孙健和袁守说:“我的孙健不合适,它是国家讨论稻草。我对一般血债。我和董卓没有血腥的海洋。将军,你们实际上倾听他人的谣言,但反过来,我怀疑我,这是对的吗?“孙健的话是坚决的决定性的,但你可以看到他非常谨慎,告诉袁舒,我是你的一般,我做了这些给你。关于思考的能力,孙建义真的很多。比较两个人和其他人的对话,你可以看到孙健是一个可以照顾别人的人,而董卓讲话从未成为一个中心。在Nathk,III中,我也吸引了孙建和袁澍的另一段,我也被江松报道:“陆军胜利就在他面前,但我发现军队被打破了。这个场景和吴琦叹了口气,乐毅击败了垂直,完全相同。一般思考。“确实,当最关键的时候,他在他身后的刀子,味道被想象的味道。袁术听,大自然非常尴尬。看到孙健作为这样一个部长级,然后元家庭在思考,它将恢复粮食供应的粮食供应。从袁澍和孙健的偶尔,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明显。孙建没有独立作为王子的意义,而且完全在元舒。袁澍是可疑的,并首先献上自己的兴趣,也没有法院,一个伟大的正义,一颗心应该扩大他的力量。在孙健有一颗谷物之后,他保证后方后,他回到军营,他将继续将士兵带到东卓。董卓如何回应?下一个有什么东西吗?

三国演义为什么把孙坚的战绩都算到了关羽身上呢

3,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详细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纳税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所得虽未达到追究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二、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偷税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你们《关于对税务工作人员参与偷税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 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一、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纳税人(自然人、 法人) 财物的, 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 以受贿罪论处; 非法所得虽未达到追究受贿罪的数额标准, 但情节较重的, 也应以受贿罪论处。二、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 共同实施偷税行为, 情节严重的, 以偷税共犯论处, 从重处罚。

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详细

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导语:交通事故案件一审无法得到满意的判决,可以提交上诉状申请二审。下面是我收集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XX,家住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XX,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08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06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07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06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08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08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请求: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徒姚民一初字第00127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依法查清被上诉人朱志霞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孙健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张国生及原告明显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朱志霞及张国生不负事故的责任的.认定,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2、作为成年人的朱志霞乘坐张国生的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2款、第1款第(七)项等骑自行车不得搭载成年人的相关道路交通法规。事故发生时,张国生存在饮酒后又骑自行车带人的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张国生在饮酒后,其应当知道如果酒后骑自行车,则自控能力将会明显减弱,再加上在冬天穿着厚重衣服、年龄又偏大(55岁)、骑带一成年人、晚上22:30时许视线不佳及能见度差等诸多客观因素,其根本无法确保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况下骑行。   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时,对张国生存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竟然只作了询问笔录,而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的多少或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测试,进而科学的分析出张国生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反而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等这些主观性较强、随意性较大的判断,就认定上诉人驾驶员孙健,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责任认定,显然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对被上诉人而言缺乏公平、公正性。另外交警大队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也矛盾重重,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明显不相符合。既然引用的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一款第二项,就不应当认定张国生、朱志霞不负事故责任。可见交警大队在此事故认定中,随意性较大,明显偏袒对方。   3、根据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时,则应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张国生及被上诉人朱志霞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被上诉人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存在明显过错,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交警大队认定上诉人的驾驶员孙健应负全部责任是完全错误的,一审人民法院置案件基本事实于不顾只是盲目采信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显属没有依法行使独立审判的原则。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朱志霞为四级伤残明显不当。   1、从两鉴定机构出庭作证人员的证言可以看出,四级伤残作出的主要依据是肌力四级。而测定肌力四级的主要方法是“手法肌力检查”(即manualmuscletest,MMT)。根据医学资料,MMT是一种不借助任何器材,仅靠检查者徒手对受试者进行肌力测定的方法。具体的检查方法是,施行MMT时,应让受试者采取标准受试体位,对受试肌肉做标准的测试动作,观察该肌肉完成受试动作的能力,必要时由测试者用手施加阻力或助力,判断该肌肉的收缩力量。从“手法肌力检查”的测定方法可以看出,在肌力测定时没有利用专门的医疗仪器设备,进而通过得到具体的相关检测数据或参数进而作出客观的认定。该方法取决于受试者的主观配合程度和测试者临床经验,特别是受被检者主观因素的影响最大,检测结果容易被被检者的不主动或消极配合所欺骗,这直接影响肌力测定结果的准确性。故通过该方法进行肌力测定的结论具主观随意性、易受欺骗性等非科学性的特点,而没有对这种专门性问题所作鉴定结论所应具备的客观确定性、科学性的特点。   2、对本案而言,两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朱志霞的两次肌力测定,上诉人均未到场,无法得知也无法监督朱志霞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存在明显的不主动或消极配合的情形,也无法得知鉴定人员具体的鉴定过程有无违反医学常规进行鉴定。使上诉人失去了对鉴定过程全程参与监督的机会,失去了更好地进行举证或质证的机会,从而变相地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在上诉人重新申请二次鉴定时,一审法院基于肌力测定的特点,完全有机会,也有条件通知上诉人参与鉴定过程,但遗憾的是,直到二次鉴定结论已出,一审开庭前,上诉人才得以知悉。这种鉴定结论自然难以使上诉人信服。   3、对具体的鉴定结论而言,除一次鉴定因明显违法不应采信外(下文将对此予以分析),就是二次鉴定结论认定的“右侧偏瘫(肌力四级)构成四级伤残”也存在明显的缺陷,矛盾诸多。其根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4。1。c条规定:“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可见引用该条时,认定四级伤残的前提是“四肢瘫”且有二肢以上肌力的级以下,而综观该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摘录”、“法医学检查”、“分析说明”都未提及被鉴定者存在四肢瘫的情形,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鉴定者左侧肢体是完全正常的,显然不存在四肢瘫的情形,依据第4。4。1。c条之规定,得不出四级伤残的结论,该鉴定结论回避了“四肢瘫”这一主要问题。另外也未说明右侧肢体是否包括上、下肢都是肌力4级以下的情形。再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A“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被鉴定者也不存在该情形。故,四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完全是错误的。   5、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可以看出,通过肌力测定构成4级后即可能被认定为四级或七级伤残,而肌力超过4级的,则不构成任何级别的伤残。也就是说肌力的测定正确与否,对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伤残的级别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因肌力测定不当,则有可能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对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巨大的影响,四级伤残、七级伤残与不构成伤残所产生赔偿数额有天壤之别。鉴于“手法肌力检查”所固有的弊端,一审法院对因肌力测定后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伤残的等级理应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采信更为客观的、科学的鉴定结论,从而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讼。而不应回避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合理的、科学的意见。为慎重起见,也为公平公正起见,恳请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依法批准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要求。

5,工伤赔偿后能申请精神损失费赔偿吗

不可以。工伤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用人单位工伤事故中的责任,已被工伤保险吸收,工伤职工不可以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最新审判意见》(2011年第3期)四、关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案件中,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是否还要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入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了解答,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执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办人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也有过错,是否应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设立社会互济性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发生工伤进行了及时救济和赔偿,同时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了企业负担。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发生有过错,也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虽然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略有差别,但工伤保险以其保留劳动关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工伤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
工伤赔偿是没有精神损失费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失效 问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依然现行有效,其内容如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加工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看看 商业犯罪 。人力为前提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如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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