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住宅建设标准,上海普通住宅的标准层高是多少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2-12-07 21: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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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普通住宅的标准层高是多少

2,上海农村建房最新政策
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问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法律依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上海地区农村房屋拆迁三层楼是怎样计算层高和层数的
上海地区农村房屋拆迁三层楼就是二三层楼计算的层数和层高没有改变
4,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户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的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使用的具体管理。 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的主管部门;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并负责农村建筑风貌的引导;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农户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户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进行农户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注重风貌。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村规民约和村民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第六条 (分类引导) 位于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设计和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翻建、改建住房。 位于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范围以外的农户,引导其选择进城镇集中居住,或者到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实施平移集中建房。 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且符合所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条件的,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居住权。第七条 (技术规范和规划编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配套设施设置规范和乡村风貌导则。 编制郊区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第八条 (建房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另行申请农户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农户可以按规划申请建房。第九条 (风貌管控)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乡村风貌导则,结合地区自然肌理、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元素等,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通过专业设计引导村民建房。第十条 (用地计划) 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第十一条 (公开办事制度) 区农业农村、规划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农户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开。
5,请问在上海是不是有规定90平方米以下的房子可以首付20那为什么
国家有规定,不仅是上海,90平米以下的房子是可以首付20%的。但这个规定是底限规定,而且不是强制规定,开发商和银行可以自己根据情况要求提高首付比例。一般来说,90平米以下的新房是可以首付20%的,但是二手房一般银行都会要求首付在30%以上。没有这样规定。首付最低20-30%,具体由开发商的资金供求状况而定。你好!没有这样规定。
首付最低20-30%,具体由开发商的资金供求状况而定。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6,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规划、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第七条 (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第八条 (用地计划) 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第九条 (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第十条 (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7,上海市居民住宅区中房与房的间隔应该多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规定:
第3.1.2条 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第3.1.3条 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建筑间距是为保证两楼接受足够的日照而设置的,保证大寒日日照满2小时。通常各地方的要求不一样,有地方规定,现在多采用建筑高度的1.5或1.8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也有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事实上,每个城市都有自己各自的标准。
8,2010年上海市房屋拆迁政策
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有何新规定,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中补偿方式有哪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对于货币补偿有哪些规定,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对产权补偿的新规定有哪些?《上海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集体办法》)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同样有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可供被拆迁人选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安置面积。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40㎡。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其中,重置价格是根据目前房屋的估价,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过去的价格,乘以2.5-3倍。据相关负责人解释,一般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后约为 650元/平方米,再乘以2.5-3倍。这样算下来,这部分的补偿约为200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 230㎡以内的,货币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价格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差价,乘以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原合法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住宅房屋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同样规定“55平方米”保障房标准 《集体办法》同样规定了“55平方米”的保障住房标准。即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5㎡,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但不得跨户型安置,55㎡以内不结算差价。 