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22 07:51:16
1,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农用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行驶、作业或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失火等情况,造成人、畜伤亡或机、物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第三条 农机事故由市、县(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查处理。 乡、镇、农场农机安全检查员应积极协助保护农机事故现场,配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事故。第四条 处理农机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办事。第五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停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告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听候处理。 抢救受伤人员时需要移动人体、机具的,须标明各自的位置。第六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过往车辆、农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和附近的其他人员,应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受伤人员,并有义务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反映事故情况的证言,检举、揭发肇事后的逃跑者。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迅速派员赶赴事故地点,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调查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机具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第八条 各级医院应积极抢救农机事故受伤人员。在治疗完毕后,应在《农机事故验伤通知单》上签注诊断结论。受伤人员是否需要住院、能否出院以及残疾程度的确认等,均以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结论为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第九条 因农机事故而死亡者的尸体,经检验完毕后,限期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就地按规定处理。逾期不处理或无人认领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知殡葬部门处理。第十条 对农机事故的责任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警告、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凡有肇事不报,谎报情况,畏责潜逃,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等行为,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并从重处罚。第十一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形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六种。第十二条 农机事故的经济补偿费,由事故责任方依照应负责任,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九十;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五)负一定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 (六)无责任的,不承担。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残者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 (三)死者的丧葬费和生前受其扶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 (四)机具、财物损失费; (五)经批准允许的伤、残、死者的直系亲属或代理人(不超过三人)在调解处理事故期间所需的路费、住宿费、误工费。第十四条 对农机事故的受伤人员在抢救时所需的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指定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暂时垫付,然后再按责任承担、偿付。第十五条 对农机事故的伤者医疗费的补偿,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等所需费用。伤者因伤势严重,需要住院、转院和护理的,须经医院证明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使用或增加护理人员,或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第十六条 对农机事故的残者,在治疗完毕后,应根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的医院所出具的证明,区别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确定护理费和生活补助费的补偿。残者的残疾用具费,包括制作假肢、代步车、拐杖等,按医院证明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同意购置用具的所需费用计算。第十七条 对农机事故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应根据死者生前的固定工资确定。死者生前无固定工资的,则按当地生活标准确定。死者在事故后有抢救、医疗、护理等费用的,按伤者标准计算。
2,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3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一)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二)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 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治理计划。 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予以治理,并落实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治理资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条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县两级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 在城乡规划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市安全生产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港口、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的目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给予奖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本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在上海安全生产网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查询。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应急救援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五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建立抢险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确定交通、医疗、物资、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两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第五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救援。 第六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 (一) 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罚款五百元。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 因其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五) 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第七十条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 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四)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日常运营中的安全作业管理,参照执行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文章TAG:
上海 上海市 安全 安全事故 上海市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大家都在看
-
山东理科多少上河北工业大学,590分能上什么大学
2022-07-15
-
济宁市有多少人叫党建国的,现在的济宁人怎么样
2022-07-16
-
浙江省初中物理化学满分多少,化学如何拿满分
2022-07-17
-
深圳个人投资创业公司怎么注册,深圳注册公司容易吗
2022-07-19
-
深圳回迁房哪里有,回迁房有风险吗
2022-07-21
-
广州上牌照没有指标怎么办,一不小心中了广州牌
2022-07-23
-
深圳买珠宝一个月多少工资多少钱一个月,深圳普通人一个月多少工资
2022-07-26
-
许昌科目二哪里好考,科目三相对科目二来讲
2022-07-30
-
石家庄弄个牙套一般多少钱,带牙套最低多少钱
2022-08-01
-
随州大洪山温泉怎么样,随州大洪山风景怎么样
2022-08-03
-
南阳拔智齿现在一般多少钱,拔智齿一般多少钱
2022-08-24
-
武汉长城宽带500兆怎么样,武汉长城宽带的质量怎么样
2022-08-29
-
成都购房新规,外地户口在成都买房有什么规定
2022-09-02
-
淮北地区的小麦收购价格多少钱,现在小麦价格多少
2022-09-05
-
湖北省随州市县一中怎么样,随州市二中怎么样
202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