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产计划外可以休几天假,请问计划外怀孕流产手术后可以享受病假吗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2-11-27 12:34:19
1,请问计划外怀孕流产手术后可以享受病假吗
已婚后,可以享受病假啊,我刚休完,国家给的两周14天的假期。
2,流产的产假规定天数是多少包括双休日吗
要是三个月内的是15天,包括双休日,要是四月以上的引产是一个月,也包括双休日。
3,计划外怀孕做引产手术法定假期是多长时间
计划外怀孕的又引产的,可以休产假,具体: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但如果是计划外怀孕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休假,但属于无薪事假 。
4,国家规定流产休几天假
流产假一般是根据医院的休假证明确定:
【女工 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5,妇女人工流产法定休假几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女职工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据此,你可以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休息一定的产假。 休假时工资应发百分之百。
6,人流产假法定休几天
由于各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所差异,不同省、市可能会不一致。 以下以上海市为例做个答复: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百十二条规定: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能享受人工流产的假期是有条件的,必须是第一次人工流产或者是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不是所有流产都可以有这样的假期的,不符合的话就按病假来处理。 符合条件休假的,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如果符合条件不给,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度或计生部门投诉。
7,劳动法规定 流产给几天假
国家统一规定流产产假是15天或者42天,《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扩展资料产假工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规定流产也应该给30天的。规定流产也得30天的假期。有相关规定! 可以享受一个多月的带薪假! 《女职工保护条例》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若女员工是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能提供医疗证明的,可以按病假待遇处理。国务院办公厅规定9月13日至15日中秋休假3天http://news.qq.com 2008年08月27日08:52 新华网 中秋节放假三天 从9月13日到15日,9月1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 9月1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 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9月15日(星期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今年中秋节从9月13日到15日放假三天。昨日上海有关部门发出提醒,用人单位在9月14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在9月13日和9月15日公休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同时,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记者 单芸 实习生 钱弘頔) 专题:再见 五一黄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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