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沪建建管 2016 1026号文,上海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查询的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2-12-19 21: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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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查询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信息的变更须待企业的建筑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变更完毕后方可办理。办理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1份,至市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办理。一、受理依据: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第128号] 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质[2004]148号 3、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 4、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具体事项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7)057号] 5、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申报、考核补充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5)第095号] 6、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通知 [沪建建(2007)343号] 7、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7]201号) 8、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7)189号] 9、关于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核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21号] 10、《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沪建交〔2010〕8号) 11、《关于落实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要求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0】36号)二、办理延期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注意:办理延期事项都在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办理。 1、网上申请并打印的延期申请表1份(带条形码)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 3、有效期之内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需交验合格证书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需严格审查的企业另附: 6、在建工程一览表 7、近半年内取得的第三方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8、整改落实措施情况报告 注意1:特级、一级、特种专业、不分等级专业的需严格审查企业将以上另附材料(第6、7、8项)与申请延期材料一并交至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办理。 注意2: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的需严格审查企业将以上另附材料(第6、7、8项)交至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核部门(区质安监站)。 三、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注意:特级、一级、二级和不分级施工企业到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申请。其他企业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的受理部门申请。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网上申报,附带条形码); 2、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结果汇总表; 3、施工企业第三方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4、企业备查材料目录(加盖企业公章)。四、资质升级后变更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升级后新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3、施工企业第三方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3、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供)。六、申请变更经济性质 1、企业申请报告;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七、申请增加证副本 1、企业申请报告;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八、遗失补证 1、企业申请报告(若遗失为副本的,请明确副本编号);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声明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九、办理结果查询 1、办理结果将会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管理网站(www.CIAC.SH.CN)上定期的予以公布,请企业自行关注网站公告。十、领证 1、领证企业请带好:企业介绍信(或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变更手续时须提供) 2、领证地点: 二级以上及不分等级企业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底楼受理大厅领证(章)处领取。 三级及劳务分包企业到所在区安监站领取。 3、领证时间:网站公告中的指定时间十一、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2,外来人口综合保险包括建筑工地的施工人员的保险吗
