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居民用水标准是每天多少

120-180

上海市居民用水标准是每天多少升

2,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使用城市自来水的一切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联户或个体户,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本市的计划用水工作,具体业务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办理。各计划用水单位下一年度分月计划用水量,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根据不同时期自来水供需平衡的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核定,通过各主管局或主管公司下达给其所属单位;无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户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直接下达计划用水量。第四条 各计划用水单位都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做好用水的定额管理和节约工作,应在抓好生产的同时,不断改革工艺设备,大力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用水率,达到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目的。第五条 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对计进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量,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水费外,按下列规定加收超计划用水费:  (一)一切企业、联户或个体户以及月用水量在五百吨以上(含五百吨)的其他计划用水单位,按规定标准水价十倍加收费用。  (二)月用水量五百吨以下的非企业单位,按下列累进率加收费用:  超计划百分之五以内(含百分之五)的,按规定标准水价一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含右分之十)的,按规定标准水价二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十五(含百分之十五)的,按规定标准水价三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依次类推,但累进加收费用最多不超过十倍。  超计划用水加收的水费,应从用水单位的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第六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对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连续超用三个月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可限制其进水能力。第七条 凡月用水量在五千吨以上(含五千吨)的用水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必须使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八条 上海市自来水公司要积极指导、支持和配合用户开展节水技术革新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第九条 为推动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各计划用水单位可参照节电奖办法,在节约自来水的费用中提取奖励金。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制订实施。第十条 一切用水单位均须与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专用托收协议书》,超计划用水加收的水费均应按期缴付。逾期不缴付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额自一元起算)。逾期三个月不缴付的,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可根据营业章程采取措施,直至停止供水。第十一条 超计划用水费和深井用水水费收入均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收取,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上缴财政作为城市维护费,百分之二十留给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用于计划用水及深井管理工作人员的办公、深井养护、节水技术的培训等。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转发的《上海市工业企业计划用水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3,上海市水务局下属机构有哪些

上海市水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机关内设机构有: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综合规划处 (四)计划财务处 (五)建设管理处(农村水利处) (六)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七)滩涂海塘处 (八)海域海岛管理处 (九)海洋环境保护处 (十)防汛和安全监督处 (十一)科技信息处 (十二)水土保持处 (十三)组织人事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下属事业单位有: 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上海市水文总站、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等。
局党组书记、局长顾金山局巡视员陈伯深副局长杨健副局长沈依云副局长朱石清副局长刘晓涛副局长陈远鸣总工程师陈庆江局副巡视员卫洪达

上海市水务局下属机构有哪些

4,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计划用水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计划用水办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公用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 (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第六条 (用水定额)  市计划用水办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第七条 (用水计划指标)  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度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按月考核。  在用水单位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经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增容费后,可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第八条 (转供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因特殊情况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转供水的,应经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第九条 (用水单位用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经批准转供水的,转供水部分还应单独安装计量水表。  各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并根据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第十条 (居民住宅用水管理)  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  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第十一条 (临时限制措施)  在用水需求量超过供水能力时,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可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用于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措施)  用水单位应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但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第十三条 (节水设施的建设)  用水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月均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负责审核设计方案,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节水设备的使用)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施(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  拥有五十辆以上机动车且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安装使用循环用水的节水洗车设备。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属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淘汰的,应逐步更换 。第十五条 (节水设备的管理)  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应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5,上海的自来水水费标准是多少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自来水调价方案,自来水价格调整采取单一制方案,分两步实施,自2009年6月20日起,上海自来水价格由原来的每立方米1.84元上调至2.30元,2010年11月20日起,再调至2.80元。 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6月20日调价后,居民用户第一次抄表仍按老价格,第二次抄表再按新价格,保证第二次抄表时间是在调价以后。 单一制水价 操作性强相对较公平 4月27日上海召开了居民用户水价调整听证会,综合听证会、市民来信来电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多数人主张实施单一制水价方案,认为单一制方案操作性强,相对比较公平。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阶梯式水价方案(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有其优点,能更直接地体现价格杠杆的作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但只适用于居民独用户表,且涉及到户表内用水人口多少、表具外移改造等因素,目前各方看法分歧较大,要再作论证和研究,待条件成熟后推行。因此,这次居民用户水价调整根据大多数人意见,决定采取单一制方案,并分两步实施:2009年6月20日起,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从1.03元调整为1.33元、排水费从0.90元调整为1.08元,综合水价2.30元;2010年11月20日起,再分别调整为1.63元和1.30元,综合水价2.80元。 调价收入 不用于增加工资福利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透露,为了做好居民用户水价调整工作,市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配套保障措施: 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措施,在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充分考虑公用事业价格调整因素,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受调价影响;加强对调价收入的监管,明确供排水企业不得擅自分配使用调价收入,不得将调价收入用于增加工资福利;进一步加强对供排水企业运营和预算管理,完善成本约束,提高供水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各种乱涨价行为,维护正常

