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上海市服务业,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中奖是否可以到税务所去兑换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2-11-27 14:05:39
1,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中奖是否可以到税务所去兑换
2,上海试点营业税转增值税包含哪些领域服务业酒店
增值税扩围明年起上海先试,选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和交通运输相关的服务业
3,上海服务行业最多的地方是哪个地方
上海服务行业最多的地方、最繁华的地方,有以下几个:南京路步行街、老城隍庙区域、陆家嘴滨江地区、徐家汇、中山公园商圈、淮海路。
4,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税率:营业税是5%,再加上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和河道管理费一共是0.55%(城建税是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是营业税的3%;河道管理费是营业税的1%),也就是服务收入的5.55%。
5,2016年上海干什么行业比较好有前途
现在汽车这么多,如果对汽车感兴趣的话,可以做与汽车相关的行业,发展前景都不错的哦!市场前景有大市场和小市场之分。 诸如国际市场的大市场,前景行业,无非是能源、通信、金融行业。但是这些行业,小市场的人不容易涉及。 小市场比如个体市场,创业者。对于他们来说,也有一些区别。 首先,最有前景的,是把握自己的关系网和经验。行行出状元。你选择你所特长的。自然会为你带来很多优势。每行都有龙头老大。 其次,缺少经验和关系网的个人创业,比较有前景的,是大众所需,消费忠识度比较高的行业,比如饮食,零售、生产。这些行业,只要你用心客户。大家就会持续的给你支持!
6,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什么时候开始2016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7,上海有一些服务业改增长是了大概是那2部分
上海进行“营改增”试点以来,有关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成为试点纳税人反映较多的问题。为此,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2012年1月1日以来的试点及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如何取得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管事项予以明确。 增值税发票使用相关问题 1.发票抵扣问题。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该规定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相关精神的重申。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一旦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开具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过渡期红字发票使用问题。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了红字发票的开具问题。公告称,对2011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规定解决了“营改增”过渡期发票如何开具的问题。按照之前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公告就此明确,此种情形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过渡期留存地税局监制普通发票使用问题。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但具体使用范围及对象没有明确。为此,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对认定为从事货物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并开具给个人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但不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须缴纳营业税的除外)。 4.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公告第一条第四款明确,对经营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上海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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