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店面干活垃圾丢到外面没有分类属于个人吗在上海要罚款多少

,上海实行严厉的垃圾分类管理政策,个人扔错垃圾会被处以50元到200元不等的罚款,而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则将会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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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去上海旅游也要垃圾分类吗2019上海垃圾分类怎么分罚款

目前上海准备实行垃圾分类,于是有不少上海居民都快要被逼疯了,毕竟垃圾分类要知道哪种垃圾放在哪一类型中,还有计划去上海旅行的小伙伴们,想知道垃圾分类对你们有影响吗?去上海旅游也要垃圾分类吗在上海,要进行垃圾分类的,并不只有本地市民,还包括外地游客、外国人。因为《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属地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进入上海的行政区域,都要遵守《条例》规定。拒不改正的,同样要被处罚。对游客而言,这些也需要注意:从7月1日起,上海旅馆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包括:牙刷、梳子、浴擦、剃须刀、指甲锉、鞋擦。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免费的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也就是说:饭店和外卖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的时候,一些人喜欢在公共场所边走边吃随手买来的特色小吃,吃不完就扔掉从7月起,不能乱扔哦。《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后,再把吃剩的食物随意扔进街边垃圾桶,最高可能被罚款200元。因为上海公共场所设置的垃圾桶,一般情况下将只有干垃圾和可回收两种。大部分食物都属于湿垃圾,如果把没吃完的食物,随包装袋一起扔进这些垃圾桶,就是违法行为了。吃剩的食物该怎么办?用过的纸巾、塑料袋、一次性餐具,扔到干垃圾桶;倒掉液体的饮料瓶、废塑料、废纸塑铝复合包装,扔可回收物箱;果蔬肉类等等湿垃圾,要带到有湿垃圾桶的地方再扔。不过也不用担心:一些餐饮业态较多的商业区或旅游景区,会在路边等公共场所增设湿垃圾桶。来上海游玩的时候,注意一下身边的垃圾桶标识,记得垃圾正确分类即可。上海垃圾分类怎么分第一步肯定是要知道如何正确地分垃圾。常见的生活垃圾有那么多,哪些是干垃圾,哪些是湿垃圾,哪些是可回收垃圾,哪些是有害垃圾?具体操作起来,其实并不容易,就连小龙虾、粽叶都需要想一想。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网民们总结了一版简洁易懂的方法——猪分类法,不过未经官方认证,官方的版本是《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这份由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发布的指南详细标注出主要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还有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电子废弃物。《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部分截图如果遇到化妆品、宠物粪便等官方指南上没有明确规定又很难辨别的怎么办?这时候就需要参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其中列举了每种分类中常见的垃圾。比如,易拉罐、食品罐/桶、指甲剪、螺丝刀、电路板(主板、内存条)、充电宝、电线、插头都属于可回收垃圾;过期药物、药物胶囊、药片、药品内包装、过期的指甲油、洗甲水等属于有害垃圾;火锅汤底(沥干后的固体废弃物)、鱼骨、碎骨、茶叶渣、咖啡渣、中药药渣、水果果肉、水果果皮等属于湿垃圾;大骨头、硬贝壳、硬果壳(椰子壳、榴莲壳、核桃壳、玉米衣、甘蔗皮)、硬果实(榴莲核、菠萝蜜核)、猫砂等属于干垃圾。图为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2019)》整理此外,市民也能在“上海发布”“绿色上海”等微信公众号使用垃圾分类查询工具。比如,打开“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点击“市政大厅”,再点击该栏目内的“垃圾分类查询”,在查询框内输入想要查询的垃圾名称,一般就能知道它属于哪类垃圾。如何罚款从7月1日起,上海将对垃圾分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开罚单。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而言,哪些行为属于“拒不改正”?如果罚款,到底怎么罚?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城管执法局获悉,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以下简称《查处规定》),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上海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处罚金额在实际执法中按照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次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如果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50元至200元。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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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什么全国46个城市进行垃圾分类试行怎么实施的有什么惩罚措施

