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上海市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所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8-12 18: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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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所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建立卫星城 开发新区 改善城市交通和居住环境保护和治理城市环境。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15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本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本市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本市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立体绿化予以支持。二、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 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化、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配套绿化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含有配套绿化、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配套绿化竣工图、立体绿化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四、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立体绿化,由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原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五、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七、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绿化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八、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九、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 本条例所称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等为方法的绿化形式的总称。 此外,根据修改决定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3,居民小区绿化有何规定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中规定:1.建筑物无窗的外墙至乔木中心的最小距离为 2 m。2.有窗的建筑物外墙与乔木中心的最小间距为 3 m。3.建筑物外墙与灌木中心的最小间距为 1.5 m。4.2m高以下的围墙与乔木中心的最小间距为 1 m。参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4,停车场停车产生费用未交逃跑车辆怎么处理
◆ ◆ ◆ ◆ ◆浦东居住配建车位总量为47.8万个,居住停车夜间需求总量为74.3万个。小区停车位不足有哪些措施可以采取?停车有什么行为受到限制?违规停放的车辆该如何处理?通过近一年的大调研,在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和修改完善基础上,日前,区建交委正式印发的《浦东新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精细化管理与安全工作指引(试行)》通知,为困扰住宅小区停车的诸多难题提供了“参考答案”,小编先来划重点↓7 项 原 则公共安全优先原则业主使用优先原则资源合理利用优先原则停车位倡导共享原则车辆总量适度控制原则分类管理与差别化收费原则信息公开透明原则4 大 举 措内部改造挖潜加强管理挖潜错时停放车辆共享停车设施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商业配建停车场(库)、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提出错时停车方案。违规停车 教管并重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对车主加强教育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劝阻、制止,当场劝阻、制止无效,或者事后发现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车辆前挡或驾驶位侧挡玻璃上张贴《车辆违规停放整改告知单》。◆ ◆ ◆ ◆ ◆小编整理了一个问答版,你想知道的停车问题都在这儿了Q: 小区经常有外来车辆停放过夜,小区居民的车子都不够停,怎么办? A: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遵循业主使用优先原则,也就是说,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家用轿车停放的需要。在车位难以满足本小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家用轿车停放需要情况下,宜适当实行非业主自有的外来车辆(特种车辆除外)限制进入小区的措施,以优先保证业主停车所需。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小区应问清楚进入原因。经许可临时进入小区内的外来机动车短时间临时停放可能影响其他车辆的,车主应当主动在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明示联系手机号码。物业秩序维护员(保安)在车辆进入时,应提醒车主或发放友情提示卡,如“人车暂时分离“,必须留下联系手机号,且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通行。根据《指引》提出的车辆总量适度控制原则,在目前停车位已经基本饱和的情况下,车辆增加速度应兼顾到车位增加的速度。同时,小区可采取分类管理与差别化收费原则,根据居住者身份、车辆所有者身份、车辆大小、车辆使用性质、一户拥有车辆多少等情况,统筹考虑,实行分类管理、阶梯差别收费。《指引》明确,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包括开发商、业主,以及依法取得授权处理的物业管理单位、中介代理企业等)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征收安置房小区停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部分通过招投标方式建设的老项目或部分历史遗留项目,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或依据主管职能部门协调意见确定。