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税务局

上海税务局监督举报电话:021-54906020 上海税务局涉税业务监督电话:021-54679568-51001 51002 奖励金额要看案值大小。
http://www.csj.sh.gov.cn/login.jsp?tabdir=/wsbs/ideaCustomMake.jsp?ideaType=2
应该有的

上海税务局

2,上海国税局副局长有几个

马正文,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周玉海,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戴海先,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李俊珅,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浦东新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 明,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 健,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俊强,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洪波,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余 静,女,汉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吕世春,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上海国税局副局长有几个

3,上海税务局在哪里或者徐汇区长宁区税务部门在哪

市局税务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 徐汇区税务局 桃江路39号长宁区税务局 天山路1827号 =========================================其他税务局地址如下: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 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 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 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五分局 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 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54号 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号 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19号 黄浦区税务局 新桥路68号 卢湾区税务局 斜土路313号 静安区税务局 昌平路991号 普陀区税务局 北石路579号 闸北区税务局 中山北路198号 虹口区税务局 临平北路35号 杨浦区税务局 黄兴路402号 闵行区税务局 莘浜路280号 宝山区税务局 淞滨路28号 嘉定区税务局 城中路75号(现暂为塔城路265号) 金山区税务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 松江区税务局 西林北路357号 青浦区税务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80号 奉贤县税务局 南桥镇宏伟路52号 南汇县税务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 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号 查询愉快…
市局税务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 徐汇区税务局 桃江路39号长宁区税务局 天山路1827号 =========================================其他税务局地址如下: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 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 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 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五分局 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 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54号 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号 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19号 黄浦区税务局 新桥路68号 卢湾区税务局 斜土路313号 静安区税务局 昌平路991号 普陀区税务局 北石路579号 闸北区税务局 中山北路198号 虹口区税务局 临平北路35号 杨浦区税务局 黄兴路402号 闵行区税务局 莘浜路280号 宝山区税务局 淞滨路28号 嘉定区税务局 城中路75号(现暂为塔城路265号) 金山区税务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 松江区税务局 西林北路357号 青浦区税务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80号 奉贤县税务局 南桥镇宏伟路52号 南汇县税务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 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号。
长宁区税务局,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具体情况自己看着班,关键要看你住在哪里了

上海税务局在哪里或者徐汇区长宁区税务部门在哪

4,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上海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2年5月23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 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9日附件1 全电发票样式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稀土电子发票 4.卷烟电子发票 5.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8.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9.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电子发票 10.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5.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附件2