至少我们上海是包括的,别的地方估计也差不多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通知2004年12月29日 13:44 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本市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简称《办法》)、《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有关具体操作事项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中,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均应按照《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建委)负责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实施和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简称市资质资格办)和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本区域建设工地内的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具体组织实施。 外省市(含中央企业)驻沪办建管处协助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系统)进沪施工企业的综合保险工作。 三、享受待遇 参加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工 伤、住院医疗两项保险待遇。 四、办理程序 (一)领取“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 中标单位(工程总包单位)在办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委托手续时,向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领取“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 (二)申领缴费卡 总包单位凭“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对上报资料核对无误后,指导单位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并开具“领取缴费卡通知书”。总包单位凭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缴费卡。 (三)预交综合保险费 l、本市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明确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将工程预计用工数单独列出。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预计综合保险费=中标单位预计用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5.5%×工期月)一次性划给中标单位。 2、本市建设工程直接委托的项目,在办理直接委托手续时,建设单位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预计综合保险费=总包单位预计用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5.5%×工期月)一次性划给总包单位。 3、总包单位应当及时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缴入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并获得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社会保险缴费卡”回执单(简称缴费回执)。 4、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缴费固执。 (四)人员申报 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领取《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申报软件》(简称软件),将实际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按要求录入软件,并打印《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一人一表),在表上粘贴个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照片下方按要求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总包单位将《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及其软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 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应及时将信息导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领取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手册》(简称《就业登记手册》)用于记录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在沪就业情况,是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凭证。 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收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上传的信息后,打印《就业登记手册》并送到各工程所在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总包单位领取《就业登记手册》后,交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保管。有《就业登记手册》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在项目之间流动,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在《就业登记手册》上做好人员流动情况记录。 (六)人员变更 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用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总包单位应将变更情况按要求录入软盘,生成《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 1、单位办理退工,凭单位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人员注销手续。 2、单位新进人员,按人员申报程序申报,在上交材料时增加一份单位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并按通知领取新进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手册》。 (七)缴纳综合保险费 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人数截止到当月25日实际人数,次月扣款。缴费周期为一个月。费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15%。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从总包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并建立缴费记录。对每月5日扣款不成功的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在每月12日(节假日顺延)再次扣款。综合保险费每人每月只扣一次。 (八)扣款催缴 扣款不成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扣款不成信息通知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由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打印“综合保险费追缴通知单”,通知总包单位。 (九)预交综合保险费的追加 当综合保险缴费卡中的预交综合保险费不足一定数额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打印“预交综合保险费余额提示单”,通知总包单位。 (十)注销缴费卡 工程竣工后,总包单位凭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综合保险登记销户申请手续,并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结户通知书,经市资质资格办核查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结户手续。