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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二章 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 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  (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  (七)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第七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处置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  (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三章 处置管理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当在每批排放前5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当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第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当予以受纳。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当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纳情况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第十条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7修正

2,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10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第六条 (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第七条 (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 398)的规定,并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的招投标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确定运输单位)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第九条 (消纳场所设置要求)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平衡。消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第十条 (消纳场所管理)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10

3,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

关于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区内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沪浦发改价〔2009〕438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强化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以及《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2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现将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区内运输、处置指导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区内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起运里程统一为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7.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65元。三、新区建筑渣土处置价格(一)陆上堆场储存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19.80元,即每吨11.00元;(二)码头船运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26.54元,即每吨14.74元;四、建筑渣土的质量按每立方米1.8吨计算。五、上述建筑渣土区内运输、处置指导价格为最高限价,渣土运输及处置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可通过双方议定适当下浮。六、各建设单位及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七、新区物价检查所、固体废弃物管理署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及渣土运输、处置单位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新区发展改革委 新区环保局 新区建设交通委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加强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及《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建交联〔2009〕266号)等规定,根据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工程渣土包含泥浆)的运输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及分工)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是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浦东新区固体废弃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新区废管署”)受新区环保市容局委托,负责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审批、卸点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新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受新区城管执法局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建筑渣土行政执法工作。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设交通委”)是新区建设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建设工地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工地内部建筑渣土堆放、清运等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相关工作。浦东新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超载、牌照污损不清、闯禁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浦东新区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暴力抗法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及所属城市管理署、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所辖区域建筑渣土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政府指导价)浦东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和处置费(以下简称“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政府指导价由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新区环保市容局、新区建设交通委依据本市发布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政府指导价及制定原则,综合考虑运输、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专用帐户设立)产生建筑渣土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浦东新区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在浦东新区同时有多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可以使用同一个专用帐户。第六条(运输处置费核算列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浦东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政府指导价,在工程建设预算中专门列支核算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第七条(运输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在申报办理建筑渣土排放处置前应当将运输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未将运输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的,不得处置建筑渣土。建设单位可根据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和核算的运输处置费的大小,一次或分期将建筑渣土承运合同约定的运输处置费总款额存入专用帐户。运输处置费采取分期存入的,首期存入款额应不少于承运合同约定运输处置费总款额的20%。建设单位在浦东新区有多个项目同时建设的,专用帐户内存入资金不得少于各项目按前款规定应存入资金的总和。第八条(专用帐户监管)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专款专用。新区废管署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及帐户内资金使用的监管,并与专用帐户开户银行约定监管方式。建设单位完成运输处置费结算前,不能撤销或变更专用帐户。确需撤销或变更专用帐户的,应当事先告知新区废管署。第九条(报建告知)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项目报建时,新区环保市容局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五日申报办理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新区建设交通委应当予以协助。