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长社保缴费年限什么时候实施

今天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消息,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解企业社保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4项社保费缓缴补缴期限将延长到2023年底。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医保相关政策,已按免申即享方式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 用人单位缓缴期间,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通知》规定,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q本市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何时补缴缓缴的费款?a 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5号)规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q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分期(足月)或逐月的具体方式是什么?a 即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按月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若干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一并补缴,还可选择一次性缴清缓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最迟应于2023年底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q用人单位还可继续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么?a 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q用人单位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会影响职工的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么?a 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为正常缴费状态;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不会影响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

延长社保缴费年限什么时候实施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35名。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三、负责人才引进管理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留学人员就业创业和落户定居管理服务工作,完善海外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分工,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职责。 四、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五、负责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有关工作。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实施办法。负责评比达标表彰奖励等工作。 六、负责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协调落实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完善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按照有关分工,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负责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有关工作。 七、 负责健全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负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有关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组织指导技能竞赛活动。 八、 负责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完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相关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九、 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 组织实施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相关政策。协调推进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二、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 职能转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以“一网通办”改革为着力点,不断优化行政效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坚持积极就业政策,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完善相关社会保险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促进事业单位各类人才规范有序流动。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公共服务,提高服务能级和水平。 十四、 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推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做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牵头推进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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