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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公布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建筑面积共有面积怎么算

市住建委发布的通知明确,《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在《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予以维持;《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规范》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共有建筑面积摊算方法等均作了详细规定。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沪公布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建筑面积共有面积怎么算

2,建筑面积测量规范有哪些

1、房屋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多层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2、假层、阁(暗)楼和斜面结构屋面其室内净高在2.00m以上(含2.00m)的部分,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3、房屋天面上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底层、夹层、地下室中以及独立建造的自行车房、汽车库,层高在2.20m以上(2.20m)的,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作为外墙仅为装饰的,按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7、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挑楼、全封闭的阳台和挑廊,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复式、跃层建筑中的挑空层部分,不论层高多少,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楼梯井不作为挑空层认定。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敞开式阳台和挑廊,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房屋中挑阳台,其周边设置栏杆等围护结构、无雨罩的,以敞开式阳台认定,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挑阳台的底层投影部分,设有类似于楼上阳台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在房屋屋顶周边设置栏杆等围护结构形成的晒台、露台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2、房屋中与室内不相通的伸缩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3、假层、阁(暗)楼和斜面结构屋内净高在2.00m以下(不含2.00m)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4、挑楼、挑廊、挑阳台的底层投影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测量规范有哪些

3,房产测量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3、 房产面积测算3·1 一般规定3·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e)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2.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a)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武昌律师网页链接

房产测量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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