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晚婚晚育产假多少

1、单胎顺产产假90天,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 2、难产的增加15天; 3、晚婚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不光上海这样。

上海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2,2022年上海产假

法律主观:《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此外,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女职工享受前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候立即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法律客观: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此次条例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其中措施之一,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综上,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这些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妇女职工的支持和爱护,用人单位应该积极予以响应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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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休产假有哪些规定包括产前假

????产假及有关规定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3、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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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生育假期2022年新规定

2022上海产假最新政策是,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分别是: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工资和社保津贴能否兼得产假工资和社保津贴不能兼得。在生育期间,公司已经交纳了生育保险,为此职工只能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不应享受适用双倍工资。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业女性不因生育而减少收入。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其差额由单位补足。高于职工工资的,结余归入单位的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单位支付了产假工资就无需再向个人支付生育津贴。上海产假工资怎么算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上海产假:98天+30天(晚育)=128天,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生育津贴数额=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上海市闵行区产假的法律规定多少天

正常情况:上海产假:98天+30天=128天。 特殊情况: 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规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上海晚育产假多少天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晚婚晚育奖励)符合 《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上海的晚婚妇女有权享受30天晚育假,即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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