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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房屋过户费要多少钱

看的,看您面积,每平方米乘以2.5元,加上一些零零散散的费用,上下家加起来不超过1000元!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不明白的可以继续追问!希望可以列为最佳答案!
过户不贵一平米一元五角

上海房屋过户费要多少钱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1月2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徐匡迪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       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2件规章:  1、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1989年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2、上海市技术转让实施办法(1986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3、上海市扩大地方独立科研自主权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上海市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管理办法(1988年6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5、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6年4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7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7、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7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8、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上海市财税工作人员违纪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征收办法(1997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1、上海市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1988年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2、上海市租赁业务外汇管理规定(1988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3、上海市关于联营合同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4、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5、上海市多层次传销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8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6、上海市零售商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7、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暂行规定(1991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8、上海市外地投资企业若干规定(1988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1990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0、上海市新建乡镇化工类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2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1、上海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1983年10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22、上海市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1986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23、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暂行办法(1988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24、上海市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25、关于本市开展补偿贸易的办法(试行)(1982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6、关于上海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1990年9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27、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办法(1996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28、关于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29、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1991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30、上海港保护水底电缆暂行规定(1955年12月17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31、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1986年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32、上海市地名管理办法(1993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33、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34、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35、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36、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37、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暂行规定(1991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38、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39、上海市房改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0、上海市房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1、上海市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2、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3、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4、关于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年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45、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1989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6、上海市郊区公路管理暂行办法(196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47、对擅自装载化学危险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1978年4月14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48、上海市市区行道树种植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49、上海市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1964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50、上海市铁路专用线日夜装卸车办法(试行)(1987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51、上海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补充规定(1989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52、上海市地铁管理办法(1993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53、上海市专线车客运管理办法(1994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54、上海市管理苏州河驳岸和防洪墙暂行办法(1963年6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55、关于新划市区排水河道清障和管理的暂行规定(1990年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56、上海市承接国外设计施工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任务收费办法(1986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57、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58、上海市内河货物运价规则(1986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59、上海市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60、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1993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61、上海市高等学校校(院)长试行工作条例(1980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2、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1981年5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3、上海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审批试行办法(1983年3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4、上海市奖励干部、工人业余学习试行办法(1985年12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5、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66、上海市音像市场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67、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68、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69、上海市印铸刻字业管理规定(1981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70、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71、上海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72、上海市实施行政复议条例若干规定(1991年8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d24626--010223xjk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

3,上海租房难

呵呵 是的阿  房价高 想找个既便宜有稍微好点的  难阿  随便弄个老公房都要近千了
静安。。。。。500.。天方夜谭。。。除非1室里面住3人。。
回楼主,静安区没有猪圈所以500元别想了
如果在静安区的话要500的价钱只能是跟朋友住同一间.静安区是市中心啊,别想得太容易了
500元。还静安区。。。。。。。。不可能。。。。。。。。。。。。。要么你和3,4个人一起合租。。。。还有点可能。。。。。
深有同感呀 难租到房呀 我找了好久哦 都没找到合适的。