另外,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初装费。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因拆迁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10%—20%的范围,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 5类情况不予补偿 新办法规定,以下5种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1.违章建筑; 2.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3.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 5.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提 醒 正在拆迁的不适用新办法 两个新拆迁管理办法于11月15日实施,那么正在实施的拆迁项目是否使用新办法呢?对此,有关负责人称,不适用。 据介绍,两个办法均明文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也就是说,新拆迁管理办法适用于2009年11月15日后新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另外,自从新办法实施,原《上海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意见同时废止。你可以在百度点上海市网、然后在点上海市建委,再点政策与法规,再找一下上海市拆迁与补偿安置办法一看就知道了。
9,农村的自建房最高可以建几层最高多少米国家有相关规定吗 搜
层数要求:砌体结构按当地设防烈度,不设防及6度、7度设防的,7层21米;8度0.20g设防的,6层18米;8度0.30g设防的,5层15米;9度设防的,4层12米。高度要求:框架结构的,烈度6度的60米;烈度7度的55米;烈度8度的45米;烈度9度的25米。相关规定:详见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扩展资料自建房(农民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规划区以外或建设用地以外建房。自建房需要注意的问题:一、 自建房要选择好的建造团队,要有建筑草图。二、自建房要监工保障,保证建房质量,要准备钢材,砖瓦,水泥等材料。三、自建房要建房涉及到占用公共道路的问题,要处理好邻里关系。要写一张建筑合同,这样在结算的时候才能有据可谈,避免结算出现问题。四、自建房要设计好地下管道到问题,一劳永逸,要不然麻烦大了。五、自建房要不要忘了线路铺设。要保证墙体垂直。六、自建房要准备门窗,好预留门窗大小。七、自建房如果是楼房建设要注意给邻居的遮荫问题,处理好自己楼房的面积和结构合理。八、自建房要准备动力电源。九、自建房要选择好建房季节,最好是正月过后就建。十、自建房地基一定要处理好。自建房的新方式:轻钢结构和木结构轻钢结构的自建房的优点是:1.抗震8级、抗风13级。2.得房率比传统多40%,3.集成化的住宅,2个月200平方可建好直接入住。省时省力。4.环保节能,不会形成建筑垃圾。5.保温隔热:2层措施:挤塑板和玻璃纤维棉来隔热保温和隔音。6.单面呼吸指来保障防潮。7.个性化定制:外观和户型以及布局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设计自家的外观。8.舒适程度很高。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自建房1. 层数要求:砌体结构按当地设防烈度,不设防及6度、7度设防的,7层21米;8度0.20g设防的,6层18米;8度0.30g设防的,5层15米;9度设防的,4层12米。、2. 高度要求:框架结构的,烈度6度的60米;烈度7度的55米;烈度8度的45米;烈度9度的25米。3. 相关规定:详见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1. 、农村的自建房规定每人可以建多少平方的房子?农村土规定每建少平米房《土管理》并未明确规定《土管理》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户能拥处宅基其宅基面积超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各省规定同请网查阅该省《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便知道该省农村村民均宅基面积标准户均宅基面积少平米二、至于农村宅基建几层问题要看所建宅基否纳入规划管理没;纳入其规划管理要按照规划进行规划部门咨询便知道没纳入规划管理根据自修建实际情况定2. 农村的自建房宅基地最高能盖几层楼?①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的,需要提前报经县级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许可,规划完成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②建房时,要在审批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只要在规划范围内,建几层都可以。《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3. 办理农村的自建房房产证需要的资料有:①自建房的准建证。②自建房的土地证。③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④还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10,2015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对象(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二、申请条件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二)年满70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望采纳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表示,目前,对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的初步标准,需要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主要包括户籍、居住面积、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等标准。 在户籍方面,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上海常住户口7年以上,同时,需要户籍在申请区5年以上。同时,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可支配财产7万元以下。此外,在申请经济适用房前5年,未发生过房产交易行为。 初步选择具备房源供应等条件的闵行、徐汇两区展开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上海全市推开。 目前,上海还在外环线周边、位于轨道交通沿线处统筹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要分布在浦东三林、宝山顾村、闵行浦江、松江泗泾、嘉定江桥等大基地。 其中,嘉定江桥基地已于24日动工,这也是上海市首批大社区基地中第一个启动的项目。江桥基地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西南部,占地面积50公顷,规划建筑面积约67万平方米,总投资约30亿元,将建设成为拥有学校、社区商业等完善公建配套的大型保障性居住社区。 供应采取两次公开摇号方式 刘海生表示,今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目标是,到今年年底,加上去年开工的部分,上海将会有600万平方米的开工量。 关于经济适用房价格,刘海生表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由组织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 刘海生表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销售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基准租金及上浮幅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采取两次公开摇号方式,第一次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情况,采用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刘海生表示,上海对经济适用房也设定了监督管理。将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和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虚假申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将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具体的还是要咨询当地,希望对你有帮助,祝你健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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