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要和淘宝打官司请问怎么走法律程序怎么去告他

中国司法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你需要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去投递诉状。如果是因为在淘宝买了东西的话,那你最好是告卖家,跟淘宝责任关系不大,它充其量是个监管不力。卖家责任更大。
怎么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我要和淘宝打官司请问怎么走法律程序怎么去告他

2,原告打官司的程序怎么走

1、请律师(看你的情况,自己觉得行,案情简单,也可以不请) 2、写诉状,准备证据材料; 3、将诉状和证据副本交到法院,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标的额决定); 4、等待开庭传票; 5、开庭,宣读诉状,质证,辩论,最后陈述; 6、法庭调解 7、判决或出调解书; 8、申请执行。
刑事案件,你报案即可。 民事案件,先写一份“起诉书”,然后收集点证据啥的,就等着开庭吧!!有必要的可以请个律师,律师会帮你搞定一切

原告打官司的程序怎么走

3,去法院打官司的程序

直接找到店铺跟他交涉,实在不给到法院起诉。写三份起诉书到被告(中介单位)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具体程序法院会告知你,注意那份欠条要千万保存如好。有这份证据你肯定赢
你好,先去法院立案,带好当事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例如交通肇事就带上交警支队的处理材料等,离婚就带上结婚证,户口本)和起诉状,然后到被告所属户口地法院立案,缺材料的话,人家也会告诉你补上什么,立案后就等待通知了。如果法律知识匮乏推荐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金钱有限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望采纳!

去法院打官司的程序

4,网购纠纷 如何打官司

纠纷一般可以分为如下几种;一,一般纠纷,可以直接在线进行申诉,让相关的平台进行协商处理;二,平台解决不了的,可以升级为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三,针对品牌,授权等,这个直接关系到法律程序,直接走法律事务。
你好!直接起诉,注意保存好当初的单据、协议等证据,如果立案的话胜率很大。因为对方行为就是合同违约行为,你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打字不易,采纳哦!
你可以把下单的网页到公证处公证,是不是你已经付款了,还有关于送货的承诺也要公证一下
呼呼,有点麻烦,是快递的问题还是商家问题呢?对方承诺27日送货,有书面文字为单凭么?(你查下你的网络聊天记录,最好能打印出来。)如果有证明指出对方承诺27日送货到达你方,80%的机会你赢得了这场官司。个人建意还是不要上法庭吧,主要是浪费时间。

5,官司的程序怎么走

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2法院立案(符合条件的话),3排期开庭,4开庭前的准备5开庭审理宣判,6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的话) 起诉和立案:由原告自己书写或委托律师代写起诉状,交到法院的立案部门并预交诉讼费用.其会在7天裁定受理或不受理.如果不受理,你可以对此裁定上诉. 开庭前的准备:法官会向被告送交起诉状副本,然后10天内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再把答辩状送交原告.如果案件复杂,会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开庭:法院会开庭前7天向原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传票开庭时,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陈述意见,然后进行法庭调查,接着法庭辩论. 宣判:可以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从立案之日起,要在6个月内审结案件.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1年内(公民)或者6个月内(法人)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
先到法院的民事庭提交诉讼,然后把诉讼传上去之后就可以等待传票了。

6,打官司程序如何走

原告一方起诉法院诉讼,打民事官司程序:  ①.起诉。原告一方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按照被告人数增加份数)、身份证、相关证据副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达到自己的请求。  ②.法院受理。法院送达被告民事起诉状副本,被告向法院递交民事答辩状一式两份(按照原告人数增加份数)。  ③.法院审理。法庭调查、示证、质证、辩论,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④.法院调解。法院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⑤.法院判决。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制作民事判决书。  ⑥.送达。法院给原告、被告送达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原告、被告亲自签收。
1、写好打官司需要的起诉状打官司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状要有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合理的事实与理由和法律依据,这些都是决定打官司胜败的重要因素。所以,写诉状要有好的构思和设计,否则,不仅会影响打高技术的结果,有时还会造成律师费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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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诉程序怎么走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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