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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法院对94方案以后又福利分房的同住人确权有何规定

1、目前没有新规定。 2、94方案是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畸形规定。 3、因规定过于繁琐,具体解决方案还需当面咨询律师

上海法院对94方案以后又福利分房的同住人确权有何规定

2,上海最新同住人认定案例

法律分析: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公房承租人及同住人。同住人的法律规定看似寥寥几字,即同时满足户口、实际居住、他处无房三个条件,但现实中各种家庭情况纷繁复杂,个案不同,事无绝对,甚至存在着一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法律依据:《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71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上述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

上海最新同住人认定案例

3,上海居住证添加同住人申请积分需要调档案问题

任务占坑
这个没有这么麻烦啊,你到上海人事局开出来调档函,调档地址就是你现在档案所在地然后拿着调档函去档案地调档就可以了,可能需要交欠的保管费,你自己拿不到档案的,走的是邮局机要件档案和户口没直接关系

上海居住证添加同住人申请积分需要调档案问题

4,共同居住人如何认定

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法律纠纷争议中,往往会涉及到共同居住人的概念和权益。但许多人都不了解这个概念。什么样的人才是共同居住人呢?共同居住人有怎样的权益呢?与承租人的权利有何差异呢?接下来就跟着一起看看如何认定共同居住人吧。一、共同居住人如何认定 共同居住人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作出征收_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2)除特殊情兄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 (3)作出征收_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上海政府71号令和上海高院有过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二、共同居住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差异 1、承租人有签约权,同住人一般无签约权; 在拆迁公房时,拆迁办是和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拆迁办不与同住人协商。因为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迁办很难与多人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协议。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拆迁办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作出判决。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情况,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签约。 2、承租人有享受多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同住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不受限制,如果承租人在本市有多处公房,都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而同住人之前享受过拆迁补偿或者福利性分房(包括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则不能再次享受拆迁补偿款。当然,这里仅指福利性分房,如果是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不受限制。 3、在法院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因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资及缴纳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子的贡献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三、关于“如何认定共同居住人”的解答 提问:什么是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是怎样认定的? 律师回答:你好!共同居住人是指户口在拆迁房屋里面,或者虽然户口不在,但实际在该拆迁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一般以当地拆迁政策为准。具体的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致电咨询或者当面约谈。 以上就是关于“共同居住人如何认定”的回答。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涉及到房屋的利益,所以应当严格明确。共同居住人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由律师给出专业的建议。

5,上海动迁如何认定同住人和他处有房

关于公房动迁过程中涉及到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要求他处无房的,此房屋一般是不包括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另外,根据目前上海动迁的法院实际审理案件来看,有时会参考动迁部门的认定意见以及基地的动迁政策来综合认定的。具体的可以看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以及基地的动迁政策。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有房,就是你除了动迁的房屋之外,在其他地方还有产权房(你享有其中的产权)现在动迁都是看面积,如果你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他处有房不会对你有任何影响,如果你不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本来就是公房(租赁房),你们是按照户口来享受托底保障的,那么他处有房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你的动迁利益,但是有规定“他处有房,但仍然属于住房困难的,不影响享受政策”的。

6,上海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如何认定

首先,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例外情形),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还必须符合上述“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同住人。 上述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但房屋拆迁时当事人还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则不能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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