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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7楼装电梯有什么规定

7层以上必须安装电梯,1-7层为多层,8-12层为小高层。建筑管理条例规定建筑物高度超过21米,小高层必须安装电梯。
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就可以了,一般不需要用户跑的,电梯公司会把手续全部办好的。

上海7楼装电梯有什么规定

2,老旧小区安装电梯与楼梯门距离有什么规定

消防楼梯间是一定要设消防门的,但贴瓷砖就不一定了,这个不是强制性的,你需要查看你签合同里面的一份附件:“收楼标准”,这里是有楼梯是什么样的规定或是说明,若是上面写的没有的话那么找开发商也是没用的。
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你可以当地规划局的相关规定。一般的有电梯投影边缘离其它楼距不得小于10米,也有些地方政策规定为小于6米的视为对相关住户有影响的(也就是不得小于6米)。消防要求每个楼层电梯出口,与楼层原楼梯出口必须是相通的,包裹电梯过廊通道与原楼层先通,平层和错层通用一个规则结构。

老旧小区安装电梯与楼梯门距离有什么规定

3,旧楼加装电梯国家有关规范有哪些上海共铸建筑工程公司专业施工

粤建设函[2008]481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  现将《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并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需要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当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意见的要求增设电梯。  二、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本着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地产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增设电梯,并通过提高租金等办法收回投资;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为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业主可以委托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七、各级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九、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后,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  十、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制定本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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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什么时候能实现全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统一都装那种2025年前

上海老年人口高于全国,相信市政府会加大政策支持,破解安装难题,加快安装进度,把安装电梯的实事工程项目,能在全国做出表率。
简单地说,如果是你的自有地基自建房,自主权在你手上,想加装电梯很容易。如果是普通的商业小区,你自己只买了某个楼层的单元房,想加装,几乎不可能——商业住宅的外立面是有规范的,不会允许个人搭建额外建筑物的,物业第一关就过不去,找当地建委批准增建更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然后是本楼住户的谅解同意书,然后~~~然后~~~~
全部恐怕不现实,有些可能不具备加装电梯的条件,具体的安排可以去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根据海市目前的规定,要想增设电梯,必须经其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同意,只要有一户业主不同意,改造工程就会被“一票否决”。不过,即便业主们达成一致,老楼的构造也未必适合安装电梯。不少小区的老房子构造局促,如果安装了电梯,会影响到楼与楼之间的栋距,可能就无法达到相关规划标准。另外,新出台的《指导意见》虽然理顺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分工,但对居民来说操作流程仍然繁琐。按照《指导意见》,符合安装电梯要求的小区,要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随后,申请人制订规划土地、建筑结构等可行性分析报告,向区房管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再委托设计相关方案,并征求消防、环保、卫生、民防、市政等部门意见。开工前,要到区建设部门、安监部门报备,竣工后,再请这些部门来验收。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需要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当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意见的要求增设电梯。 二、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本着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地产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增设电梯,并通过提高租金等办法收回投资;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为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业主可以委托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七、各级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九、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后,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 十、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制定本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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