6,用水单位和个人如何节约用水

根据《上海市实施<水法办法》和《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和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每个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主要有:  1、关于用水计划。本市对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市给水管理处和区(县)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度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计划指标按月考核。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超计划部分除按现行水价收取水费外,另按现行水价的五倍收取加价水费。用水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二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的,加倍收取加价水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倍。  2、关于转供水。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因特殊情况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的,应经市给水管理处或区(县)节水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关于节水设施建设。用水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给水管理处或区(县)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并参与竣工验收。  4、关于用水管理。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经批准转供水的,转供水部分还应单独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并根据市给水管理处或区(县)节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5、关于居民住宅用水管理。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6、关于节水设备、设施、器具的使用和管理。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拥有五十辆以上机动车且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安装使用循环用水的节水洗车设备。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属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淘汰的,应逐步更换。  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应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
首先,我们应该理解水资源的涵义。水资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水资源是指地球上所有水体的总称;狭义的水资源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水资源,是指地球上的淡水资源。 地球上的水储存在海洋、陆地和大气中。海洋水占97%,是地球上水的主体。大气水主要以气态存在,比重最小。陆地水根据含盐度不同分为淡水和咸水,咸水多分布于内流湖和地下咸水,淡水占全球水体储量的2.5%,包括河流水、淡水湖泊水、地下淡水以及冰川等,其中冰川和深层地下水占淡水总量的98%,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利用。目前人类利用的淡水资源,主要是江河湖泊水和浅层地下水,仅占全球淡水资源的0.3%。 可见,地球上可以供人类利用的水资源是有限的。随着人口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 ,水资源消费量剧增 ,造成了可用水资源的减少。就是这有限的水资源,还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造成水污染的原因是什么?主要是工业排放的废水、农业生产中的农药化肥和城市污水等。 淡水资源的缺乏不是个别国家所独有的问题,而是全球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世界银行1995年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占世界人口40%的80个国家正面临着水危机,发展中国家约有10亿人喝不到清洁的水,17亿人没有良好的卫生设施,每年约有2500万人死于饮用不清洁的水。 我国水资源总量丰富,居世界第六位;但我国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少,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我国水资源紧缺缺。节约、保护水资源是解决我国水资源问题的核心途径。兴修水利、跨流域调水固然可有效地缓解局部地区和局部时间内的水资源短缺问题,但这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水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从地球水环境及水资源总量上看,应是可以循环永续利用的。但是一方面,水资源并不是指世界水体的全部,而仅指能提供人类利用的淡水资源,并且,这部分淡水资源中可直接被人类利用的部分又比重极小;另一方面,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范围内,由于自然原因(如气候、河流分布原因),或人为原因(例如使用不合理、污染和浪费),水资源不仅有限,还可能枯竭。因此,我们要辩证科学地认识水循环的过程及可再生资源的属性,了解我们生活的这个“水球”为什么也会闹“水荒”。我们应该保护水资源,节约每一滴水,不要让我们的子孙后代见到的最后一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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