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往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加盖财务章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20 10:02:00
1,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加盖财务章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2,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付款收款的话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付款收款的话,付款人栏目可以写单位名称,也必须写单位名称。----------------------------------------不惧恶意采纳刷分坚持追求真理真知可以.但是必须是往来款而不是收入,不然你就违反了规定,具体可以去当地财政厅网站搜索"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定,各地有些差异的
3,行政事业单位往来呆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会计分录: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贷: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到呢个)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规定:“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在处置时,需经中介机构审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
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号)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作为单位之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不可能构成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成本费用事项,所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可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范围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之内,即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而发票开具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作为单位之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不可能构成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成本费用事项,所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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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往来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加盖财务章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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