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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上海轨道交通和公交的是什么部门

是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管理上海轨道交通和公交的是什么部门

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第三条 (管理原则)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  本市规划、电力、信息、通信、交通、市容环卫、住宅、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新建架空线的规划控制)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不得新建架空线。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需要新建架空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六条 (临时架空线的管理)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市、区两级管理分工,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第七条 (入地规划与计划)  本市内环线以内、新城、中心镇城市道路的已建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局以及电力、信息、通信、交通等管理部门,制订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入地规划,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并听取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第八条 (同步入地建设)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架空线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经市道监办审核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第九条 (预埋管道和共同沟的利用)  已有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第十条 (架空线及杆架的管理)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第十一条 (权属不明架空线及杆架的处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应当及时提请市道监办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9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第十二条 (架空线损坏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  对造成架空线损坏的,损坏者应当立即向市道监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道监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架空线的正常状态。第十三条 (埋设入地的代履行)  对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架空线、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其费用由架空线权属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优惠措施)  架空线权属单位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建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3,上海城管是属于那个局的

哪个都不属于.城管是单独的部门.好像是城市管理稽查大队!说不上什么局.

上海城管是属于那个局的

4,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1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但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本市计划、经济、信息、市政、水务、绿化、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管理原则)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  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第六条 (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综合平衡。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七条 (道路管线规划控制)  市规划局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根据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道路管线综合规划。  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第八条 (道路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  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  (三)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线隧道;  (四)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信息导管;  (五)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电缆、信息线缆和配水管、配气管;  (六)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七)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第九条 (地下管线交叉的处理)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第十条 (架空线的规划控制)  在本市下列范围内,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电车客运线路的触线网外,不得新建架空线工程:  (一)中心城、新城、中心镇;  (二)民用机场、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三)旅游景观区域、人文景观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范围。第十一条 (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  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外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第十二条 (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先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信息线缆管道。  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

5,上海市 南汇区 城市污水管网及雨水管网分别归哪个单位管理谢谢

“下大雨,厨房排污口和虚荣出口将有水” - 显然,雨水管道和下水道连接的方式; “有时候,F.蔬菜和水将是未来 - 楼上的下水道和您的连接。 得出的结论是:你的家庭和你的家人在楼上排污口的道路是一样的,它可以借雨水管道偷! 施工单位违反劳动和材料这种畸形建筑规范,它是罕见的。 似乎管道系统是非常明确的安排,它的参数是基本正确的雨水和污水混合排水沟堵塞需要疏通疏通排水系统收取的费用绝不家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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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新房子,寻找开发新找到的,否则让他们安装一个止回阀增加雨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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