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上海征兵条件2022年标准和要求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22 19:03:41
1,上海征兵条件2022年标准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军士招收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近日发布2022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军士的通告,招收对象为具有军地通用专业技能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专业需要。招收的条件为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所学专业在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已经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9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政治条件和体格条件分别按照《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关于招收专业,据国防部征兵办信息发布,2022年本市直招军士涉及计算机、通信、电子信息、化工技术、机械设计制造、自动化、航空航天、语言、水上运输、音乐与舞蹈、机械、仪器、材料、法律实务、政治、建筑设备等16类军民通用专业。凡有应招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登录“全国征兵网”查询专业并填报相关信息(网址:http://www.gfbzb.gov.cn)。通告强调,即日起至8月1日,应招青年可登录“全国征兵网”查询所学专业是否符合2022年省级招收军士专业范围并进行网上报名,应招对象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时间由各区征兵办公室自行安排;8月15日前,对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报名对象进行综合测评,综合衡量报名对象的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综合测评结果,择优确定直接招收军士对象;直接招收军士对象确定后,各区征兵办组织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入伍手续;9月16日起组织报到入营。法律依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二)女性:17≤BMI<24。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2,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第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七条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第八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第九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条 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的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征兵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加强依法服兵役和参军光荣为内容的宣传教育。 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在征兵工作期间,应当依法悬挂、张贴有关征兵工作的宣传品。第十三条 各类中等以上学校应当将兵役法制教育纳入德育教育大纲,并设置必要的课时。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七条 兵役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一)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二)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的手续; (三)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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