上海租房难

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废止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拆迁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同意组建;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持有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手册(以下简称上岗手册);   (六)持有上岗手册的在编工作人员(即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有房屋拆迁项目经理上岗手册(以下简称经理上岗手册)的不少于1人;   (七)在编工作人员中有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持有经理上岗手册的人员共计不少于15人,其中有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接受个人资金入股。   第五条 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管局递交培训申请,组织人员参加由市房管局统一举办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   第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于在编工作人员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后,填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一)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同意组建的意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业务范围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六)在编拆迁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及上岗手册复印件、有职称人员的职称证明文件;   (七)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资格证书申请材料与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房管局批准后核发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房屋拆迁活动。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及注册地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变更注册地的,应当同时向新注册所在地和原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变更名称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房管局核准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外借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须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房管局核准补发。   第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拆迁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应当按其实施的拆迁劳务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托的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接受无资格证书单位及个人的业务挂靠。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在各拆迁基地内应当至少配备拆迁工作人员2名(其中项目经理1名)。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安排拆迁上岗人员在一个以上拆迁基地同时上岗;不得安排拆迁项目经理在三个以上拆迁基地同时上岗。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状况,组织人员参加市、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凭劳动用工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及岗位水平证书办理上岗手册。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参加市、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继续教育考核。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负责办理拆迁工作人员的注册登记;按照市房管局的相关规定对拆迁信息数据库进行维护。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做好房屋拆迁统计工作,按要求和期限认真、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房屋拆迁单位应建立拆迁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拆迁档案除文字资料外,还应包括拆迁过程中必要的音像资料。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接受市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接受房屋管理及相关部门对政策执行、人员管理、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考核,如查有违规、违纪现象,根据情节予以记分。记分情况应当书面通知被记分单位并向市房管局备案。   市或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年度违规、违纪记分累计满6分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限期整顿,限期整顿期间不得接受新的委托拆迁业务;对年度违规、违纪记分累记满12分的,资格证书到期不再续发,取消拆迁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给予记录3分,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擅自或变相将房屋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的;   (二)接受无资格证书单位及个人挂靠业务的;   (三)拆迁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佩带上岗证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未予以纠正的;   (四)纵容无上岗证的人员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约的;   (五)不使用市房管局制定、印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修改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损害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采取各种方式诱使非法定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未按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款履行协议的;   (八)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涂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给予记录6分,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伪造、涂改、外借或者转让资格证书的;   (二)纵容或唆使拆迁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的;   (三)纵容或唆使拆迁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殴打被拆迁对象的;   (四)未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自行或授意、唆使他人或单位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的;   (五)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活动中营私舞弊,接收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财物等,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在拆迁工作中发生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较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对《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违规记分满12分的工作人员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市房管局每年组织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一次资格年检。 房屋拆迁单位应按照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参加年检的房屋拆迁单位,视为年检不合格,不再换发新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得承接新的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在资格年检中,应当对房屋拆迁单位政策法规执行、协议履行、人员管理、工作实绩、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及信访处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经考核认定年检合格的单位,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市房管局核准后换发资格证书;对年检不合格、年度违规违纪记分累计满12分或者当年内无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再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5,上海公积金可以提现吗

一、  上海公积金可以提现。但是,根据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专门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已有住房且有房产证:持房产证(须是本人的)、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去公积金中心领取并拿回单位盖章且填写单位的公积金帐号;规模大的单位一般财务部门会存有这样的表格)、本人的身份证,到所在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然后到银行支取(公积金中心会告诉你是哪家银行)。  2、贷款购房:持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还款明细(银行打印的,最好事先咨询一下贷款行和公积金中心,需要多长时间的还款明细)、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法院公告送达被告人还是不理睬解决如下:1. 两个月内吧,如果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2.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1) 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2)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3. 公告方式的话,判决之后还要经过三个月的公告期,然后就可以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但是前提是被执行人必须有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所以你应当尽量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必要时现在就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你到时候能获得应得的赔偿。

