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必需提供)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调档案通知单(部分区办理积分不再开具《调档函》,改为《档案核实情况表》和《外调函》)

(二)积分材料(对应有积分的项目)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所学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备注:以社保基数积分需提供最近四年的税单);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7、创业人才积分所需材料

(1)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和备案证明;

(2)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8、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所需材料

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

9、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6)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 上海积分在线模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有模拟打分的,你自己可以去试一试  120分,并不难达到――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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