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附近对于马路裂缝修复的有没有补偿

有。根据《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标准》予以赔(补)偿,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标准》予以相应的补偿。

上海附近对于马路裂缝修复的有没有补偿

2,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下达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进行。  凡《项目计划》以外而确需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须向市建委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施工。第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的施工,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管线施工单位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签订协议书。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单项工程(以下简称单项工程),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第二章 施工准备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扩初设计、施工图。  (二)办妥征用、划拨、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手续,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工作;其中重点或大型项目的部分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完成拆迁房屋工作量二分之一的,在不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施工。  (三)按规定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  (四)凡属综合性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部门须与各施工单位就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地下管线(包括连管)的保护、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等内容订立协议;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签订协议,并须报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第五条 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审核《管线工程执照》,必须在十五天内给予答复;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掘路执照》,必须在三天内给予答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道路施工许可证》,必须在七天内给予答复。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申请办理《掘路执照》与《道路施工许可证》;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分别办理《管线工程执照》。  需在施工场地之外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的,应在申请《道路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办理。第六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明确项目经理,各管线施工单位要明确分项工程负责人。  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的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第三章 施工阶段第七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的管线位置不符合实地管位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向上海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办理管位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应及时给予答复,最迟不超过七天。管线建设单位办妥变更手续后应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填写开工报告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单位应周密考虑各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每项工程结束时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为其他单位创造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在行人车辆出入口沟槽处须设置跨槽通道;工程施工范围内应有临时排水设施及适应车辆正常运输的便道,并有专人负责养护维修。  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牌)灯。第十条 综合性工程施工应按照管位平面和纵向标高的要求,并考虑管线的口径大小、埋设深浅和管线性质,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管线纵横交叉发生矛盾时,由市政建设部门协调解决。需变动管位的,应依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处理。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在原有地下管线一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第十二条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凡涉及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搬迁,应事先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同意。第十三条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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