综合保险缴费注销后,卡内资金结息后转至总包单位指定账户。 五、工伤认定及理赔 (一)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应按规定报告发生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工伤认定机构、工程受监安全监督站和商业保险公司。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工伤或职业病认定,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工伤认定机构认定和鉴定。 (二)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鉴定办法及 各项综合保险待遇的申领办法,按市政府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管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查验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 2、各级安质监管理部门在办理报监手续时,应查验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在日常现场监督管理中,应加强检查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持有《就业登记手册》情况。 3、市资质资格办应核实确认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上传的相关信息。 4、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应做好本区域内综合保险登记、人员信息处理、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发放等工作。 (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劳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的劳动监察。 七、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建[2002]893号)、《关于在上海扩大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97)第329号)同时废止。
3,我是做单项劳务分包的因价格较低及其它原因亏损了发不出工人工资百
1.建筑业人工工资纠纷原因分析 1.1欠薪纠纷根源分析 从实施欠薪行为主体来看,是处于建筑劳务关系最上端建筑实体企业,而欠薪行为的目标受众为处于建筑劳务关系最低端、实施具体劳务的务工人员。从我区建筑管理具体实践来看,受建筑施工劳务层层分包的制约,薪酬是否发放决定权的最上端与通过付出劳务而获取薪酬的最低端没有任何直接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否足额发放薪酬与建筑实体企业没有太大关系,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因而劳务工资的发放不在重点考虑范围,也由于无直接法律关系,薪酬发放成为了建筑企业对民工施舍,这是欠薪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1.2欠薪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1.2.1农民工自身能力不足 受长时期以来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影响,建筑业农民工地位始终处于非常低的境况。同时农民工受自身所具有经济收入低、生活较为贫困、文化程度过低、谋生技能不强、职业能力弱、缺乏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等特点的制约,以至自身维权能力、经济能力和法律技能都非常弱。一旦发生欠薪,通常无力自我救济,而当社会救助途径不畅,繁复的诉讼程序与漫长的期限,加上高昂诉讼成本将他们拒之于国家法律救助大门之外,极易陷于极度绝望而寻求极端方式或自虐方式解决,于是就将“欠薪”演变成了纠纷和极端事件,甚至是社会性事件。事实上农民工工作一年的成果大多关系来年全家生活与子女的教育,。无力自我救济、讨薪艰难与卑微,至其情绪容易陷于无望,在不当外部环境刺激下易萌发极端情绪,以至造成惨烈的上访事件,从而极大地威胁社会稳定。 1.2.2欠薪实质多转为结账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总体经济水平的上升,人工工资已随之持续上涨。社会经济发展规律表明,这种伴随经济总量上升的人工费用上涨是刚性的,且将持续下去。因此在建筑业薪资分配中,一般情况下实际工资支付总额客观上均高于合同约定的劳务工程款中工资预算,特别是跨年度建筑工程合同,以及现行建筑市场施工方先行垫资的规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处于实际亏损状况,加上建设单位本身资金问题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往往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形式为代价。特别是已竣工结算长时间无力付款的、以及竣工尚未完成结算的项目,欠薪投诉非常突出,这种情况事前的排摸检查很难覆盖。此种情况一般有三种状况: 一是企业在可承受的情况下,为维持生产稳定,按高于劳务合同金额的实际工资予以支付,从而降低企业利润; 二是劳务企业或分包包工头,在招募农民工时,其薪酬大多以市场价为标准,如果甲方不增加金额,则劳务企业或分包包工头将无力完全支付劳务工人工资,所产生矛盾只能上交至总包企业; 三是因某种恰当因素劳务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或者要求退场结算工钱。企业受本身资金与成本约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即可能造成纠纷而进行投诉。 1.2.3集中支付惯例致节前欠薪突出 现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基本采用“按月发放生活费,年底或务工人员退场时集中清结工资”方式。此种工资结算方式存在很大弊端,主要是由于一次性资金需求量极大,在建筑方所需支付资金构成中,除了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外,还必须支付与施工相关的其他款项,比如材料款、建筑企业自用资金等等,如若建筑企业实收资金低于预算资金时,建筑企业优先考量的是支付与施工相关款项以及留足自用资金,而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并非优先项。同样劳务企业与包工头在资金运用时亦会以同一考量,在资金分配出现困难时,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为包括各级包工头在内的优先项。因而当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引发工资纠纷则势所难免。虽然这种支付方式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但是这个法律效力相对较弱,且相对于农民工来说,几乎不具操作的可行性。 1.2.4.施工企业违规用工 一直以来劳务企业“空壳化”现象较为严重,劳务用工基本以总包-劳务分包-包工头-班组长-农民工的用工链条出现。因此目前用工主要表现为由包工头雇请用工的状况。在劳务工人的实际工资结算过程中,建筑企业并不是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而是只与承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由于包工头往往为自然人而不具用工主体资格,自我责任承担、法律约束与社会约束效力非常弱,一旦因工程款结算不足或产生纠纷,或包工头自身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满足,往往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成为首选。