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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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是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关系到对犯罪的公正、文明惩治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在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是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刑事诉讼法

4,刑事诉讼法的三大原则

刑法的三大原则为:1、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知道,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可不只包括三大原则。我国的刑诉法的原则一共有十一条,分别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着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我国司法体系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依法追究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等。拓展资料:刑事诉讼法的三大原则是怎么规定的(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六)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③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④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5,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6,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拘留的规定 拘留是剥夺当事人一段时间内的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强制方法,一般拘留有三种类型: 行政拘留 、 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 证据 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 羁押 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 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 律师 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 、 代理 申诉 、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 刑事强制措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 立案侦查 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派员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情况和线索。 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对于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拘留期限 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刑事诉讼法 传唤 的规定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 接受讯问,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 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 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需要注意的是,传唤不是 拘传 的必经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 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 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我国 刑诉法 对公安机关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第九十二条只是规定“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同时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持续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 “不需要逮捕、拘留”没有被羁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7,刑法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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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刑法

8,刑事诉讼法 共 多少多少条

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共290条;修改前的共225条。
节、目即可、款,所以、目组成、条,共5编290条。。、节、章、款。编、项,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章。一般来讲、节是对法条的归类,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一部法律由章,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 比如第一编是第一部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内容丰富、项,第一章是第一节

9,刑诉法由哪些内容组成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 定 第八节 通 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10,新刑事诉讼法172条

您好。第一百七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特殊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特殊结案方式。   不同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调解,通过对双方进行说服和教育,使之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自诉人也可以在判决宣告之前,同被告人自行协商取得和解或撤回起诉。但是,由于公诉转自诉案件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恪守职责,应当进行侦查起诉而没有侦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不依法处理,会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惩罚犯罪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所以,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法院必须充分尊重自诉人的意见。自诉人不和解或撤诉的,法庭不能进行调解。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7-205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273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七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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