共有产权房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地下车库产权为全体购房人共有。另外,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不得以加装地桩锁、摆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椅子等物品实施抢占车位行为。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本小区以外的单位、个人,并应当保证已租用车位业主的优先购买权;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临时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停车位出租情况。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关于车辆停放收费,《指引》指出,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后,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关于停车费的归属与管理,《指引》明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合理、必要的管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停车收费产生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收益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费用、拥有该收益业主的物业维护费用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停车收费产生的收益应按规定或约定纳入维修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每季度将当季公共收益按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比例予以结算,并于次月10日前不延误地及时归入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 ◆ ◆还有不清楚的内容?《浦东新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精细化管理与安全工作指引(试行)》全文看过来~浦东新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精细化与安全工作指引(试行)前言在外辛苦打拼了一天,下班了,开车回到小区里,您是不是经常因为找不到停车位而“堵心”?偶尔朋友聚会,您也不得不早早把车停回小区去占个车位?甚至还时不时为了“抢车位”与邻居或物业发生冲突?在上海这个国际化的特大城市里,与您一样“堵心”的业主,可能还有很多。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小汽车保有量大幅提高,小区停车设施供给严重不足问题日益凸显。于是,您可能经常看到小区里消防通道被车占用了,部分绿化被车压坏了,小区走路不那么安全了,小区行车越来越难了,停车引发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了,小区环境和品质降低了,幸福感也打了折扣了。您因此而心生抱怨。您的“堵心”和抱怨,其实我们感同身受。现实已然如此,我们却还不得不提醒您了解下面的数据。浦东新区居住配建车位总量为47.8万个,居住停车夜间需求总量为74.3万个,如按现有泊位数计算居住夜间停车缺口高达26.5万个,缺口比例36%。已设置道路停车383处共近2.3万个车位。缺口比例已经很大,但受制于小区内和小区外停车位资源的有限性,在停车位的增加速度远远赶不上车辆的增加速度的情况下,缺口比例可能还将继续扩大,小区停车难甚至只会更难,将会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浦东新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精细化管理与安全工作指引》不是一剂解决停车难的“良药”,我们只是想努力为引导机动车停放更安全、更有序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更精细化、更有针对性的路径和办法。面对趋势,希望您对小区没有足够的地方让所有车都能停放有充分的了解和预判。面对现实,希望您对有车却可能进不了小区停放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面对困难,我们希望广大业主彼此理解、互相谦让、守望相助、共同担当、共同努力。总而言之,缓解停车难,让小区更安全,将永远在路上。正文1.[依据和目的]为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精细化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住宅小区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沪府令第85号)和《关于促进本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的指导意见》(沪交设(2016)102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相关单位、部门参考。2. [基本原则]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共安全优先原则。机动车停放管理应优先满足业主安全通行、抢险救护、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需要;2.2 业主使用优先原则。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家用轿车停放的需要;2.3 资源合理利用优先原则。停车位的安排与使用,应优先考虑实现停车位资源合理利用、物尽其用的需要;2.4 停车位倡导共享原则。停车位在临时空闲不用时段,鼓励和倡导相关单位与住宅小区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位。2.5 车辆总量适度控制原则。在目前停车位已经基本饱和的情况下,车辆增加速度应兼顾到车位增加的速度。2.6 分类管理与差别化收费原则。根据居住者身份、车辆所有者身份、车辆大小、车辆使用性质、一户拥有车辆多少等情况,统筹考虑实行分类管理、阶梯差别收费。2.7 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小区停车管理制度、方案、停车收费标准、共有车位使用情况、小区车位与车辆总量、停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等应按小区管理规约约定或政策规定实行公开。3. [责任主体与管理单位]3.1 业主是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共有机动车车位的使用与日常管理制度、收费等事项纳入管理规约,由业主共同决定。