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小学六年制

什么意思?供参考:上海市小学读书是5年,第六年到中学(初中学校)去读,叫预备班,读完发毕业证。然后继续读初一,初二,初三
上海市寄宿制小学排名

上海市小学六年制

2,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管理,促进本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系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办学者。  本市社会力量单独或与非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的向社会招生的各类学校(包括班,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教学质量。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可根据各自的办学力量和条件,开办各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基础教育、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大学后的继续教育以及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等。第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六)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第七条 单位申请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离、退休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在取得有关单位同意办学的文件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凡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或本市的学校设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凡举办需国家承认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向市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应抄送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不需国家承认学历、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中举办职业技术、法律、艺术、卫生、体育、旅游等内容(包括岗位培训)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县以上劳动、司法、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凡举办符合前项规定的各类函授、刊授、广播电视学校或已设立的学校开办符合前项规定的各类函授、刊授、广播电视班,必须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第(三)、(四)项规定举办的学校,经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第九条 外省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本市招生或设立教学点的,应持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证明文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需国家承认技术等级的学校,应持学校所在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证明文件,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本市招生或办学。第十条 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技工技术等级证书资格的学校,不得自行颁发上列各类证书。学生学习结束,成绩合格,可由学校发给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结业证明》,注明所学专业、课程、学习时数和考试成绩,并由学校校长在《结业证明》上签章。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其名称应体现学校的类别、层次、性质,不得采用行政区划名称命名。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跨区、县设立分校、教学点的学校,应向其分校、教学点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变更校名、类别、层次、专业、举办单位、举办人或改变隶属关系,均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学校的招生广告,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邮寄。招生广告的内容必须以核准的办学范围为限。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聘请在职人员任兼课教师。应聘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  学校聘任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教师的兼课报酬应按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学校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学校可按市有关规定向学员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收费均须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学校应定期向审批部门上报收支情况报表,接受教育、劳动、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3,上海初中留级制度

其实不一定会看成绩的~只要老师不让你留级 就不会留级平时乖点 就可以了我以前成绩很差~可是老师却留了其他人不过也要好好学习哦~
现在可以说没人留级了,义务教育能不留就不留,留一级都是钱压,还有就是上海本来的教育水平好所以再差的学生也不留级,除非是傻子那不叫留级直接送到专门的学校去。加分楼主谢谢拉太谢谢你的分拉
2门,如果你平时表现较好的话,老师会考虑的。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从2013年开始上海没有留级的政策,就连分流也不能正大光明实施。但是有一种办法(从事教导处工作的专业人士说的),就是:从医院开具证明以病假的形式休学,然后近半学期后,自己可以以跟不上原年级的学习进度提出再读一年,这是没有问题的,就等于留级了。

上海初中留级制度

4,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者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上海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第六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八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其学校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学校的类别、层次。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申请设立跨区、县招生的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对初审合格的,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申请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申请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向市劳动局提出;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上海市高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建,对筹建结束需正式建校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民办学校。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管理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可设立董事会。民办学校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校(院)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院)长;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七)决定接受捐赠; (八)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选聘的董事应当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备案。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执行,但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选聘的校长须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中等专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劳动局备案。民办高等学校选聘的校(院)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有关学校管理制度的

不得不戴校卡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1、 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2、 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3、 及时关锁教学楼及大门,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4、 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5、 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路队安全制度 1、 每天上午、下午放学时,路队辅导员及时清点人数,整理路队。 2、 要放学补课,需得到家长的同意,谁补课谁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放学路队。 3、 辅导员必须准时到岗,严禁擅自脱离岗位。 4、 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 三、课堂教学制度 1、 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 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 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 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四、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 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 学校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 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 总务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学校设施设备。 五、饮水安全制度 1、 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 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3、 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六、课间管理制度 1、 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 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 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七、集体活动安全制度 1、 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2、 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校长审批同意。 3、 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班主任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 学校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 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 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 学校综合实验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电安全制度 1、 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 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 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 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 十、组织保障制度 1、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 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3、 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 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十一、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 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 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 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 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6,上海的学校为什么不收外地的孩子

收的,要有小孩父母的居住证等证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3〕73号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要求,现就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制度。二、具体安排(一)学前教育阶段由各区县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区县适龄随迁子女入园具体规定。区县教育部门可依据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上海市居住证》年限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来沪人员也可选择让其随迁子女进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就读。(二)义务教育阶段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或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逐步过渡到3年)且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逐步过渡到3年)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可向《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三)高中阶段教育1.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上海市居住证》登记所在区县或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参加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2.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或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逐步过渡到3年)且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逐步过渡到3年)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3年初中教育(逐步过渡到3年)的,可参加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四)高等教育阶段1.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市参加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其子女为本市高中阶段毕业生的,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2.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或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逐步过渡到3年)且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逐步过渡到3年)人员,其随迁子女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具有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的,可选择在本市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和三校生高考(专科层次);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或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逐步过渡到3年)且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逐步过渡到3年)人员,其随迁子女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或三校生高考(专科层次),并具有高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的,可参加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三、实施保障(一)市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年度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细则,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权益。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市教育部门年度招生政策,结合区域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区县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具体招生操作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相应的学位。(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上海市居住证》证件管理和积分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本市灵活就业登记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及时办证、积分和登记。(三)各区县政府要在加强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的同时,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确保这项工作平稳有序。四、施行时间(一)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二)本实施意见施行后,本市相关部门此前发布的涉及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2013年12月11日
中国的教育现在还有公平可言吗?北京雾霾多了些,但是确实不歧视外地户口的学生,几乎所有学校都是这样,全国独一份。应该没有什么政策支持他们,不行的话去教育部门举报也是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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