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南汇财政局

南汇区财政局地址:上海市南汇区听潮二路28号电话:021-58020972一楼大厅内办理

上海南汇财政局

2,上海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有哪些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上海市资产评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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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在上海华东理工网络学院读书单位报销但是收到的确实中央单位

假的可能性很小很小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一式三联,收据上没有水印标志,没有防伪标志,不是自带复写纸的那种。每一个使用单位的收据来源,都是从当地的财政部门领取的。如果对该收据有异议,可以到他们当地的财政部门去查询。用收据的单位,在领取收据的同时,都必须出具当地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都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当地的财政部门都有领取登记的。祝顺!
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开的基本上都是收据,只要是规定格式的收据,项目填写齐全,印章齐全,企业取得后,可以视作发票入账的。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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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置残疾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沪财税〔2015〕95号)的规定,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财税〔2011〕97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中华。会计网校的士司机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5,上海购买经适房可享六大贷款税费优惠

上海购买经适房可享六大贷款税费优惠? 7月24日,上海市住房 保障 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等七部门同时制定出台政策,规定购买经适房的市民最多可享受六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同时,徐汇和闵行两区近日分别公布了本区的经适房房源,两区供应的房源均略多于申请家庭,因此获批申请人不必担心会选不到房。 此次上海市公布的经适房税费 贷款 政策明确,购买 经济 适用住房的契税,在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 购房 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其他优惠政策还包括,免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印花税,免收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手续费,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贷款政策方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商业性购 房贷 款,符合相关条件的,贷款 利率 、最低 首付 比例,可以比照首套购房优惠政策执行。 另外,徐汇、闵行两个经适房试点区分别公布了首批经适房房源的详细信息,包括具体位置、面积、房型、 房价 等,具体的选房工作两区都将在7月底8月初分批次展开。据了解,此次徐汇区首批供应的经适房房源共有1681套,总套数多于该区取得选房资格的1674户申请家庭;闵行区房源总套数476套,略多于472户申请家庭。

6,上海市财政局的直属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负责市级对口范围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财政票据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会计管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检;审核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承办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派驻财务主管人员;提供各类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咨询服务和指导;负责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考试,开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负责市局级培训项目的策划实施与班级管理,组织实施乡镇财政干部、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上海市资产评估服务中心)负责拟订行业管理制度、办法;办理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上海地区考试;建立会员培训制度,开展相关培训;指导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对外联络交流和宣传工作。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受理发放工作;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工作;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工作;市级行政单位工资外收入委托发放业务工作;办理公务用车新增及更新的控购受理工作;管理国库收付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财政资金收付和清算信息。 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负责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评审,拟订和实施相关评审制度;受市财政局委托,对参与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日常管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申报项目组织考察、评估评审,对实施中的项目组织中期检查。

7,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请详细讲解一下谢谢

为做好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的规定,购房者必须是商品住宅的产权人,即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法定拥有人,且必须与购房合同、发票相一致。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有关手续。  二、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已于2003年5月31日到期,根据30号文第二条规定,购房者在2003年5月31日以后支付的购房款,不予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范围。  三、对实行“按月(按季)预缴、年终清算”方式缴纳“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购房者,按其实际可以享受政策月份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计算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可抵扣税基,并据以抵扣计算;若可以享受政策月份大于全年经营月份的,则实际可抵扣税基为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额。  四、购房者应妥善保管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和《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单》,对购房者遗失上述凭证,但能正确提供原遗失纳税凭证种类、已缴税款金额和税款所属期限等信息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向购房者提供留存上述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据此办理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审核结算手续。若购房者不能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或提供的信息资料不正确,造成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核实的,则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对符合30号文规定确未单独开具个人所得税税单或《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单》的购房者,如果要求代扣代缴单位开具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上海市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代扣代缴单位相关的纳税申报、税款缴库及已开具纳税凭证等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盖章确认;对代扣代缴单位不按规定填写《情况表》,为购房者虚开、多开已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不得盖章确认。  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情况表》的盖章确认。  六、加强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审核结算的稽核。对购房者提供的相关购房资料存有疑点或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异常的,应将其有关资料移送主管税务机关重点稽查,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购房者,除取消其享受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资格外,还应追回已支付的抵扣结算资金。  七、各财税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执行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各类违规行为发生。对执行过程中遇到难以界定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工薪所得可以抵扣3500 有抵扣的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按的累进税率。其他所得超过4000元的扣20% 没超过的可扣800具体抵看是什么所得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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