3.2 物业服务企业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实施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或约定实施管理:3.2.1《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3.2.2 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停车管理与收费相关制度);3.2.3 国家或本市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3.3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大会委托对机动车停放实施管理活动,应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等监督。3.4 鼓励和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积极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的智能信息技术,加强小区停车、收费与安全管理,提升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4. [车位的归属]4.1 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包括开发商、业主,以及依法取得授权处理的物业管理单位、中介代理企业等)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4.2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征收安置房小区停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部分通过招投标方式建设的老项目或部分历史遗留项目,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或依据主管职能部门协调意见确定。共有产权房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地下车库产权为全体购房人共有。4.3 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不得以加装地桩锁、摆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椅子等物品实施抢占车位行为。5. [车位总量信息告知]5.1 小区车位无法满足新增机动车辆停放需求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出入口或楼道内设立“车位已饱和、购车无处停”等类似提示告知牌,告知牌宜载明小区停车位数量和小区已有车辆数量,提醒业主购车后可能遇到小区内无法停车或停车难的状况。小区停车位数量和小区已有车辆数量应每季度告知一次。5.2 业主购车前,应主动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咨询停车位情况。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告知小区目前停车位数量和已有车辆数量基本情况。6. [缓解车位不足的措施]6.1 内部改造挖潜。在不影响小区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居民委员会征求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可通过适度扩宽小区道路、绿地等实施改建等方式,统筹利用小区的空余场地及相关空间改造挖潜,改建、扩建、新建临时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库或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6.1.1 改建、扩建、新建停车位涉及绿化调整的,应按《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规定处理;涉及到建筑、特种设备行业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6.1.1.1 涉及树木迁移或砍伐的,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根据树木影响范围确定绿化调整征求意见的范围,方案需经征求范围内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向市或区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树木迁移、砍伐审批手续。6.1.1.2 涉及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6.1.1.3 改建、扩建、新建地面停车位宜采用绿化网格空心砖铺设,并设置一定数量新能源充电用车位。6.2 加强管理挖潜。合理施划停车位、合理规范小区行车路线(如单向通行),以尽可能增加停放车辆数量,改进行车秩序。6.3 错时停放车辆。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商业配建停车场(库)、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提出错时停车方案。6.4 共享停车设施。鼓励业主与住宅小区周边单位通过协商实现停车资源共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内的停车需求与停车泊位资源状况,组织指导共享区域内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单位协商制定该区域停车场(库)资源共享方案,签订共享协议,共享停车设施。7. [停车位转让、使用限制]7.1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优先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因小区停车位无法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时,可适当规定非业主自有的外来车辆临时进入时段及在小区内停留时间。7.2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7.3 停车位不得转让给本小区以外的单位、个人,并应当保证已租用车位业主的优先购买权;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临时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停车位出租情况。7.4 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8. [停车位施划]8.1 施划停车位应当事先由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施划方案,并充分听取业主、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8.2 小区道路直角转弯处、主要出入口10米范围内,住宅小区内的学校、幼儿园等人员进出量大且频繁的单位门口周边半径25米内,原则上不得施划停车位。8.3 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应急使用,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8.4 停车位标线和车位编号应当整齐、清晰、美观,物业服务企业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要求,每二年重新划线一次(建议使用专用反光漆)。