由于上一级分包包工头或劳务企业缺乏承担市场主体责任的实力,当工资纠纷发生时,从法律关系上,政府管理部门直接面对的是不具最初资金分配权的劳务企业、或包工头个体和农民工群体,此其中低级包工头即具欠薪债务人和被欠劳务工程款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明显加大了协调解决的难度。此中亦滋生出利用企业违规分包、无合同用工等管理漏洞,以农民工为筹码进行不法讨薪行为。 1.2.5承发包关系混乱加剧了拖欠事件解决的复杂性 由于建筑业所涉利益多元而广泛,且法律规范效力非常弱,以致各种灰色规则甚多,如不论工程大小雇用劳务工人都是层层发包,不仅承发包关系混乱,而且加剧了拖欠事件频发和解决的复杂性。 一是建设方肢解工程。形式上施工现场是由总包管理,但实质上总包企业由于分包而无法有效地实施现场统一管理,不少专业工程施工部分实质上不在总包管理的范围,因而拖欠工资事件极易发生; 二是“六无工程”。建设方在没有任何基建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出于招商引资需要,基层政府默认建设方的违规行为。当此类项目发生工资纠纷时,由于超越建设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因而无法有效解决; 三是“阴阳合同”。部分建设方与施工企业违法签订阴阳合同,实际合同与备案合同的主要条款存在重大差异,极易引发工程款支付争议,进而导致工资纠纷。 四是分包管理混乱。现行建筑市场中,一般建筑工程均采用劳务企业分包劳务作业的做法。但劳务企业大都缺乏关联实力,管理不能到位,工人的日常管理基本处于混乱状况。加上不少工程项目经理挂靠现象严重,同样无法实施有效的现场管理,一旦发生欠薪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 1.2.6 组织农民工闹访为追讨工程款的“有效”手段 建设方长时间无力支付工程款,或建筑企业低价承揽工程导致亏损,往往将农民工作为工具,以农民工名义讨薪,有组织地采取闹访手段,达到讨要、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在欠薪纠纷中,不论是包工头为达私利恶意为之、还是包工头真实为农民工追讨薪酬,其欠薪均为客观事实,因而不论其组织者意图如何,政府管理部门都必须介入,而由于其复杂性,往往使政府部门陷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2.实施相关管理措施时存在的管理瓶颈 在我们对建筑企业管理实践以及欠薪纠纷处理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与阻碍,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难点:一是追讨欠薪人员是否属于投诉项目务工人员难以确定;二是难以核定应发工资实际额度;三是难以界定用人企业与用工企业责任;四是工程款与实际发生的工资款难以分离。上述问题始终是欠薪纠纷处理的瓶颈,不仅给纠纷的顺利处置带来困扰,也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追究责任企业与个人的责任造成很大的难度。因此上述问题始终是我区处置欠薪问题关注的重点,经过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将上述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3.建筑业人工工资纠纷应对对策建议 3.1完善欠薪问题处置具体操作办法 由于缺乏具体规定,而现有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在面对巨大的维稳压力时,有时只能开口子,形成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范例,成为被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利用的工具,当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欲达目的时只需将“火”烧大,迫使政府出面即可,从而反过来导致欠薪事件,特别是恶意欠薪事件的增多。因此必须出台明确的处理欠薪问题的操作办法,基层政府的相关工作才能更有“底气”、更加规范。恶意欠薪与恶意闹薪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3.2企业欠薪风险进行管控 在建筑业管理实践中,欠薪事先一般都有征兆,所以未雨绸缪,提前介入,早发现早解决,是欠薪风险管控的有效手段之一。管理实践中,我们在每年较为敏感的时间窗口6月、11月两次组织开展全区在建工程劳务用工专项检查,结合平时的各项检查,重点核查近年来有工资拖欠记录的企业,平时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工程款支付缺口较大、有拖欠工资可能的企业。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做进一步处理,同时跟踪督查,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市场。 3.3 多管齐下,严厉打击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处以警告、罚款。限制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查等相应处罚措施。2012年春节期间,我区即对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混乱造成民工集访闹访的4家责任企业、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置,起到了较为有效的惩戒作用。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经发现,即可直接将材料上报司法机关或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通过此手段追索农民工工资。有效地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3.4 实施四项基本措施,强力监督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 3.4.1设立绿色通道,加强监管 在企业显著位置设立“绿色意见箱”,由每个分中心的3名专职建筑协管员定期开启,且需2人在场同时开启,并在信箱上明确标明建筑业企业管理办公室的信访中国及邮箱地址。 3.4.2强化法律效力,确保维权到位 根据法律关于欠薪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的规定,若有农民工上访投诉“欠薪”,若企业提不出发放工资证据即可认定为欠薪,并依据法律与规定处置,可较好地解决农民工讨薪“举证难”的问题。与此同时对没有实际证据证明欠薪的农民工进行法律与维权教育,提醒和指导其索要相关证据,如“白条”,以提高维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3.4.3欠薪企业需缴纳保证金,切实予以制约 严格实行《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沪建建管[2006]第052号)的规定,要求出现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以为企业能够及时支付工资的保证,即一旦发生欠薪行为则以保证金支付,支付欠薪后的保证金缺口,建筑企业必须及时补足。以此提高对农民工的救助能力。 3.4.4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后,不定期进行排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坚决严厉处罚,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同时梳理了承发包关系,让复杂的承发包关系有了头绪,便于管理。 结论 随着建筑行业不断发展,行业总体呈现高速发展的特点,对于用工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用工工资纠纷一直是困扰当今社会重要难题之一,为了更好地协调与解决用工与建筑单位的关系,文章主要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以对当前建筑行业用工纠纷的解决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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