对那些垃圾不分类的人,现在上海的处罚是,罚款
德国垃圾分类是因为在卖东西后已经付了包装处理费了如果分直接丢垃圾桶,这是要付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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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具体的政策法规急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目标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第九条(清洁生产)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第十条(包装物减量)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第十一条(果蔬菜皮减量)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第十二条(低碳消费)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第十三条(绿色办公)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第十四条(配套政策和标准)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必要时,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行辅助分类。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可以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减少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本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步骤,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第二十二条(报告和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进,并可以根据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2] 第三章分类减量的促进措施第二十三条(鼓励参与)本市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与激励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绿化市容、环保、商务、旅游、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及示范指导)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指导活动。住宅小区可以安排示范指导员,指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工作)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连锁经营协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分类计量和统计)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实行重量统计。第二十八条(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县)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县)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第二十九条(精神文明创建评选)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第三十条(绩效考核)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应当纳入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系统,用于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并逐步与商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告知、投诉、举报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 [2]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单独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居民装修垃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投放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分类收运处置)对于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一、《办法》制定的意义《办法》是旨在通过法治方式改变和规范垃圾收集行为,提高本市垃圾处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立法决策,其意义主要是:第一,标志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法制化的新起点。《办法》是在总结上海以往多轮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尤其是2011年以来的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国际上大城市垃圾分类法律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确定的法律制度。其实施意味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从试验性探索到确定性的法制化新起点。第二,有助于提高上海的生态文明水平。垃圾处理已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难题,是代表着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有助于促进和提升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的国际形象,有助于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在上海的落实。第三,有助于提高上海的整体城市文明水平。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最终体现在公民个人良好的投放垃圾行为习惯的形成。此项工作既需要政府的组织推动和监管实施,又需要市民的广泛行动,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通过对此项工作所涉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立法明确,能够更好地促进上海市民良好行为习惯的尽快形成,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体水平。二、《办法》的特点及主要内容(一)《办法》适用上“分步推进”的特点《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在法律适用空间上,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即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施行分类投放,而是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具体区域,不断地有序推进实施。二是,从制度约束上,《办法》设定的处罚条款,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全面适用。而是根据渐进性特点,在实施初期,对垃圾分类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但如果在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较为成熟和成功的小区中,对个别较为恶劣的行为,会依法处罚。当然,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行为的处罚,将会随着垃圾分类法律制度实施的深入而不断加强完善。(二)明确垃圾分类减量监督管理和推进落实职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推进,政府责无旁贷,且需合力推动。《办法》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推进模式:(1)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2)市商务委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3)区县政府是垃圾分类减量的责任主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此外,市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配合实施。(三)确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类标准本市垃圾分类标准已从早期试点的有机、无机二分法,逐步拓展为2011年以来试点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此次立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延续了四分法分类标准。考虑到试点中市民对垃圾“干湿分类”命名的认可度高于“厨余与其他垃圾分类”的命名,所以本次立法将原四分类垃圾名称微调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同时授权市绿化市容局制定细化分类目录,以便市民可以清楚地知道具体分类要求。(四)明确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要求考虑到不同区域产生垃圾的类别、数量不同,《办法》采取“因地制宜”原则,区分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以及公共场所等三类区域,设定了差异化的设置要求。同时,《办法》也授权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公布设置规范,明确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具体内容。(五)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为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办法》首先根据场所区域差异、实行物业管理情况、出租及委托经营情况等因素,区分道路等公共场所、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等四类,确定了不同责任人。其次明确管理责任人的三个主要职责:(1)设置分类收集容器;(2)分类驳运;(3)宣传指导和劝告制止。(六)明确垃圾分类减量促进措施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需要一个长期推进过程,需要多方面有效推动,《办法》专章明确了一系列分类减量促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鼓励通过社会化精神和物质奖励方式,促进与激励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二是,行政部门、媒体都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垃圾分类减量知识应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三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行为的指导活动。四是,要求各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循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5,上海垃圾分类首日开出罚单是那个部门开的

上海垃圾分类条例实施首日,松江泗泾城管开出了首张罚单,罚款50元。当日清晨五点,泗泾城管中队早班组的执法队员已启动首轮执法检查工作。五点半,新凯分队队员巡查至新家园路某处早餐店,餐饮店的员工已然忙开了手脚,队员刚进店没多久,便见其中一位员工随手将桌面上客人留下的餐巾纸扔进了一抄旁装有厨余垃圾的棕色垃圾桶内。执法队员立即上前劝阻教育,这位员工虽然口头上表示“我知道了”,但在对下一桌进行清理时,依然将干湿垃圾进行了混投处理,队员即刻摄影摄像取知证,并开具现场检查笔录等系列文书。当执法队员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递交其手上并要求其整改时,这位店员的情绪起了明显变化,口气不耐烦地表示,店里生意的早高峰马上就到了,自己现在没有时间配合整改,并拒签责改书。鉴于现场证据链齐全,当事人拒不签收《道责令改正通知书》,且当场拒绝改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执法队员随即对其开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人民币伍拾元整。
搜一下:14年1月10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开的那个关于ict的论坛挺有意思,是什么论坛啊?

6,上海垃圾分类如何监管

《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进入倒计时,日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以及裁量基准。 城管可对10类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处罚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10类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 (二)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 (三)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 (四)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 (五)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 (六)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七)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 (八)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 (九)处置单位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 (十)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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