9. [安全标识与设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内设置相应的安全行车与停放标识、设施:9.1 小区机动车入口应当设立限速5公里交通、禁止鸣号标志,并在地面安装减速带;9.2 小区道路单向通行的,应设立高度适宜、清晰、明确的行车方向交通指示标识,标注“单向通行”字样和行车箭头方向,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9.3 小区道路弯道处或宣传广告栏影响造成视线不良处,应当设立凸面镜,并在地面安装减速带;9.4 鼓励和倡导安装车牌识别、自动计费等功能的车辆出入道闸与管理系统;9.5 消防通道处或消防登高面用地,应当设立“消防通道禁止停放车辆”、“消防登高处禁止停放车辆”高度适宜、清晰、明确的立式告示牌,地面标识相应字样,并用划设内有打叉的黄色方格,以表示此处禁止停车。9.6 小区机动车出入口、车辆主要停放场地,宜安装有补光的监控摄像头设备。9.7 停车场所应配置适量的灭火器。9.8 安全标识与设施应保持清洁、完整,如破损应及时更新。10. [车辆行驾及停放行为限制]机动车在住宅小区内行驾及停放,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0.1 占用消防通道及消防通道出入口、消防登高处用地;10.2 占用小区公共绿化、小花园、小广场等;10.3 以超过小区限定的速度(一般为时速5公里)行车;10.4 小区道路直角转弯处、主要出入口10米范围内等可能影响人车通行、安全的地方停放车辆;10.5《管理规约》不允许或小区道路荷载能力无法承受的大型客车、卡车或集卡等驶入、停放在小区内;10.6 进出小区出入口及小区内鸣喇叭;10.7 夜间停车锁门发出可能影响他人的提示声;10.8 在非个人产权车位上自行加装地桩锁;10.9 停车跨压停车位标线;10.10 其他可能明显影响业主日常生活、正常通行的停车或行车行为。11. [停车登记管理与停车引导]11.1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或修订《管理规约》,或者专门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居民委员会应予以指导、协调。11.2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车位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载小区停车位使用、出租、转让及常驻车辆所有人、号牌号码、车主对应房屋产证信息、具体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业主应积极配合。11.3 已经因历史等原因形成固定停车位使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兼顾公平、平稳有序”的原则,共同制定固定车位安排轮候信息登记公示制度、制定固定车位因房屋出售、业主丧失机动车驾驶资格、名下无机动车辆等情形退出制度。11.4 业主临时性不使用固定停车位时,应当主动通过口头、电话等有效方式,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保安),或通过业主微信联系群告知其他业主,该车位可供其他业主停放的时间段,避免停车位资源浪费。有固定停车位的业主不得将车停放在非固定车位上。11.5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秩序维护员(保安)的业务培训,明确对车辆行驶、停放的引导、管理的工作职责及业务规程。11.6 秩序维护员(保安)要正确引导小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业主进行劝导并督促整改。巡查中如发现车辆有车窗、车灯未关、漏油、漏水等情况能通知车主的宜及时通知车主。11.7 住宅小区内车位或局部区域已停放饱和时,应当在小区入口处或局部区域进入处设立“车位已满”等类似友情提示,以避免车主在小区内已无车位的情况下进入小区或局部区域。11.8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进出道闸的小区,应充分利用电子和网络信息技术,具备车牌号码自动识别功能,即时显示小区停车位的剩余情况、交费情况等信息。提倡住宅小区停车位及使用情况纳入城市运行管理系统。11.9 在车位难以满足本小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家用轿车停放需要情况下,宜适当实行非业主自有的外来车辆(特种车辆除外)限制进入小区的措施,以优先保证业主停车所需。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小区应问清楚进入原因。11.10 经许可临时进入小区内的外来机动车短时间临时停放可能影响其他车辆的,车主应当主动在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明示联系手机号码。物业秩序维护员(保安)在车辆进入时,应提醒车主或发放友情提示卡,如“人车暂时分离,必须留下联系手机号,且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通行”。12. [违规停放车辆的处理]12.1 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保安)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停车管理相关规定等乱停乱放行为,要立即劝阻、制止。12.2 当场劝阻、制止无效,或者事后发现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车辆前挡或驾驶位侧挡玻璃上张贴《车辆违规停放整改告知单》。阻碍消防通道的,还应同时张贴《浦东新区消防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风险告知单》,并即时向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执法部门报告。12.3 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对车主加强教育和引导。对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记录在案,可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利用小区公告栏,及时公示当事人房屋地址及违规事实,并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12.4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2.5 停放在小区内长期不使用的机动车(俗称“僵尸车”),业委会、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小区公告、电话等方式告知车主主动移走。业主拒不移走或无法联系车主的,应报请街镇综治、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3. [车辆停放收费]13.1 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后,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3.1.1 业主共有停车位的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参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收费标准以及一户多车分类差别化阶梯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13.