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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知道上海市国资委的地址

地址:大沽路100号

谁知道上海市国资委的地址

2,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是干什么事情的它的由来是怎样的百度知

  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设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市属国有资产。根据市委决定,成立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部分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照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产权代表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规划、预算、统计、稽核等,对市属国有资产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其他事项  (一)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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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直属事业单位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中心、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宣传教育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信息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事务中心。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直属事业单位

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百

一、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予以具体实施。二、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体现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工作重点。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党中央和市委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三、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做好专题调研的组织工作。有关委员会组织专题调研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市民代表等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市人大对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加强日常工作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结合,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听取政府专项报告过程中,将对口联系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及绩效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协同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监督调研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管理现代化提升等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本市工作大局,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优化国资布局结构,落实稳增长促发展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等情况;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创新策源能力,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等情况;优化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制度,建立盘活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新模式和通道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日常资产管理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资产共享共用、使用效益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强化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等情况;  (九)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保障社会民生重点领域情况;  (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特别是尚未整改或者正在整改的问题、体制机制性问题以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5,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处室

内设监察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研究室、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规划发展处、企业改组处、评估管理处、产权管理处、预算财务处、统计评价处(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业绩考核处、分配保障处、社会事业处、董事监事工作处、区县工作处、机关党委(人事处)、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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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求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文件全文

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委管企业:为进一步优化国资监管方式,充分体现企业自主决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委管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报我委备案。本通知所称资产包括企业的房产、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等,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的产品。二、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管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子企业一定金额以上资产对外转让应当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委管企业下属控股企业之间资产协议转让的,由委管企业负责审核批准。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遵守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并满足以下要求。(一)转让信息应当在交易机构网站、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公告,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转让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转让方情况、转让标的名称、资产状况描述、评估值、转让底价、交易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三)资产转让按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及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公告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转让底价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四)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一般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特殊资产转让对受让人有特别要求的,由委管企业批准。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五)资产转让价款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结算,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六)资产转让涉及权属变更登记的,交易完成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四、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交易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交易机构要明确交易规则、完善交易系统、做好信息披露。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信息由上海联交所统一监测汇总,按季度报市国资委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五、市国资委会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委管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六、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产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委托监管单位、区县国资委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所监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切实做好资产转让管理工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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