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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局票据中心是干什么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于1997年11月成立,主要职能是为完善财政预算管理提供票据监管服务,负责中央级财政票据监管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监管工作。通过票据监管,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推动部门预算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印制、审验、发放中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罚没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保证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发放、存贮安全;(二)核销、稽查中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罚没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查处财政票据违法违纪行为,为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促进“收支两条线”改革提供基础保障;(三)研究制定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四)配合公安、税务等部门,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五)负责财政票据相关情况的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工作;(六)负责设计、监制、维护财政票据电子管理系统,并负责该系统的相关推广及培训工作;(七)组织协调全国财政票据监管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八)负责组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关于财政票据监管业务的培训工作。拓展资料第二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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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

简介: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2016年12月8日开业运营。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具备票据报价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承担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再贴现操作等政策职能,是我国票据领域的登记托管中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中心、风险防控中心、数据信息研究中心。法定代表人:宋汉光成立时间:2016-12-05注册资本:1845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10000000168041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A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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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谁知道财政局收费票据中心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财政局票据中心的工作职责:1、贯彻和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罚没票据的管理政策和规定。2、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收款收据的统一领购和供应工作。3、责全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的认证、发放和对账等工作,并为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促进收入收缴提供基础服务保障。4、负责执行执罚单位申领使用罚没票据的审核和行政事业单位领购收费票据的审批。5、责垂直管理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罚没票据的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6、接受委托,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罚没票据实施财政票据稽查工作。7、依据票据管理权限,接受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垂直管理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罚没票据进行检查。8、监督各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款收据等财政票据的销毁工作。9、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部门的监督,办理市本级各种财政票据的销毁工作。扩展资料: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第二十二条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三条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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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市财政局的直属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负责市级对口范围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财政票据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会计管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检;审核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承办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派驻财务主管人员;提供各类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咨询服务和指导;负责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考试,开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负责市局级培训项目的策划实施与班级管理,组织实施乡镇财政干部、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上海市资产评估服务中心)负责拟订行业管理制度、办法;办理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上海地区考试;建立会员培训制度,开展相关培训;指导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对外联络交流和宣传工作。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受理发放工作;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工作;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工作;市级行政单位工资外收入委托发放业务工作;办理公务用车新增及更新的控购受理工作;管理国库收付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财政资金收付和清算信息。 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负责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评审,拟订和实施相关评审制度;受市财政局委托,对参与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日常管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申报项目组织考察、评估评审,对实施中的项目组织中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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