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     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等115件规章的决定      (1997年9月2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5件规章: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1950年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上海市伊斯兰教人民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牛羊免征屠宰税及放宽检验标准办法(1951年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发布重要新闻与加强新闻报导的暂行办法(1951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上海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1952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汽车申请报废暂行办法(1952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上海区港务管理局关于处理违反上海港航道秩序安全暂行罚则(1952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的补充决定(1952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8、上海市灭火机厂商管理暂行规则(1953年5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1953年7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1954年5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1、关于各单位向里弄组织了解情况的办法(1954年7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2、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财政局关于拾获遗失物品处理的暂行规定(1954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3、上海市木材管理暂行办法(1955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4、上海市公共道路上施工时期封闭及管制交通暂行规则(1955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15、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暂行规定(1955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16、上海市房地产税暂行稽征办法(1956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17、上海市企业工厂保健站设置中医业务暂行办法(195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18、上海市企业工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办法(1956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19、上海市死病畜禽车运费及补助费核发办法(1957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20、上海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使用管理规则(195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21、上海市建筑物及人身雷击事故调查暂行办法(195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试行)  22、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1958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23、上海市工业企业消防组织暂行规定(1958年7月8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24、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规则(1962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25、上海市民办学校暂行办法(1962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26、上海市高等教育局关于安排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的几点意见(1962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  27、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28、上海市里弄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29、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关于里弄委员会协助推行行政业务工作的若干规定(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30、上海市工农业产品技术标准管理实施办法(1963年10月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31、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各单位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1964年3月11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32、上海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办法(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33、上海市机动车交通管理实施细则(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34、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实施细则(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35、上海市行人、乘车人员和沿街居民交通管理实施细则(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36、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自来水水源卫生防护暂行条例(1964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37、上海市废旧有色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同年9月4日上海市经济计划委员会发布试行)  38、上海市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6月30 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39、上海市管理城市道路桥梁暂行办法(1964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40、上海市公共道路开掘路面管理试行办法(1964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41、上海市各系统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42、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办法(1977年12月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转)  43、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调整方案(1977年12月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转)  4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1978年7月1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试行)  45、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实施办法(1978年11月25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转)  46、上海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助暂行办法(1979年8月28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47、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的通知(1979年11月1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发布)  48、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1979年12月2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49、上海市地方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1980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50、小型无线电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0年1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51、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5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52、上海市关于加强两轮摩托车和机踏两用车管理的规定(1981年7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53、关于处理本市财贸系统职工贪污盗窃行为的几项规定(1981年9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54、上海市医院实施两种医疗收费标准的暂行办法(1982年5月6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55、上海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2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56、上海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57、上海市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1983年4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58、上海市工业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卫生监督办法(1983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59、上海市郊县建筑企业承担市区建设任务的暂行规定(1983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的试行办法(1983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61、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办法(1984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试行)  6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华侨捐资举办公益事业的若干规定(1984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63、关于本市国营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经济改革试行办法(1984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64、上海市利用外资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198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试行)  65、上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1984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6、上海市团体人寿保险办法(1985年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67、关于从本市厂矿、企事业单位入伍的义务兵优待的暂行办法(1985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8、上海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暂行办法(1985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9、上海市主要物资分配供应办法(1986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70、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税务局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的通知(1986年4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71、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86年5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试行)  72、关于加强市区空关新建住宅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73、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74、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申请和审批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0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7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私有房屋买卖管理工作的批复(1986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76、上海市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77、关于贯彻执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987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78、上海市制止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1987年10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79、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80、上海市婚前健康检查暂行办法(1987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81、上海市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商品住宅出售管理办法(1988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82、上海市新建新村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83、上海市抵押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布)  84、上海市抵押外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发布)  85、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1988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86、上海市房屋拍卖办法(1988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87、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198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88、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8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89、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0、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1、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92、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暂行办法(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93、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5、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1988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96、上海市征兵工作惩处规定(1989年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7、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1989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98、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办法(1989年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99、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89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0、上海市加强工业消费品和医药批发商业管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7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01、上海市饮料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1990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02、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03、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行细则(1990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04、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05、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1991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6、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处理的意见(199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107、上海市继续鼓励发展对外来料(件)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若干规定(1991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8、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1992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09、上海市对外民间劳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10、关于进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试点的规定(1993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111、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1993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12、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处罚办法(1993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13、上海市审计师事务所规定(199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14、上海市财产拍卖规定(1994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15、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1994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7,上海经济适用房可以贷款吗 根据年限判定