第十条(渣土排放处置许可申报)建设单位向新区废管署申报办理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时,除应当提交《上海市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蓝图)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一)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必须附排放计划);(二)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专用帐户设立及资金存入的相关证明。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建筑渣土消纳卸点的,还应当提供消纳卸点使用权属单位同意受纳建筑渣土的相关证明。建设项目为市、区重大工程或应急工程的,建设单位需提供市、区重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第十一条(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许可)新区废管署依法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渣土处置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证。对不予行政许可或核发处置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新区废管署核发运输处置证时,应当会同新区公路管理署、相关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署确定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并将处置许可相关信息告知安全监督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相关功能区域城管大队等单位。第十二条(安全报监监督)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后,按照工程受监范围向市或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报监手续。办理报监手续应当提交新区废管署发放的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决定。第十三条(运输单位招标确定)新区废管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在浦东新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新区废管署应当与中标的运输单位签订书面确认书,明确权利、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处理方式。未经新区废管署招标确定的运输单位,不得在浦东新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活动。第十四条(建筑渣土委托运输)建设单位运输处置建筑渣土应当委托中标的运输单位承运,并与其签订建筑渣土承运合同。承运合同应当对建筑渣土运输管理要求、承运总量、运输单价、运输费总额、处置卸点、运输处置费银行存入方式、运输处置费误差处理方式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中标的运输单位承运建筑渣土,不得转包运输业务。第十五条(车辆租赁)中标的运输单位出现自有运能不能满足建筑渣土运输需求时,可以租赁具有上海市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资质企业的达标运输车辆。租赁车辆的运输单位应当向新区废管署申办运输车辆变更手续,加强对租赁车辆的监管,并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工地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筑渣土装运、运输车辆冲洗、工地防尘、工地出入口周边区域保洁等工作。第十七条(运输单位市场退出)中标的运输单位在从事建筑渣土运输活动时违反有关管理要求的,新区废管署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招投标确认书明确的处理方式,予以教育批评、警示告诫、停运整改或取消其在浦东新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资格。取消运输单位在浦东新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资格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运输联单管理)浦东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实行联单制管理,通过运输处置联单实现对建筑渣土装载、运输、处置计量、处置流向、结算付费等环节的控制监管。联单有纸质联单和电子联单两种形式,由新区废管署负责落实。第十九条(卸点计量付费)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路线将建筑渣土运输到规定的消纳卸点,并取得卸点管理单位出具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结算凭证。运输处置结算凭证应当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卸点管理单位、新区废管署共同审核确认。运输单位、卸点管理单位凭经确认的结算凭证向建设单位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开户银行申请结算付费。经审核,结算付费申请符合有关要求的,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应当向运输单位、卸点管理单位拨付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用。第二十条(卸点落实)新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新区环保市容局、新区建设交通委做好建筑渣土消纳卸点的规划和布局。新区有关功能区域管委会及镇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建筑渣土消纳卸点落实工作。浦东新区适当开辟建筑渣土水上中转码头,拓展建筑渣土处置出路,缓解陆路运输压力。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解决建筑渣土消纳卸点。第二十一条(卸点管理)建筑渣土消纳卸点、水上中转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卸点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新区废管署办理备案手续,新区废管署对报备案的消纳卸点应当及时现场核实。消纳卸点经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建筑渣土消纳卸点的,应当报新区废管署备案,并提供该消纳卸点使用权属单位同意受纳建筑渣土的相关证明。浦东新区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备案设立建筑渣土消纳卸点。第二十二条(综合利用)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加大建筑渣土处置分类力度,提高表层土、拆建废料、市政垃圾等废弃物就地消纳、综合利用的能力,努力减少建筑渣土外运排放处置量。第二十三条 (处置监管)新区废管署对建筑渣土陆上消纳卸点、水上中转码头及处置作业实施统一监管,并加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全过程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各相关单位。第二十四条(巡查保洁)浦东新区街镇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署、公路管理署、各开发小区管理部门、养护作业单位等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管辖道路的巡查管理。发现建筑渣土污染道路的,相关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实施保洁。浦东新区在建市政道路施工区域内的巡查保洁管理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第二十五条(管理联动)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署、街镇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开发小区管理部门、新区废管署、公路管理署、城管大队、公安交警等管理、执法部门在日常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联防联动机制,加强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的监管。第二十六条(联合执法)浦东新区建立城管、建管、交警、治安、市容环卫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活动,查处建筑渣土非法营运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处罚从严)浦东新区功能区域城管大队应当加强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途径道路的执法检查,发现运输车辆在运输、处置建筑渣土过程中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应当溯源追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从严处罚。浦东新区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运输行为的执法检查,发现运输车辆有超载、牌照污损不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从严处理;发现未随车携带处置证、运输途中建筑渣土散落、扬撒污染道路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功能区域城管大队处理。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不履职或履职不力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备案设立建筑渣土消纳卸点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九条(监督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运输处置建筑渣土的,有权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投诉举报。投诉受理电话:58606677。第三十条(细则制定)新区环保市容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建筑渣土承运合同,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需要调整内容的,由合同各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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