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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含义是什么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含义是什么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  (二)组织检查、考核各区(县)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三)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  本市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卫生计生、教育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区县和街镇管理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相关事项的综合协调。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布置、落实本辖区内的责任区工作;  (二)开展责任区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三)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具体责任人、责任区范围;  (二)推进建立责任区自律管理机制;  (三)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责任区相关工作。第四条 (责任人确定及责任区范围划分)  责任人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市陆域责任区范围的划分,遵循下列基本规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物业管理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二)轨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侧;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公共场所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四)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商铺、饭店、施工工地、待建地块等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等单位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筑物、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六)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制定本市责任区范围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区范围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分建议,报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区范围不清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定。第五条 (责任要求)  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任人的责任要求确定如下: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的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责任人除了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在责任区内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二)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投诉处理规范确定的时限,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第六条 (公共设施保洁)  邮政、供水、供电、电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做好公共设施保洁工作。  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的上述公共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及时处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3,创卫工作的城市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市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创卫工作的城市卫生管理制度

4,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水域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部门职责)  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将相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纳入河道养护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生态环境以及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河长制)  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纳入河长制管理内容,予以统筹协调。第五条 (规划)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等部门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所需水域保洁作业码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的布局,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区水务、规划资源等部门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编制本辖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第六条 (责任区制度)  本市实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第七条 (责任人确定)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基本规定予以确定:  (一)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由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栈桥、亲水平台等设施占用的水域,由相关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确定的其他责任人。第八条 (责任要求)  责任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责任区责任要求的规定,履行责任。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劝告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绿化市容、水务、城管执法等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第九条 (责任告知书)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制作责任区责任告知书,并组织向责任人发放。责任告知书应当载明责任人、责任区具体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责任人应当将责任告知书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责任告知书示范文本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制定。第十条 (责任人信息档案)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责任区具体范围、履行责任情况等基本信息。第十一条 (自律管理)  本市鼓励一定水域范围内的责任人对履行责任实行自我管理。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保洁区域等级划分)  水域保洁区域,根据水域所在地功能区特性、特定活动区域内环境质量要求等因素,实行分等级保洁。  水域保洁区域的保洁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对应等级的保洁质量要求。  水域保洁区域的保洁等级及其具体范围,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作业服务单位)  水域保洁作业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委托作业服务单位实施,并与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  作业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作业服务项目名称、区域、期限、作业方式、作业频率、质量标准等内容。  作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作业服务规范)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作业方式、作业频率等要求实施水域保洁作业,并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作业人员穿着救生衣等防护用品;  (二)作业设施、设备清洁、安全、有效;  (三)按照规定对拦截、打捞的漂浮废弃物进行分类;  (四)船舶作业和停靠时,不妨碍其他船舶的通行;  (五)船舶的作业排放控制符合大气、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作业服务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实施水域保洁作业时,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5,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原则要详细资料 乱答的就免了

从细节入手,逐步放大,对建筑工地、城市雕塑、道路清整、河道两侧、户外广告等10大类城管要素定责,规定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要达到100%。 在市容市貌管理方面,要实现相关单位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在环境卫生管理方面,除所有里巷道路要实现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外,还要实现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为打造城市绿化精品工程,规定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要达95%以上,保存率要达100%。要实现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并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规定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行车平稳。要实现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现象,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要主动实现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位置明显,无遮挡;交通标线清晰整洁、保持完好;交通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种类、式样和规格统一规范,外观清洁。 路灯亮化率要达到100%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夜晚灯光景观,同时保证交通信号全天候服务,对本市路灯照明和交通信号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路灯亮化率达到100%,照亮市民夜晚回家的路,在交通信号灯管理方面,确保交通信号灯、交通信息显示屏、交通违法监控系统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用电;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综合运用交通信号协调控制、交通违法摄录、交通实况监控等系统。
加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等冬季管理,是我区今冬明春城市综合整治的主要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生态市、园林城”,创造清新、整洁、优美的冬季卫生环境为目标。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依靠和动员全区人民,以治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为重点,狠抓街路的综合整治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以“六消除、六整顿”为主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管理全方位,责任全明确,整治全到位,实行冬管工作长效管理,为我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打造环境优势。二、主要任务(一)环境卫生冬管前清除城区积蓄垃圾和残土;清掏维修厕所;维修和新建污水、窖井,对垃圾池及周围3米内进行清底。区环卫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重点搞好城乡结合部未开片地区等薄弱地段的垃圾、污水管理。切实抓好街路的清扫保洁,搞好背街小巷的环境综合治理,做到晨清扫、日保洁、分段负责、落实到人,主要街路达到“四无四净三根清”。抓好厕所的清掏工作,杜绝公厕满溢,达到使用标准。(二)街巷的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居民对现有的大小污水井进行清掏维修工作,要广泛发动群众打挖小污水窖井,避免因乱泼乱倒而造成的“冰山”现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清扫员对居民区内的“三堆一乱”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落实好易形成冰包地段的清扫员包段责任制(清运工作由环卫处负责)。同时,做好主要街路排水口冰包的清刨和“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三)街路秩序 1、坚决制止“五马闹市”,清除“三堆一乱”。进一步抓好“门前三包”工作,签定责任状,明确责任任务、责任单位、责任地段、责任人,并狠抓落实。 2、切实加强对商业性造脏的管理,对各类摊点实行定人、定责、定卫生责任区,配备清扫工具和盛装容器,落实奖罚制度,市场周边环境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严管严罚。 3、加强机动车和畜力车停车站(点)、管理,做到停放整齐,井然有序,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挤占道路。 4、加强城区临街户外牌匾、橱窗、广告的管理,依据齐政办发[2002]122号、齐城执发[2003]20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凡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种墙体招牌、广告和高空(建筑物、构筑物上层)广告等,均要按有关规定审批和缴纳设置费,对现有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经营业户牌匾、招牌、广告限期办理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乱挂及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等一律清除,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四)市政设施管理处冬管前对排水管线进行全面检查清掏,发现跑冒漏的管线要抓紧维修,对雨水篦子采取措施防止丢失。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洁费用。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周边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履行。 第二十五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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