上海经济适用房可以贷款吗?上海经济适用房若是贷款必须在5年以上,由于5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没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各银行不对5年内上海经济适用房发放贷款。而5年以上的上海经济适用房贷款操作流程就和常规房贷比较类似了。 上海经济适用房贷款前提条件 5年内上海经济适用房不能贷款购买。由于5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即购房者只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这样一来,银行信贷安全将无法保证,因此,各银行不对5年内经济适用房发放贷款。 5年以上上海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后,才可贷款购买。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主要看抵押房屋的产权,这样,即使出现坏帐等情况,银行也比较容易处理。因此,只要购买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者就可以申请贷款。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条件 1.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的操作过程基本与商品房的个人购房贷款操作方式相同。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户口的自然人;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以个人的自身能力为主; 4.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上海经济适用房贷款流程 1.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后,可持认购书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 2.经银行初审合格后,再到银行指定的事务所办理个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在银行初审合格后,购房者还须同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房款,并办妥《个人收入证明》(可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上述内容经律师审查后,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3.此外,贷款人还须到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房屋财产保险(时间与贷款期限相同)。 4.上述各项完成后,借款人可与银行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随后银行将款项直接划入开发商账户中,借款人即按月开始归还借款本息。

8,急求教上海房产证过户费用

税费大致如下:不满五年:首先上家:营业税:5.55%(5.45%)*170W=94350元 个 税:2%*170W=34000元 下家:契 税:3%*170W=51000元满五年:上家是上海唯一住房:营业税:(170W-75W)*5.55%(5.45%)=52725元 个税:暂免 下家:契税:3%*170W=51000元 上家不是上海唯一住房:营业税:(170W-75W)*5.55%(5.45%)=52725元 个税:2%*170W=34000元 下家:契税:3%*170W=51000元普通住宅的三个标准(需同时满足) 1、房屋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内环总价低于245万 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总价低于140万 外环线以外总价低于98万。 否则也是按照非普通住宅计算税费。(我是按非普通住宅给你算的,然后还有些交易手续费,印花税,贴图费等等之类的小钱上面是最主要的三大税费)
房子在什么地方, 是中环 还是外环 ? 还是 锦绣满堂的房子呀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过户时不管当初的价格和现在的价格,只是根据现在的评估价来计算.如果评估价为150万.由契税1%(90平米以下),个人所得税1%,交易费6元/平方,登记费80,土地证工本费18元,两证印花税20元.如果未满五年再交营业税和教育附加5.55%.自己算一下吧.

9,非上海户籍离开一年多了公积金封存如何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条件时所处的一种状态。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 封存后如何提取: 1.将已经缴纳过的公积金取出来.如果是因为离职原因,也就是说不在原来的单位工作了,可以申请将已经缴纳的公积金取出来。但是要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办理申请手续,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年之内的;(2)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如不符合规定的允许提取的条件,则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其账户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专户统一封存管理,待职工符合转移或提取条件时,再向中心提出申请。3、如果有了新工作新单位.可以由新单位启封继续缴纳

10,2015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对象(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二、申请条件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二)年满70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望采纳
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表示,目前,对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的初步标准,需要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主要包括户籍、居住面积、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等标准。 在户籍方面,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上海常住户口7年以上,同时,需要户籍在申请区5年以上。同时,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可支配财产7万元以下。此外,在申请经济适用房前5年,未发生过房产交易行为。 初步选择具备房源供应等条件的闵行、徐汇两区展开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上海全市推开。 目前,上海还在外环线周边、位于轨道交通沿线处统筹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要分布在浦东三林、宝山顾村、闵行浦江、松江泗泾、嘉定江桥等大基地。 其中,嘉定江桥基地已于24日动工,这也是上海市首批大社区基地中第一个启动的项目。江桥基地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西南部,占地面积50公顷,规划建筑面积约67万平方米,总投资约30亿元,将建设成为拥有学校、社区商业等完善公建配套的大型保障性居住社区。 供应采取两次公开摇号方式 刘海生表示,今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目标是,到今年年底,加上去年开工的部分,上海将会有600万平方米的开工量。 关于经济适用房价格,刘海生表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由组织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 刘海生表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销售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基准租金及上浮幅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采取两次公开摇号方式,第一次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情况,采用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刘海生表示,上海对经济适用房也设定了监督管理。将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和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虚假申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将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具体的还是要咨询当地,希望对你有帮助,祝你健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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