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机动车出入口或门卫室、物业服务窗口等公示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取小区车辆停放费用,出具正规票据,不得乱收费。13.3 车位使用人以及临时进出小区超出规定时间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13.4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房管(物业督查)、物业急修等执行公务或实施作业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13.5 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安装有进出自动识别车牌、自动计费道闸系统的,按计费显示金额收费。14. [停车收费的归属与管理]14.1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合理、必要的管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14.2 停车收费产生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收益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费用、拥有该收益业主的物业维护费用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14.3 停车收费产生的收益应按规定或约定纳入维修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每季度将当季公共收益按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比例予以结算,并于次月10日前不延误地及时归入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14.4 业主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15. [停车矛盾和纠纷化解]15.1 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停车矛盾协调工作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停车位安排使用或改建引发的矛盾和纠纷。15.2 业主委员会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街镇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调解因停车位安排使用、停车位改扩建等引发矛盾和纠纷。15.3 因停车位安排使用或改扩建引发的重大、疑难的矛盾和纠纷,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报请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研究和调解。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综治门部和房屋管理机构等应予以协助。15.4 因业主对停车位安排使用或改扩建不满实施强行占用小区机动车出入口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6. [本指引与管理规约的衔接]16.1 业主大会制定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制度、方案时,可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参考本指引的相关内容,充分听取业主意见,拟订小区管理规约或停车管理制度、方案,并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表决通过。16.2 依法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或停车管理制度、方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17. [本指引的属性]本指引相关内容为指导性意见。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制定的文件有明文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阅读原文」店搜、招聘、租房、二手、顺风车↙信息来源:浦东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广告---
5,国家绿化率标准是多少
不低于30%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等规章的规定,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0%,即,绿地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不应低于30%。“这里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这个绿地率是规划要求,因此如果小区没有达到这个标准,说明开发商没有依规划行事,可以向建委举报,责令违规开发商改正。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衡量楼盘项目绿化情况的国家标准是绿地率。绿地通常包括了小区公用绿地、居住小区宅旁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地率的计算公式为绿地面积/土地面积。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绿地都可以算作绿地面积,比如说距建筑外墙1.5米、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等,不管其是否有绿化,都不能计入绿地面积。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 搜狗百科《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是2009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这本书的主要内容是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的理念、原则和方法。《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是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满足21世纪居住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迅速提升我国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及建造水平而编制的。旨在指导设计单位和开发单位的技术人员正确掌握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的理念、原则和方法。https://baike.sogou.com/v63477417.htm?fromTitle=%E5%B1%85%E4%BD%8F%E5%8C%BA%E7%8E%AF%E5%A2%83%E6%99%AF%E8%A7%82%E8%AE%BE%E8%AE%A1%E5%AF%BC%E5%88%99
6,如何对居住小区进行园林绿化
