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在专利权上有什么不同

委托开发的话专利申请权属于对专利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一方;合同开发的话专利申请权属于双方共有;一开始享有的的是专利申请权,专利通过审批后就是享有专利权。当然,这两种情况如有合同约定权利归属的话,从其约定。

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在专利权上有什么不同

2,企业委托开发有什么好处哪里有企业委托开发拜托各位大神

(1)费用低——委托企业提前介入,所需研究费用较购买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大大降低。 (2)风险小——委托企业参与研发全程中,切实了解研究细节,保证工艺、质量标准的可行性,可避免购买终端产品(临床批件或生产批件)不易或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的风险。 (3)效益好——企业自主立项、量身定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与既定经营方针和销售渠道相吻合,更容易做大做强。 在GJPC(国健医药咨询)有得办理.采纳哦
没看懂什么意思

企业委托开发有什么好处哪里有企业委托开发拜托各位大神

3,委托开发和软件外包有区别吗

软件外包如果现场开发,就属于IT人才外包了要说IT人才外包,当然是IT ONSITE 挺不错的,响应速度和人才质量让 IT ONSITE 在人才外包这块具备了一定的品牌优势。目前有200多位 Java, C++, .NET(C#), PHP, 软件测试、实施等工程师随时等候客户的需求而安排。IT人才外包,项目缺人找我们。IT ONSITE 是神州锐达公司旗下人才外包品牌。
外包一般是指整单委托加工,外包方负责从原料到成品包装;委托加工可以按照不同工序进行,委托方供料。

委托开发和软件外包有区别吗

4,委托开发成果谁享有所有权企业能享受什么权利

李先奇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二、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公司除了自行研究开发之外,往往也会出资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由当事人共同拥有。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以上为您介绍的相关问题,希望您能满意。

5,委托开发加计扣除

当年投入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当年的所得税时按照150%加计扣除么?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研发费用计入当年费用的,按当年费用的150%扣除;计入无形资产的按资产总额的150%摊销。例如,计入无形资产100万,分10年摊销,每年可以摊销150%。会计上如何处理?在计提所得税时少计提就可以了。例如,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其中计入费用化处理的研发费用50万。应交所得税=(100-50*150%)*25%= 6.25 (万元) 形成无形资产以后加计扣除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例如,无形资产按照1200万元原值分10年摊销。税务处理:除了已经计入费用的120万外,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再调减60万元。

6,谁知道委托开发方式的概念管理信息系统里的知识

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方式 自主开发: 通过自行开发可以得到适合本单位需要的、满意的系统,在系统开发过程中还可以培养自己的技术力量。缺点是开发周期往往较长。自行开发需要强有力的领导,有足够的技术力量,需进行一定的调研和咨询。 自主开发适合于有较强的管理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队伍和程序设计人员、系统维护使用队伍的组织和单位,如高等院校、研究所、计算机公司、等单位。独立开发的优点是开发费用少,实现开发后的系统能够适应本单位的需求且满意度较高,系统维护方便。缺点是由于不是专业开发队伍,容易受计算机业务工作的限制,系统优化不够,开发水平较低。 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从用户角度最省事,但必须配备精通业务的管理人员参加,经常检查和督促。这种开发方式一般费用较高,系统维护比较困难。 委托开发方式适合于使用单位无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设计及软件开发人员或开发队伍力量较弱、但资金较为充足的组织和单位。 委托开发的方式的优点是省时、省事,系统的技术水平较高。缺点是费用高、系统维护需要开发单位的长期支持。此种方式需要使用单位的业务骨干参与系统的论证工作,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发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及时沟通,进行协调和检查。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对于培养自己的技术力量最有利,系统维护也比较方便。条件是企业组织有一定的系统分析和设计力量,合作双方要精密协作和配合。 合作开发方式适合于使用单位有一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设计及软件开发人员,但开发队伍力量较弱,希望通过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立完善和提高自己的技术队伍,便于系统维护工作的单位。双方共同开发成果,实际上是一种半委托性质的开发工作。优点是相对于委托开发方式比较节约资金,可以培养、增强使用单位的技术力量,便于系统维护工作,系统的技术水平较高。缺点是双方在合作中沟通易出现问题,需要双方及时达成共识,进行协调和检查。 购买现成软件: 目前,软件的开发正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一些专门从事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公司已经开发出一批使用方便、功能强大的专项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为了避免重复劳动,提高系统开发的经济效益,也可以购买现成的适合于本单位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如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进销存管理系统等等。此方式的优点是节省时间的费用、系统技术水平高。缺点是通用软件专用性较差,跟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可能有一定的差距,有时可能需要做二次开发工作。因此,在选择通用软件时,不可只看开发商的宣传,要经过多方详尽的考查后再作决定。购买现成软件最省事。但很难买到完全适合本单位的软件。购买现成软件包需要有较强的鉴别能力。这种方式谈不上什么系统维护。 以上四种开发方式中,合作开发方式最适合我国目前的情况。 各种开发方式的比较 以上介绍的四种开发方式有各自的长处和短处,需要根据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也可综合运用各种开发方式。 方式 特点比较 独立开发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购买现成软件 分析和设计能力的要求 较高 一般 逐渐培养 较低 编程能力的要求 较高 不需要 需要 较低 系统维护的难易程度 容易 较困难 较容易 较困难 开发费用 少 多 较少 较少 说明:开发时间较长,系统适合本单位,培养了自己的开发人员。 省事,开发费用高。 开发出的系统便于维护。 最省事,但不一定完全适合本单位。

7,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有哪些主要权利义务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归委托人所有。
也不知道你这里所谓的主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指哪些,我查到百度百科有一些,和你分享一下(感觉信用证涉及的各方已经列的比较全了,不知道你到底想知道谁的权利义务): (1)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付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 还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8) 承兑行(accepting bank) 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9)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文章TAG:委托开发委托  开发  合作  
下一篇
展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