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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环境功能区分哪几类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高考期间噪声管理 为给广大考生营造一个安静的考试环境,各地继续坚持在中考和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管理,特别是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噪声达标区建设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噪声达标区建设要求,全国已建设成3573个噪声达标区,比上年增加5.9%;面积20386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27.0%。

声环境功能区分哪几类

2,主城区范围包括哪些区域

主城区面积包括主城几个区的全部面积(建成区分和郊区部分),建成区面积就是一个城市辖内所有的区的城市建成面积的总和。建成区是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城区是指人口、机构、经济、文化、高度集中的区域。与“郊区”而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其中城区规定: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总则1.1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1.3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区划原则2.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分标准的通知》沿用了该规定。

主城区范围包括哪些区域

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第六条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区、县环保部门的监督。对区、县环保部门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决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事项不予处理的,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七条 公安、交通、港口、海洋、海事、渔政、铁路、民航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第十条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县环境保护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环保局的意见。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应当进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本市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保局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不同时期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订本市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环保局也可以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其他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的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环保局备案。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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