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发布机构:民政局发布日期:2011-11-28文 号:关 键 词:会议,文件,章程,规定,办法,决定,服务,上海,管理,项目,财政 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一、基金来源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3、政府资助;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二、基金募集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2、严格受赠和转增手续.受赠和转增工作,由本会执行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 3、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4、对捐赠物资的募集与管理,授权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进行,其所得归本会所有.三、税收优惠政策单位慈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会举行的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优惠政策,依照捐赠法的规定以及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沪财企-(1994)61号文件执行.四、基金使用原则 1、本会的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2、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3、本会每年用于资助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4、本会的日常开支,在利息等收入中开支.5、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五、基金使用范围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3、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活动;4、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5、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等费用.六、基金使用审批程序1、本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资助预算计划内的资助项目由本会理事会实施分级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另行制订).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应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2、本会可与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个人签订有关协议进行有偿资助,并有权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生未按协议使用资金或违反协议的情况,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七、基金管理1、本会成立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由一名副会长担任该委员会主任,行使对基金的管理职能,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的基本情况.2、本会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基金账务.3、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本会监事会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4、本会应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5、本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八、本办法经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2,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维修基金的设立)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规定。第五条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物业所在地的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维修基金的专户。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别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第六条 (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部门核定。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首期交纳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第七条 (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本存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户银行。第八条 (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每年公布一次。第九条 (前期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的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第十条 (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帐户。  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应当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第十一条 (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三)业主分户清册;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的印鉴;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前款规定的业主分户清册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经核对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分户清册的格式,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文章TAG:上海  上海市  基金  管理  上海市  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