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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101条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年度验照的行动,增加了“限期改正”的环节,在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才会被撤消营业执照。

如何理解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101条规定

2,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3,个体工商户条例名称的由来

以前是82年制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管理条例,暂行了18年了,改成了正式的个体工商户条例
没听说过,有了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还会单独立法吗,

个体工商户条例名称的由来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下:1、个体户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经营者为主要负责人;住所为经营者的户籍所在地;2、个体户工商登记的组织形式;3、个体户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个体户和公司一样,都需要填写经营范围,也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4、个体户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5、个体户工商登记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一)登记事项;(二)登记依据;(三)登记条件;(四)登记程序及期限;(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急

你应办理变更登记。《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执法人员从你店扣押并拉走电脑一台的做法是错误的。

6,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经营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 , 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 ,开立帐户,申请货款。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  对擅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7,个体工商户条例中经批准的经营场所是指办理房产证 土地证的吗

你好:你所指的是《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这中间的这个经营场地吗?如果是:应该是指的是市场一类的经营场地。
你好!是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不是 是经营场地

8,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9,个体经营 工商管理规定

首先,你的说,你说的节假日流行的产品是什么,比如烟花就需要许可证。食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需要烟草证。国民经济行业类别里,没有节假日流行的产品这个范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也没有这个。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商店必须经营固定产品。
个体工商 户年检 申办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其它文件、证件。 收费标准:: 年度检验费50元 办理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0,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为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云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城乡市场秩序,并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个体工商户爱国、敬业、守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扶持与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和保护个体经济的发展。  在征兵、招工、评选先进、评选劳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应当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第七条 对边远、高寒分散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免收办理证照的各项费用;其他应收费用三年内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税务部门根据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地、产品鉴定、产品出口、技术培训、技术职务评定以及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的实际困难。第九条 各级计划、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研究制定个体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宏观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当地农村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合理利用资源、环境保护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集贸市场和个体摊群(点)的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旧城改造、新建小区要根据需要安排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网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闲置房屋、场地,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租给或者有偿转让给个体经营者使用;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各级银行和信用社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个体工商户所需的原材料、燃料、水、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决好异地个体工商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对完成义务教育学业的发给毕业证书。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罚款和超标准收费。  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强行向个体工商户推销或者搭售商品,不得强行规定进货渠道或者压价购买个体工商户的商品。第十四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和公开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有关办事制度,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文明执法,不得刁难,不得以权谋私。第三章 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行业和重要商品外,一律不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人持书面申请和本人身份证、经营场地证明即可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企业待岗人员申请的,还需要持单位证明;异地人员申请的,还需要持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地点的,凭原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到新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换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登记注册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载明理由。  负有审批个体工商户开业特定条件、特定审批事项责任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期限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不发给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11,谁有最新的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对于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1987年的,现在任在沿用。你所说的是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处罚可以参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12,个体户管理制度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行政法规2篇 部门规章59篇 司法解释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2篇 地方法规99篇 裁判文书34篇 相关论文7篇)  第一条 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经营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6篇 裁判文书5篇)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地方法规5篇 裁判文书4篇)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8篇)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 , 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2篇)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3篇)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 ,  开立帐户,申请货款。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  对擅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帐簿和申报纳税,不得漏税、偷税、抗税。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 、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  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帮手、 学徒  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7篇 地方法规6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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