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续签通知,上海市居住证续办材料申请通知单去哪弄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4-26 11:45:55
1,上海市居住证续办材料申请通知单去哪弄
1、《申请表》可以到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领取的,办理的时候直接填就行;2、续办的时候重新提交下劳动合同就行;3、积分是要在办理成功后申请。
2,上海居住证续办的流程
上海居住证续办的流程分为有效期内续办与过期续办。有效期内续办,只要您准备好个人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即可申办。过期续办,如您有特殊原因造成人才居住证过期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醒您尽量抓紧时间前往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一般情况下,过期时间越短,材料齐备通过率越高。)《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签的,本人应当于有效期满前10日之内,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续签。上海居住证续办的流程注意事项:1、学历、住所、用人单位、合同等与申请有关的信息发生改变时,请参考首次办理时提交的相应申请材料;2、请参考审核打分办法,及时提供可以增加分值的书面材料。3、请至单位注册所在地或上次申请所在的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续办。逾期续办者请至上次申请所在受理点申请续办。(详细材料请咨询受理点: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地点大全)二、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续办第一步:如果合法居住证明为租房的,要先到社区服务中心去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需要房东带上身份证和房产证一同去办理。如果自己有房产证的,这个就很好办了,带上房产证去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即可。如果有直系亲属在沪有房产,需要到居委会开具寄宿证明,据说还需要到上海市公安局备案,以前寄宿证明很好开,现在很难了。第二步:再到居委会登记并拿到《居住证申领表》,这需要提供合法居住证明,如果是租房的则需以上证明,需要房东一起去帮忙办。第三步,到区社保中心,带好第二代身份证,在自主服务终端上,打印了过去1年的社保缴费记录,或者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网打印最近6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四步:到社区服务中心,交了前面的申领表、寄宿证明(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或者房产证复印件证明等)原件,单位劳动合同、居住证、身份证、户口本首页的复印件一份。在电脑内录入了下,就搞定了。
3,上海长期居住证续签条件
目前只有上海实行居住证自动签注服务,这项服务是指通过信息比对,居住地、就业、缴金等信息无误后,居住证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一、居住证自动签注流程:(1) 到期前 30 天民警上门走访核实具体居住地址是否发生变动,若未变动,信息系统后台进入自动比对(2) 信息系统二次比对比对持证人的缴金、就业、婚姻等状态是否也未曾发生变化二、是否自动签注成功的短信通知(1) 通过以上两项可自动注签,短信通知已完成注签(2) 不符合以上条件,短信提醒告知持证人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资讯办理(3) 持证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前未收到短信通知,需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及时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三、居住证件状态查询关于居住证的受理时间、签发时间、有效期限、受理状态、审核状态、审核为通过原因、制证状态、领证状态等信息,请拨打 021- 962222 服务热线电话,或在“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网址:http://www.962222.net )”查询参考资料:上海市公安局推出居住证办理便民措施 居住证可自动续签修订《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相关政策解读2013年上海实行新的居住证管理办法,你可以登录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查询相关资料。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申领 2010-09-01 来源: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一、依据 “关于印发《境内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公发[2013]122号)(2013年6月24日)。 二、申领对象 居住在本街道、镇(乡)辖区内的非本市户籍、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境内人员。 三、申领地点 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 四、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五、申领手续 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来沪人员交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来沪人员,待来沪人员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3、来沪人员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拍照、缴费、领证。 六、收费 根据“关于印发《境内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须交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25元。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申领 2010-09-01 来源: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一、依据 “关于印发《境内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公发[2013]122号)(2013年6月24日)。 二、申领对象 居住在本街道、镇(乡)辖区内的非本市户籍、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境内人员。 三、申领地点 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 四、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五、申领手续 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来沪人员交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来沪人员,待来沪人员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3、来沪人员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拍照、缴费、领证。 六、收费 根据“关于印发《境内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须交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25元。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申领 2010-09-01 来源: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一、依据 “关于印发《境内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公发[2013]122号)(2013年6月24日)。 二、申领对象 居住在本街道、镇(乡)辖区内的非本市户籍、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境内人员。 三、申领地点 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 四、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五、申领手续 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来沪人员交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来沪人员,待来沪人员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3、来沪人员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拍照、缴费、领证。 六、收费 根据“关于印发《境内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须交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25元。 三、申领地点 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 四、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五、申领手续 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来沪人员交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来沪人员,待来沪人员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3、来沪人员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拍照、缴费、领证。
4,上海居住证到期了现在要补办还是续签
上海居住证到期,应该是续签,正规的说法叫签注。签注手续,请到居住地所属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如果已经过期,居住证使用功能暂停,两个月内签注的,恢复使用功能。如超过2个月一直不去签注的,就作废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用人单位也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文章TAG:
上海 上海市 上海市居住证 海市 上海市居住证续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