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上海细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8-02 18: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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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细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上海细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2017-12-27在上海市嘉定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B区8层802室。上海细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4MA1GUEJ574,企业法人李雅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上海细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从事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机械设备、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的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供应链管理,装卸服务,第三方物流服务(不得从事运输),货物运输代理,食品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上海细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上海细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2,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三条 (原则)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发布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考核相关部门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 (三)指导、监督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以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的业务工作。第五条 (平台建设) 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市信用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标识。其中,自然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的唯一机构编码。第六条 (市信用中心的职责) 市信用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归集、整理和保存公共信用信息; (二)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处理异议申请; (三)为行政机关提供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服务; (四)执行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第七条 (信息提供和查询单位的责任) 向市信用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维护、报送、异议处理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向市信用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信息查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维护活动,保护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第八条 (绩效考核)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情况,列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九条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向市信用平台提供其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 (一)已经向市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系统提供的,由相关信息系统与市信用平台对接; (二)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未能归集的,应当按月向市信用平台提供,并逐步实现联网实时提供和动态更新维护。 市信用中心应当与司法机关、中央驻沪单位建立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归集相关领域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其他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 (三)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3,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介绍
一、支持对象与条件
支持对象: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上海市扶持100万资金):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上海市扶持150万资金):
1、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资金来源与支持方式
资金来源:
1、科技小巨人工程是《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的一项主体工作,其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2、区县财政应当设立相应的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
3、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积极吸纳社会融资。
支持方式:
1、市政府以补贴资金与区县财政资金配套,资助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自主创新与发展。
2、资助规定:市、区(县)资金资助为1:1配套。并且,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3、资助范围:是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可含多项内容,如产品研发、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
4、实施周期: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如有疑问,可致电60941825 宣先生。
4,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与促进企业信用征信,保障公平、公正地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和营造社会信用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征信,是指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的经营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开展的企业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第四条 (原则) 本市企业信用征信实行市场运作、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确保征信产品的准确性。企业信用征信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的行业推进、指导和监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进行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第六条 (备案与公开) 征信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征信办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权结构、组织结构说明;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证明和相关业务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开展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范围、信息处理程序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征信办备案。 市征信办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备案信息。第七条 (年度报告及业务情况调查) 征信机构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调整情况,向市征信办报告。 市征信办可以组织建立征信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了解市场对征信机构有关征信业务的客观评价情况。第八条 (信息的采集)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第九条 (异议信息的处理) 被征信企业对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的,征信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发现采集的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查证后确实无误的,应当告知被征信企业;难以查证的,应当根据客观原则进行审慎处理。第十条 (征信产品的制作) 征信机构应当依据信息提供方所提供的原始信息,并按照备案的信息处理程序规范地制作征信产品,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征信产品的效用) 征信机构所提供的征信产品仅供使用人作为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第十二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征信机构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被征信企业同意提供的除外。第十三条 (回避) 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企业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征信活动公正性的,征信机构不得提供有关该企业信用状况的征信产品。第十四条(商务活动中征信产品使用的推进) 提倡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征信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中征信产品的使用)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向社会委托、发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等事务的,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征信产品。第十六条 (有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征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征信,需要采集有关政府信息的,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行业自律) 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十八条 (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有违法征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征信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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