5,上海税务局在哪

9点到11点半,1点半到4点。在这时间去啊。。。。 市局税务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 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 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 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五分局 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 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54号 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号 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19号 黄浦区税务局 新桥路68号 卢湾区税务局 斜土路313号 徐汇区税务局 桃江路39号 静安区税务局 昌平路991号 长宁区税务局 天山路1827号 普陀区税务局 北石路579号 闸北区税务局 中山北路198号 虹口区税务局 临平北路35号 杨浦区税务局 黄兴路402号 闵行区税务局 莘浜路280号 宝山区税务局 淞滨路28号 嘉定区税务局 城中路75号(现暂为塔城路265号) 金山区税务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 松江区税务局 西林北路357号 青浦区税务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80号 奉贤县税务局 南桥镇宏伟路52号 南汇县税务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 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号
楼主你好: 乘坐315路 830路到宛平路衡山路下车就到了。上海315路 夜宵线路 上海南站23:00-04:30 上海火车站23:00-04:30 本线空调车 单一票价:2.00元 巴士电车 去程:上海南站(南广场,轨道交通3号线上海南站,长途汽车客运南站) - 漕河泾(沪闵路漕宝路,轨道交通1号线漕宝路站) - 漕溪路田林东路 - 零陵路天钥桥路 - 斜土路南丹东路 - 宛平路衡山路 - 衡山路高安路(轨道交通1号线衡山路站) - 衡山路复兴中路 - 宝庆路淮海中路(轨道交通1,7号线常熟路站) - 常熟路华山路 - 静安寺(华山路南京西路,轨道交通2号线静安寺站) - 北京西路常德路 - 北京西路陕西北路(上海市儿童医院) - 北京西路泰兴路 - 北京西路成都北路 - 北京西路西藏中路 - 西藏北路海宁路(轨道交通8号线曲阜路站) - 海宁路晋元路 - 上海火车站(南广场;轨道交通1号线上海火车站) (19站) 上海830路 常规线路 钦州南路虹漕南路06:00-21:00 万里城05:50-21:00 本线空调车 单一票价:2.00元 巴士新新 去程:钦州南路虹漕南路 - 钦州南路桂林路 - 上海师大(桂林路冠生园路) - 桂林路漕宝路(桂林公园) - 桂林路田林路 - 田林路柳州路 - 柳州路宜山路 - 宜山路市六医院 - 宜山路中山西路(轨道交通3,4,9号线宜山路站) - 宜山路蒲汇塘路 - 南丹路宜山路 - 南丹路漕溪北路 - 徐家汇(漕溪北路,轨道交通1号线徐家汇站) - 宛平路衡山路 - 衡山路高安路(轨道交通1号线衡山路站) - 衡山路复兴中路 - 宝庆路淮海中路(轨道交通1,7号线常熟路站) - 常熟路华山路 - 静安寺(华山路南京西路,轨道交通2号线静安寺站) - 胶州路北京西路 - 胶州路康定路 - 胶州路余姚路 - 常德路长寿路 - 陕西北路安远路 - 江宁路澳门路 - 光新路中山北路 - 石泉路汉阴路(棉纺新村) - 旬阳路华池路 - 铜川路府村路 - 曹杨路铜川路(轨道交通11号线真如站) - 新村路真华路 - 新村路真金路 - 万里城(富水路水泉路) (33站)

6,申请一般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刚下来的时候,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你的预计收入,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会根据你的申请在受理5日内实地调查,还要与法人、投资人、会计、采购等相关人员约谈,并且查看你的帐薄设置情况,然后才出具是否准予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过6个月辅导期以后,税务还会对你的纳税情况核实,以及你的财务各方面检查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如果不符,会取消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返回小规模,如果通过,那就是一般纳税人了。
其实一般纳税人条件具备,随时都可以申请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还有一种是被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意思就是你在小规模期间年销售额(不含税)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税务人员会联系你并认定一般纳税人,这种情况不好地方在于,如果你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定率,相对于查账户来说税负就大了
一、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相关规定: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具体办法颁布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现行规定简述如下: 1、申请期限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通告》,2009年上半年需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应于2009年2月底前向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便尽快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和组织培训。 2、提交文件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防伪税控联系单; 3、法人代表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办税证复印;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银行帐号证明(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6、购买保险箱发票复印件; 7、税务代理、咨询证书; 8、纳税人的经营场地证明(参照新办); 9、财务报表(提供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10、有关合同、章程; 11、对外地驻分支机构构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注:上述证件资料仅从实践的角度加以列示,供贵司参考。具体操作时请以税务主管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3、申请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二、如何收费?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没有明确的收费规定。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每次收费人民币50元,收费依据为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证照收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47号,沪财综[1996]2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增值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二、业务流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2、纳税人下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列后,需一并提供书面申请、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及其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手续。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作出认定结论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份)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退还给纳税人。 5、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带好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和《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三、相关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及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2、从事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纳税人。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以外的销售额超过50%)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2)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3)新成立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力量较强,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5)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6)加油站。 3、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在同一地(市)的,由总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统一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须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5、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参加每年一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四、相关机构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略)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政策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规定:    1、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上的商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确定征收率。    3、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办理事项: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检及升降级管理 国税局 办理事项: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检及升降级管理 审批形式:核准 办事程序:受理 核准 申报材料:认定:1、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防伪税控联系单; 4、法人代表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办税证复印;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银行帐号证明(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7、购买保险箱发票复印件; 8、税务代理、咨询证书; 9、纳税人的经营场地证明(参照新办); 10、财务报表(提供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11、有关合同、章程; 12、对外地驻绍分支机构构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照材料、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年审: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增值税一般纲税人资格证书》; 3、发票领购薄; 4、上一年度企业的损益表、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管理申请表》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年审费30元,其他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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