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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政府在哪个区

上海市政府在:黄浦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政府是上海市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海市政府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政府下辖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府历史沿革: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成立上海市人民政府,设黄浦、老闸、邑庙、蓬莱、嵩山、卢湾、常熟、徐汇、长宁、普陀、闸北、静安、新成、江宁、北站、虹口、北四川路、提篮桥、杨浦、榆林等20个区和新市、江湾、吴淞、大场、新泾、龙华、洋泾、真如、高桥等10个郊区。同时,上海的郊县划入苏南、苏北行署,后由江苏省管辖。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上海仍为中央直辖市。上海市划分为20个市区和10个郊区。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政府在哪个区

2,上海市政府服务热线

? ? ? ?10月8日上午8时,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开通试运行。今后,市民遇到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咨询、求助、投诉和建议,通过拨打“12345”一个号码就能搞定。? ? ? 近年来,上海市政府部门和区县为加强公共服务,先后设立了各类政务服务热线230多条。这些热线在服务市民,发挥很大作用的同时,也遇到了热线太多,不方便市民记忆和反映问题,热线分属于不同条块,遇到跨部门问题难以协调落实,以及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服务标准,热线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为了科学整合并利用各类行政资源,最大限度地方便市民咨询、求助和反映问题,及时解决市民诉求,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市政府决定设立“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并纳入今年市政府重点工作。

上海市政府服务热线

3,上海市人民政府

网址:https://www.shanghai.gov.cn/ 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 [1] 。截至2019年,全市下辖16个区,总面积6340.5平方千米 [199] [206] ,建成区面积1237.85平方千米 [2-5] 。2021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为2489.43万人。 [182] 2021年,上海市地区生产总值43214.85亿元,GDP同比增长8.1%。 [176-177] 上海市地处东经120°52′—122°12′,北纬30°40′—31°53′之间, [25] 位于中国华东地区,地处太平洋西岸,亚洲大陆东沿,长江三角洲前缘;东濒东海,南临杭州湾,西接江苏、浙江两省,北接长江入海口。 [30] 上海平均海拔高度2.19米,大金山岛为上海最高点,海拔高度103.7米。上海河网主要有流经市区的主干道黄浦江及其支流苏州河、川杨河、淀浦河等。约6000年前,现在的上海西部即已成陆。春秋战国时,上海是春申君的封邑,故别称申。晋朝时,因渔民创造捕鱼工具“扈”,江流入海处称“渎”,因此松江下游一带称为“扈渎”,后又改“沪”,故上海简称“沪”。1292年,元朝把上海镇从华亭县划出,批准设立上海县,标志着上海建城之始。

上海市人民政府

4,上海市政府组织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政府是上海市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49年5月27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司令部指挥之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宣告成立,陈毅任主任,粟裕任副主任。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宣告成立,陈毅任市长。1955年2月改组为上海市人民委员会。1979年12月,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委、上海市府、上海人大、上海政协、上海团市委、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机制体制保障。拓展资料1949年5月27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司令部指挥之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宣告成立,陈毅任主任,粟裕任副主任。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宣告成立,陈毅任市长。1955年2月改组为上海市人民委员会。1979年12月,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委、上海市府、上海人大、上海政协、上海团市委、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联。法律依据: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5,上海市委市政府待遇

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的部署,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120元调整到1280元,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将上调至每月730元。同时,部分就业补助标准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也将相应提高。这是记者从3月2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除月最低工资调整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从9元调整到11元。市级公务员,副科级,打卡奖金8470/月,双边公积金2498/月,单边补充公积金1784/月,工资1070/月,车补650/月,饭补500/月,年中奖金20000/年,年底奖金35000/年,公休费7500/年,13薪7500/年,总包27W。为切实提高上海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上海市将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准作适当调整,对社会协管类和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分别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和160元,即分别从1300元和1210元调整为1400元和1370元。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拓展资料市级公务员,副科级,打卡奖金8470/月,双边公积金2498/月,单边补充公积金1784/月,工资1070/月,车补650/月,饭补500/月,年中奖金20000/年,年底奖金35000/年,公休费7500/年,13薪7500/年,总包27W。为切实提高上海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上海市将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准作适当调整法律依据: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6,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制定规章的权限和主管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制定在本市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审查规章草案以及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法制工作部门应按分工,做好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核稿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第三条 (制定规章的原则和范围)  制定规章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坚持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坚持从本市的实际出发,坚持民主性、科学性。  市政府制定规章的范围是:  (一)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规章。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  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规章,称“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规定”、“办法”。  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规章,称“规定”、“办法”或“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第二章 制定规章的倡议和建议第五条 (制定规章的倡议)  本市和外省市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人士,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倡议。  制定规章的倡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提出。  收到制订规章倡议的机关,应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进行综合整理,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是否采纳并答复倡议人。第六条 (制定规章的建议)  本市各政党、人民团体的市级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委、办、局,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应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对可行的建议,应在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中采纳。第三章 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第七条 (规划和计划草案的提出)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应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草案。第八条(规划和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制定规章的规划草案应包括预期目标、项目名称、实施方案等内容。规划的适用时间一般为二至五年。  每年度的规章制定工作应编制计划草案。计划草案应根据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部署,分阶段、有重点地施行。计划草案应包括年度内应制定、修改、废止的规章名称,制定、修改、废止的理由和依据,起草部门以及起草和上报期限等内容。第九条 (规划、计划草案的编制和审批)  市政府法制办应在各部门提出的规划和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编制全市的规划和计划草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规划和计划的调整)  经批准的规划,实施部门应对每年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需调整规划的,应按规定规划的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一般应由实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第四章 规章的起草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和起草小组)  规章的起草由计划中确定的部门承担。起草部门应成立起草小组,确定一名领导主管起草工作。  规章的内容涉及不同部门管理职能的,应成立联合起草小组。联合起草小组一般应由计划中确定的主办部门组织。    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起草小组和联合起草小组应组织有关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第十二条 (规章的体例和文字要求)  规章以条文形式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必要时,规章可分章或章、节。各个条、款、项、目均应另起行。条应冠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等,款不冠数字,项应冠以“(一)、(二)、(三)”等,目应冠以“1、2、3”等。  规章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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