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卖淫,管辖约定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可否受理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8-31 22:20:02
1,管辖约定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可否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不受理一般小型的一审案件 约定是无效的合约已经约定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那么合同履行地法院就无权管理了。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个是涉及到协议管辖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管辖。但是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性民事纠纷;二、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协议,包括具体的内容;三、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2,约定三年竟业协议没约定竟业补偿金协议有效吗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可见,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天然无效,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竞业限制最重要的条款其中一条就是关于补偿金的约定。公司既然没有给你补偿金,你当然不需要受到限制了。对于竞业限制条例,虽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但竞业限制条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竞业限制条例,虽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但竞业限制条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求问房屋出卖后我们母女户口可以迁到哪里
回答:第一,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没有就户口不迁出即视为违约并给予赔偿的具体约定,届时你们如果无法迁出该房内户口,那么只能由你们买卖双方慢慢协商解决,买方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3]25号文件规定:“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此类民事判决,故该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主张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的事项。当事人坚持迁移户口主张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就是说,如果买方以户口不迁出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坚持该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必然会驳回其起诉。第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卖方须在约定期限内迁出房内户口,否则按房屋总价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而在约定期内卖方没有迁出,则属于履行合同违约行为,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迁出户口,并支付违约金。这时的纠纷就不是单纯的户口迁出争议,而是民事合同履行争议,民事合同的履行则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因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3]25号文件规定:“对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当事人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约定,将户口迁出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的,法院可以告知该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由此可见,这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的。笔者看到本市这样一个案例:买卖双方约定,如果卖方不在约定期限内迁出户口,则须按房屋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最后酌定卖方支付19万多元的违约金。第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二)夫妻之间的迁移;(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据此规定,如果你的丈夫,或父母,或公婆,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上海居民并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只要他们同意,你就可以在他们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把你们的户口迁移到他们家里。第四,鉴于你们是为了出售房屋临时迁出户口,购买新的房屋后还会把户口迁入新房屋内,在实践中有的会向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请求把户口“空挂”一段时间,如果公安派出所同意,也可以把户口暂时“空挂”。但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允许“空挂”的规定,只是实践中有这样处理的个案。笔者接待一位再婚女士的离婚咨询,她称已经把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但其房屋内有再婚丈夫13岁外孙的户口拒绝迁出,经笔者指点,最后经派出所同意把该户口“空挂”了起来,解决了买房人户口迁入的问题。第五,你设想在闵行地区支付20多万元购买面积47平米的周转房,作为母女户口迁入的临时落脚地,如果你有富裕资金,这个办法利大于弊:一是可以解决户口临时落地难题;二是可以用该房出租收入支付你们在市内租房居住的租金;三是将来出卖该周转房一般不会亏本,还有可能会盈利。但是如果你在市区购买新住房需要贷款的话,就会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就会比较高;如果属于购买第三套住房的,按目前规定可能无法贷款。不过你出售住房后一年内购买新住房,还可以退税给你。你自己的出生证明? 这个应该可以证明吧! 不知道你家里人收藏好着没! 要不就去,母亲所在派出所,询问!
4,你好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到底是基本工资还是工资总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高级法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1、如果你工资是银行转账到你卡里的,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没注明有些收入项目是非工资体系的,那么你每月到账多少,就是实际工资多少。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月平均工资,即你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你做了6了月,就6个月实际发了多少除以6就是月平均工资。2、如果你的钱是一部分是转账,一部分拿现金,那只能算转账金额或劳动合同上的金额;3、如果全部拿现金,如果你手头没有公司财务部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工资条,这样就很难说明你是多少工资。单凭一张打印的工资单是不能作为有利证据的。公司会有办法拿出笔你实际拿到的工资低的表。至于怎么搞,在此就不多说了。4、工资结构项目一般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销售提成、地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如有特殊约定的其他收入,符合规定的可不计算在工资中。 注:双倍工资为:你入职后30天内公司没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上班未满1年的,从你入职后的次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对此有三种观点:一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综上所述,如果仲裁委支持范某两倍工资的请求,应当以扣除各种个人税费前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而不能以1500元的实得工资为基数。。工资双倍的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签订,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加班费的基数应该是你的总工资内减去加班费、高温补助费,余下的加起来就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均提到了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尚无规定计算基数或范围。暂时属于法律方面的空白,对实际操作有一定的影响。但至少不应低于基本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你可以按你的理解进行主张,如果是仲裁,仲裁委员会能支持多少算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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