本文介绍了居住小区绿化的作用和现状,并对其植物配置及植物多 【摘要】居住小区绿化在城市生态系统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已受到了人们的普遍重视。本文介绍了居住小区绿化的作用和现状,并对其植物配置及植物多样性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居住小区,园林绿化,景观设计,植物多样性 居住小区是指城市主要道路所包围的独立生活居住地段。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业的蓬勃兴起,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和对生活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在选择住房的过程中,人们开始强调景观环境方面的条件。这种现代生态居住观,给小区环境设计注入了新的内容,同时也为居住小区环境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居住小区的综合环境在人们心中越来越占主导地位,而居住小区绿地是综合环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住宅建设逐步走向商品化的轨道,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也给建筑师、规划师们提出了更新的课题。本文就目前居住小区绿化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绿地树种选择和植物配置加以分析,以期为居住小区绿化设计提供新的思路。 一、 目前居住小区园林绿化的现状 居住小区绿化是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有的绿化部门或投资者未能对居住小区原有的立地条件进行调查,实地勘察、分析,对所选用植物本身的生长规律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未作细致的考虑,就盲目地进行绿地规划设计,或照抄照搬,或是设计者、投资者的爱好,认为只要种上草,栽上树,绿化的目的就达到了。例如模仿频率很高的“法国规整式”,在许多居住小区中都可以看到,整齐的绿化成为建筑的花边,其作用仅仅是为居住小区“涂脂抹粉”。人们看不到小区的整体空间景观,看到的只是零碎的片段。因为在高密度的居住小区中,景观设计没有被首先完整地提出,只是楼与楼夹缝之间的环境美化。 二、 现代居住小区植物景观设计原则 1. 营造人工生态植物群落。 随着生态园林的发展,以生态学原理(如互惠共生、化学互感、生态位、物种多样性和竞争等作用)为指导来建设一个人类、动物、植物和谐共生、良性的生态环境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居住小区的绿化是对自然系统的恢复,将居住区建设成为生态小区是目前园林工作者对其进行绿地规划的理论前提,坚持以生态平衡为主导,利用不同物种在空间、时间、营养等方向进行合理配置植物,把大自然引进人们生活,真正达到人与自然生态系统的融合和相互协调,最大限度满足人们对环境的生态要求。在居住区绿化中必需借鉴城市绿地中植物的丰富搭配类型,如乔木-草本型、灌木-草本型、乔木-灌木-草本型、乔木-灌木型、藤本型等。在实际应用中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居住区绿地服务对象的需求和应达到的功能要求进行植物设计,例如棚架下采用藤本植物遮荫;活动现代居住区采用高大乔木遮荫;以观赏为主的绿地可采用灌木-草本型或乔灌草搭配型;观赏结合散步游览的绿地可采用乔木-草本型的植物配置方式。 2.植物造景要有良好的景观效果。 人是居住区的主体,居住区的一切都是围绕着人的需求而进行建设、变化的,不断趋于文明和理性的社会越来越关注人的需求和健康,植物造景要适合居民的需求,也必需不断 地向更为人性化的方向发展。植物造景和人的需求完美结合是植物造景的最高境界,强调人性化居住小区的植物造景要特别强调根据不同植物的干、形、叶、色、花、果等观赏元素特点进行花色、花期、花叶、树型的搭配,根据地域特色结合季相变化对植物进行合理配置。良好的居住区绿地应该形成三季有花、四季有绿的配置效果,创造出优美、长效的花卉风景,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3.植物造景过程中植物配置的形式。 居住区绿地植物造景中植物配置应适应绿化的功能要求,适应所在地区的气候、土壤条件和自然植被分布特点,选择抗病虫害强、易养护管理的植物,体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地域特点。要充分发挥植物的各种功能和观赏特点,合理配置,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构成多层次的复合生态结构,达到人工配置的植物群落自然和谐。植物品种的选择要在统一的基调上力求丰富多样,要注重种植位置的选择,以免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其他设施的管理维护。 三、居住小区中植物的选择 1.居住小区中植物的具体选择方案。 小区内道路分连接各小区分区之间的主干道和连接小区宅前道路的支干道、小道。树木配置以规则式、行列式为宜, 在不影响采光的情况下,宜配植以造形优美, 有季相变化的落叶乔木, 如垂柳、栾树等, 以遮挡东西向的太阳辐射, 在夏日为行人提供绿荫, 乔木以下配植剪形花灌木, 如红檵木球、海桐球、水蜡球、榆叶梅球等, 适当点缀几组常绿树, 如桧柏球、千头柏,使道路两旁春季有花、夏季荫浓、冬季有绿, 以形成不同的植物景观, 增加绿色空间层次。但小区内各条干道绿化树种不宜雷同, 每条路都应以植物形成自己的特色。 2. 居住小区中绿化植物配置原则。 ⑴ 植物配置要层次分明、注重色块。 在居住小区中进行配置时,也应该注重其层次的搭配。用乔灌、地被等混合配置出高、中、低、地被层四个层次,再进行空间的分割与联系,通过各个层次,使空间更具自然的节奏。 ⑵ 季节性观花观叶植物相搭配。 “意春早临花争艳,夏季浓荫好乘凉,秋季多变看叶果,冬季苍翠不萧条。”这首诗道出了季节变化及对小区设计的最直接要求;应保持三季有花,四季常绿。 ⑶以草本花卉弥被木本之不足。 虽然草木花卉在管理中比较烦琐,但是相对来说更易于成为造景要素。在组合时必须考虑到小区中植物的色泽、花型、形状和高度、植物寿命、生态长势等方面,使之互相协调。 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设计要在合理运用植物、园林小品、园路和铺装等前提下,强调园林景观与生活、文化的紧密连接,在空间组织上达到一步一景,景随步移的效果;注重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提倡多元化,不要盲目效仿;同时兼备观赏性和实用性,在绿地系统中形成开放性格局,布置文化娱乐设施,使休闲、运动、交流等人性化的空间与设施融合在园林景观中,营造有利于发展人际关系的公共空间。在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条件下,开拓人与自然充分亲近的游憩生活境域,使久居闹市的居民获得重返自然的身心享受,这是人们共同追求的理想,也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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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 上海市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所采取的措施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