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防雷检测规定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防雷检测规定

2,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雷电防护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雷电防护的管理。  本市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范围)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置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五条 (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管理)  本市从事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  除前款之外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资质等级认定手续。第六条 (防雷工程设计要求)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第七条 (防雷工程的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审核时涉及防雷工程,需要市气象局协助审核或者技术论证的,市气象局应当出具审核意见或者论证意见。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市气象局审核。  防雷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第八条 (审核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审核时涉及防雷工程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凡由市气象局直接审核的防雷工程,市气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作出不予设计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市气象局的技术指导。第十条 (防雷工程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验收时涉及防雷工程,需要市气象局参加防雷验收的,市气象局应当对防雷工程出具验收报告。  由市气象局负责审核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气象局申请防雷工程验收。  防雷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设计,应当经市气象局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后,按照核定的检测项目和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可以接受防雷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为防雷工程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检测)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其中,当年竣工的防雷工程应当在投入使用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居住物业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19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当通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测;18层及以下的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请检测。第十三条 (检测结果的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业务结束后,应当将检测报告通知委托单位。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委托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第十四条 (检测规范)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应当公正、准确,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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