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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率先出台规定管理单用途预付卡吗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要求,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卡兑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上海还将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关门跑路、一年内因违反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情形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除了地方设立相关规定,对于打一枪换个地方,以办健身房为名义骗取预付款的行为,相关法律上也早有规定。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表示,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倒闭属于一般经济纠纷,而如果是打一枪换个地方,其开设健身房的目的,显然并非正常经营,而属于合同诈骗。事发后,消费者应尽快报警,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

上海率先出台规定管理单用途预付卡吗

2,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用途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除外。  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规范发展、风险防范、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信息共享和分类监管等措施,建立、健全单用途卡长效监管和服务机制,促进和引导市场有序发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单用途卡监管和服务工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属地监管责任,预防、制止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公安、文化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单用途卡规范经营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消费注意事项,提示单用途卡兑付风险。第七条 经营者在单用途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营者在发行和兑付单用途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卡购买、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单用途卡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及时、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应当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单用途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卡时,应当关注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理性消费,并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九条 本市建设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但不归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与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投诉举报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获悉的有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确保信息安全。第十条 经营者是企业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与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统称业务处理系统)。  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具备单用途卡发行管理、预收资金清结算、交易记录保存、消费者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送单用途卡发行数量、预收资金以及预收资金余额等信息。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个体工商户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经营者向社会公布,为消费者查询提供服务。第十一条 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市商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单用途卡行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建立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供经营者自主选择使用,并加强监督。  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制定。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二章 备 案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格式见附件2)。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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