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多长时间登记一次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的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危险化学品多长时间登记一次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3,危化品登记的问题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对象包括:企业在生产过程环节所用原材料、辅助材料,生产的中间品、产品和副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全面识别,并逐个按照国家登记要求进行登记,取得登记证。
安监总局53号令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危化品登记的问题

4,危险化学品应该去哪里登记

法律分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5,哪些单位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凡是使用以上产品的都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6,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内容

法律分析:1、分类和标签信息2、物理、化学性质3、主要用途4、危险特性5、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6、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7,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是一个内容吗

不是一个内容!1、《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9号)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
无问题中的两个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化学品。(以上两个文件可到百度文库查阅)

8,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且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一)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1.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3.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4.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6.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1.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2.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3.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9,登记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是个什么

(一)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1. 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3. 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4. 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5.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6.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1.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2. 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3. 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一)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1. 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3. 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4. 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5.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6.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1.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2. 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3. 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机构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第九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第十条 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第十一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二条 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11,怎么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你说的应该时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证,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证。现在的登记程序一般是先从中国化学品安全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栏目注册,填报相关企业基本信息,省、国家级登记单位审查通过后,打印《危险化学品登记表》,通过县、市安监局提报以下材料:《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四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之后一般20天左右就能拿到证了。如果是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那要等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后看安监局出台的具体配套政策了。
呵呵,你的《登记证》还没有办完啊? 你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12,危险品登记应符合哪些要求

1.危险品登记基本要求(1)对于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2)危险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其他危险品的管理要求(1)对于属于特种设备的危险品容器,其安全管理应当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执行。(2)危险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品的储存、使用、经营及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3)危险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4)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5)危险品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应当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及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品目录的,依照规定调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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