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靠近市区的适合学生聚餐的地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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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靠近市区的适合学生聚餐的地方有哪些

2,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证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用餐配送,是指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订购要求,对膳食进行集中加工、分装和分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对固定订购集体用餐的管理活动。  国家和本市对学生集体用餐和单位自办食堂供应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  本市质量技监、工商、卫生、公安、市容环卫、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食品安全承诺制)  本市实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卫生安全承诺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与用餐单位签订订购合同时,应当就其食品卫生安全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用餐单位作出承诺。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  经济开发区等集中工作区域以及新建办公楼,应当创造条件开办集体用餐食堂,提供用餐场所。  本市鼓励符合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积极拓展集体用餐市场,实现集体用餐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保证集体用餐的产品质量和用餐安全。第二章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七条 (从业许可)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括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集体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装和分送等生产经营活动。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并核准其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并将经核准的生产加工数量对外公布。第八条 (生产经营基本条件)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其生产加工经营要求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要求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  (三)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检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基本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十条 (有关人员的培训和体检)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从业人员、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其中从业人员还应当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一条 (生产工艺、数量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准的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生产加工和配送集体用餐。第十二条 (原料采购)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向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设置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采购原料和半成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包装食品标签。  禁止向无证商贩采购食品原料、半成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第十三条 (原料初加工)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原料进行初加工时,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查验、拣选、浸泡、冲洗原料,保证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符合卫生要求。第十四条 (加工方式及温度控制)  集体用餐的膳食可以采用冷藏、加热保温或者高温灭菌以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方式进行加工。  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熟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装、储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75℃以上。  采用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煮后加热保温,使膳食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5℃以上。  采用高温灭菌方式加工的,应当将膳食盛装于密闭容器中经高温灭菌,达到商业无菌要求。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2010修正

3,上海市徐汇区有没有合适同学聚会吃饭的地方参加人数2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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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的小学的饭盒有何规定

