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31会议网目前是在上海哪里啊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9-08 04: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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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会议网目前是在上海哪里啊
应该是在浦东那边 他们官网上有的 你可以先了解一下
2,五国首脑会议曾在上海召开中的首字解释1第一最高2首领
2.首领1.指头脑。 2.为首的人;领导人。 词语分开解释: --------------------------------------------------------------------------------首 : 首 shǒu 头,脑袋:首饰。首级。首肯(点头表示同意)。领导的人,带头的:首领。元首。首脑。首相 脑 : 脑(脑) nǎo 高等动物神经系统的主要部分,在颅腔里,主管感觉和运动。人脑又是思想记忆等心理活?
3,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
这是最新的外汇局文件,该条主要针对企业办理“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收付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1、转口贸易中间商(你单位)收到出口货款时须进入出口待核查账户(即先收入),不能直接结汇;2、该笔收入必须用于办理相应转口贸易合同项下对外支付货款以后(即后支出),收支差额部分(你单位利润)才能结汇或转入一般经常帐户;3、办理收支差额的结汇或划转时,应向银行提交相应的转口贸易出口合同、进口合同、收汇及付汇凭证。3、如果收支差额大于该笔出口合同对外支付货款金额20%以上的,要向当地外汇局申请核准,银行凭核准件办理。
4,上海自贸区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条件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借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央行关于支持上海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等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央行关于上海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区内企业已开立的境内外币资金池账户、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专用账户名称统一改为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并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便利政策。“央行30条”规定: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事前行政审批手续。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不受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盈利状况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股权关联条件的限制。◎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的便利政策。《试验区境内外租赁服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规定:允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试验区境内外租赁服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规定: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一、内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试点产业,之前一直由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各个省和自治区的审批主管部门只是受理和向国家商务部推荐资质好的企业名单和报送资料。根据最新的国家政策调整,每个省和自治区的商务厅、直辖市商务委员会及税务局负责所在区域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受理、联合审批和发证,并报送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监备案。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着重核查股东的经营背景、资金实力、风控能力和项目运作能力。自贸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要求:1、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并实缴到位。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等相关行业管理工作经验。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目前可以试点注册内资融资融资租赁的地区只有福建自贸区和浙江自贸区。二、外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以外资融资租赁为主。外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现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外方投资主体的要求主要有:1、注册资本>=1000万美金;外商投资比例>=25%; 2、2-3名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 3、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4、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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