二)关于盒饭准入   1、学校在订盒饭时,应当查验饭盒供应商的《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能有效地实施沪卫卫监[2003]14号《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并能争取投保的承诺。   2、学校应提供盒饭暂存专用场所、暂存盒饭必须隔地置放,保温,有专人看管。   3、学校在每天盒饭送达后,由专人负责“日检”:    (1) 对运输与分发盒饭的车辆、器具、人员的卫生安全进行查验;    (2) 对盒饭的品种、感官性状等进行严格的验收;    (3) 对盒饭每餐按规定(2人份,保存48小时)留样,并作记录;    (4) 检查用餐现场,及时反馈盒饭卫生安全情况。   4、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对盒饭生产的抽查,支持卫生部门对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必要时及时调整向学生供餐。   5、学校要与盒饭供应商保持沟通,以研究改进盒饭卫生安全的质量。 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盒饭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盒饭生产经营者。本办法所指的盒饭是指集中加工、分装、分送(供应)的盒装菜肴和主食,包括餐饮业外送盒饭。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盒饭是指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盒饭。第三条 本市实行盒饭生产经营卫生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盒饭生产经营者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盒饭生产经营者其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其他责任。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当就其生产、经营的卫生责任向卫生行政部门等作出书面承诺,保证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向定餐方作出确保所供盒饭安全卫生的承诺。第四条 盒饭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前应当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学生盒饭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第五条 盒饭加工供应须采用以下方式:(一)冷藏(冷链):盒饭烧煮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须使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后分装,并在10℃以下条件储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不低于75℃;(二)加热保温:盒饭烧煮后加热保温,使盒饭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5℃以上;(三)高温灭菌:盒饭中食品盛装于密闭容器中经高温灭菌到商业无菌要求,可在常温下保存。第六条 生产加工盒饭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卫生条件:(一)具有与供应方式、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独立分隔的原料储藏、粗加工及切配、烹调、餐具及工用具清洗消毒、盒饭分装、成品储存等专用场地;(二)生产场所及设备布局合理,形成生进熟出的工艺流程;(三)有相应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盒饭的单位,应同时设立盒饭冷却专间和分装专间。盒饭冷却和分装专间内应设空调、温度计、紫外线灭菌灯、二次更衣及流动水清洗消毒池等设施,操作时温度应控制在25℃以下。第七条 采用非高温灭菌方式加工盒饭的单位,日生产量在3000份以下的,生产加工场地总面积应不小于50O平方米,其中粗加工及切配、主副食品烹调、盒饭分装专间和成品储存(包括预冷、冷藏或保温)场所面积均不小于100平方米;盒饭日生产量在3000份以上的单位,日生产量每增加10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分别增加25%以上。第八条 盒饭中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5℃。不得加工供应生拌菜、改刀熟食、色拉、生食水产品等品种。第九条 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的盒饭,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采用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盒饭,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第十条 盒饭应标明品名、厂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及食用方法。采用高温灭菌方式加工的盒饭标签应当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十一条 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当天供应的全部食品品种的成品中随机抽取留样样品。采用非高温灭菌方式加工的盒饭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在冰箱内存放至超过保质期限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250克;采用高温灭菌方式加工的盒饭,其留样食品应保存至超过保质期限2天以上,每批次产品每个品种主食和菜肴的留样量分别不少于250克。第十二条 接触食品的各种机械设备、工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接触待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应当有明显标记,严格分开使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后应当严格清洗,并保持清洁,使用前需进行消毒.第十三条 盒饭应当装入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次性或不锈钢等其他符合工艺要求材质制成的餐具中。非一次性餐具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洗,并采用湿热消毒。第十四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做好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外露饰物;上岗前和便后应洗净双手,操作时必须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进入分装专间时应重新更换清洁工作服、洗手消毒并戴口罩。食品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十五条 盒饭运输应当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的盒饭,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车厢内温度控制在10℃以下。采用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盒饭、运输车辆应使运输途中的盒饭可加热保温至65℃以上。车辆运输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操作卫生,防止盒饭污染。第十六条 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第十七条 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建立每日生产、销售台帐。对超保质期的盒饭或退货盒饭应作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第十八条 盒饭生产者应建立盒饭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合格的检验人员,对每批盒饭的品种、感官、标签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或商业无菌)进行检验,并应每天对盒饭分装工用具、餐具、员工双手、操作台面等盒饭加工环节进行大肠菌群定性检验。检验结果应予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第十九条 盒饭生产经营者的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上岗前须经至少50学时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每年年度验证前或企业有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至少50学时的复训,经复训后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原管理或检验工作。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或检验人员未按要求接受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而末取得合格证书的,新申请企业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参加年度验证。第二十条 盒饭生产经营者应执行良好卫生操作规范,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岗位操作卫生要求,运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原理进行卫生管理。盒饭加工供应过程应至少设立以下关键控制点,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一)烹调中心温度:由加工人员对每批产品烹调时选择体积最大的测量中心温度1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3小时抽查1次:(二)烹调后2小时中心温度(冷藏盒饭):由加工人员在每批产品烹调后2小时测量中心温度1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6小时抽查1次:(三)成品储存温度(冷藏盒饭及加热保温盒饭):由成品管理人员至少每2小时测量1次(或检查自动温度记录1次),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天抽查1次:(四)成品运输温度(冷藏盒饭及加热保温盒饭):由运输人员在出厂及到达每个供餐点时各测量1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周抽查1次;(五)成品储存时间(冷藏盒饭及加热保温盒饭):由运输人员在分送到每个供餐点时查验盒饭生产日期、时间,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周抽查1次;(六)食用前加热温度(冷藏盒饭):盒饭生产经营者根据定餐方设施推荐加热数量及时间,至少每周测量1次加热后中心温度。盒饭生产经营者应根据以下卫生要求对盒饭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检查:(一)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执行状况: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天检查1次:(二)消毒温度及消毒液浓度:由操作人员对每批餐具消毒温度测量1次,每小时对工用具消毒液浓度测量1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天抽查1次:(三)原料验收:由原料管理人员对每批采购原料索取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并进行感观检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天抽查1次;(四)原料冷库温度:由冷库管理人员至少每6小时测量1次(或检查自动温度记录1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天抽查1次。检查时发现生产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改进;原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视情况退货或重新进行感观检验,感观不符卫生要求的予以销毁;不符合规范,要求时段生产的成品,应视情况进行重新热加工或销毁。各项检查内容应做好记录,保留1年以上、并将记录副本每季度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生产加工学生盒饭的企业应配备专(兼)职的营养师(士),供应的学生盒饭应同时符合相应营养标准。第二十二条 订购学生盒饭约学校应做到:(一)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二)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留样食品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三)订购学生盒饭时查验供应单位的《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四)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盒饭暂存专用场所,供应冷藏盒饭的还应配备盒饭加热设施;(五)有专人负责管理盒饭供应工作,供应前应查验盒饭的品种、感官质量等,并对盒饭进行严格的验收;(六)每天供应的盒饭应在学校留样48小时,留样量不得少于2人份,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盒饭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关于通知的作业

九江市卫生局文件 XX发27号 九江市卫生局关于第十二届 全国爱眼日开展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以及青少年用眼不注意卫生,导致大量青少年眼疲劳,对青少年的视力造成严重危害。为提高儿童青少年的视力水平,加强全民族的身体素质,预防早期近视,九江市卫生局决定在6月6日第十二届全国爱眼日来临之际开展宣传活动。经市卫生局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二届全国爱眼日的主题为“防盲进社区,关注眼健康”届时请各卫生局做好宣传活动的开展。 二、各县、区卫生局应举办各种爱眼日宣传活动,如宣传有关眼保图片及有关保护眼睛的小常识等。 三、自2007年5月1日起,各县区卫生局可举办义诊咨询活动,同时宣传爱眼日的意义。 四、自2007年5月10日起,各社区卫生部门应关注爱眼日,及时开展各种护眼活动,宣传用眼健康。 特此通知 九江市卫生局(印)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6,上海农信餐饮有限公司怎么

简介:上海农信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8月1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集体用餐配送:学生盒饭(加热保温,3000人份/餐次)或社会盒饭(加热保温,3000人份/餐次),餐饮半成品(生制)、餐饮原料(凭许可证经营),食堂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园林绿化,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等。法定代表人:马雅珍成立时间:2003-08-18注册资本:102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1011500078475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浦东新区龙新路395号1幢
上海农信餐饮有限公司是2003-08-18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浦东新区龙新路395号1幢。上海农信餐饮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57538079251,企业法人马雅珍,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上海农信餐饮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食堂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园林绿化,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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