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上海药品物价备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沪价商[2002]032号)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 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沪价商[2002]032号)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 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不得擅自接受未经确认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所进行的投标。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药品开标后,将投标药品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确认投标药品价格的有效性。  第五条 价格评估按照投标价格一有效价格—合理价格—价格分值的顺序来确定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投标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申报。以药品经营企业为投标人的,其投标价格需有相应生产企业的书面委托。  在投标价格内确定有效价格,其上限为本市物价部门监测到的该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下限为企业的合理成本。  在有效价格内确定合理价格。就同一标的药品,根据投标有效价格的情况选取1—3家最低有效价格,并根据最低有效价格的算术平均价上浮30%为最高合理价格。最低有效价格即为最低合理价格。凡属合理价格区间的药品,一经中标,即属中低价位药品范围。  在合理价格内确定价格分值,满分为30分。价格分值由基本分值和变动分值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值为20分,变动分值为10分,变动价格分值=[(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格)/(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10。  第六条 按《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对实行分类评审的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以及国家计委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由联合工作组依据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确定)药品中标情况具体确定。  第七条 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药品实际中标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上海市物价局根据中标价格,在兼顾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该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含)以下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40%}  (二)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不含)以上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1×30%}  差别流通差率见附件3。  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有效期是:自上海市物价局确定的执行日期始,并于同品种药品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后新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日止。  第八条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统一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调整后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若中标价格与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之间差率小于国家计委规定的流通差率,中标人可向上海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上海市物价局将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水平内,视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  第九条 中标药品卖买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严重影响中标药品的生产和正常供应,需调整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成本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第十条 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在药品招标中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抬价、低价倾销、乱收费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药品购销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重新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上海市物价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投标药品价格确认单     二、差别流通差率表     三、中标药品价格备案表(略)
药品属于流通产品,厂家生产药品在当地的物价局都有个价格备案。在产地以外市场销售的前提是:将你所要销售的药品到销售当地物价局办理物价。

怎么在上海药品物价备案

2,药品带量采购是什么意思

带量采购,就是在招标公告中,会公示所需的采购量。1、就是有规定号数量的货物的招标。比如最近的药品招标。2、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扩展资料:药品带量采购预期成效:1、国家试点的预期成效,总体概括起来就是探索“两个机制”、实现“四个效应”。2、探索两个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完善药价形成机制;二是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实现原研药和仿制药充分竞争,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3、实现四个效应。一是药品降价提质。通过促进竞争,推动药品降价和仿制药替代,通过量价挂钩、及时回款降低医药企业销售费用和财务成本,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通过设定质量门槛,带量采购,扩大市场份额,提升群众用药整体层次。4、两者相结合,实现让人民群众用更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高效的药品。二是药品行业转型升级。通过设定质量标准和带量采购,推动医药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升级;通过量价挂钩、保证使用、及时回款,规范了流通秩序、净化了行业生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带量采购

药品带量采购是什么意思

3,申购新股时资金最少多少

网上新股申购与投资者账户中的资金无关。若您咨询的是网上新股申购对市值的要求,则沪深市场新股申购市值计算规则包含以下内容:1、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沪深市场的市值标准为:沪市: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账户中上海非限售A股股票的日均持有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每一万市值对应1000股申购额度。深市: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账户中深圳非限售A股股票的日均持有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每一万市值对应1000股申购额度。2、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深圳市场)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3、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2 日日终为准。4、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5、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6、非限售 A 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7、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参考资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能进行劳动,家里所有的大事小情还是琐碎说自己“读书三万卷,学剑四十年”,可见
在购买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的平均市值为1万元,有购买新股的资格(上市股票应持有上市股票,深圳股票的新股应持有深圳股票,并可不交换。上市1000股是购买单位和深圳股票市场500股是购买单位。如何申购新股:1投资者申办在购买日(T+ 0天),投资者在购买时,按照发行人的发行价格和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营业部认购。开立资本账户但资金不足的投资者,必须按照自己的购买量在购买日前(包括该日期)存放全部购买资金;未开立资本账户的投资者必须与SECU开立资本账户。RITES营业部在购买前(包括购买日期)与上海证交所联系。购买金额存放在全部购买资金中。2冻结资金在购买日后的第一天(T+ 1),上海证券托管结算所的资金冻结。由于银行汇款的原因,购买资金不能及时入账,提款银行应在T+ 1天提供,并确保在T+ 2的上午购买资金,并将利息冻结在购买资金的一天之内。3核查和分配购买日(第2天)后的第二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对购买资金进行验资,并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有效运用资金作为有效采购。发行人应当向验资公司验资负责缴纳验资费。有效收购确认完成后,上证集团将按照下列有效方式出售新股:(1)当有效购买总额等于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将根据其有效购买金额认购股票。当有效购买总量小于股票的有效购买量时,投资者根据有效购买量认购股票,余额部分按照承销协议处理。(3)当有效购买总额大于股票发行量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的每1000股一个号码的规则,有统一的,连续的发行代码,并公布该比率。UHH卫星网络。4抖征主承销商在购买日后的第三天(T+ 3天)公布了签约率,并根据总数和中奖率组织抽签,并在第二天公布了签约结果。每个签署的数字可以订阅1000股。证券营业部应当在抽奖后的第二天公布彩票的结果。5符号处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国)上海分公司根据新股签署的结果,在T+3日清算,并在当日收盘后,将签署的数据发送给参与投标的证券公司。6基金解冻在购买日期后第四天(T+ 4),未签名部分的购买将被解冻。新股认购主要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给主承销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购买期间所有投资者的利益划定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特别账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和上海分公司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7问题的结尾在购买日的第四天内(在T+ 4天之后),承销商在承销从中国套件转移的认购资金后,根据承销协议从承销费用中扣除承销费后,将转移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海分公司。拓展资料T日采购,T+ 1天,冻结资金和验资;T+ 2天,抽签并公布签约率。T+3公布了签约和解冻资金的结果。一,新股申购的市场价值:1,网上申购是以市场价值加现金购买,投资者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股票市场价值,参与其自有资金的新股申购。2,证券账户的市场价值是以T2的20天计算为每日平均值的市场价值作为新的市场价值(T日是购买日,相同的);保证金客户信用账户的市场价值被计算为投资的市场价值。Tor的市场价值,也就是说,从融资中购买的股票也可以合并成市场价值。3,上海和深圳两市的市场价值无法巩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新股时,市场价值的计算只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A股;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新股时,市场价值的计算只包括在深圳股票上交易的A股。交换。这两个市场的市值包括未受限制的普通股A股的价值,不包括优先股,B股,基金,债券或其他证券。4,如果股票已经停牌前,股票仍可以计入市场价值,以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的收盘价计算股票的市值。5,不合格,休眠,注销和非市场价值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6,保证金和保证金信用账户:深圳市场——通过信用账户,上海市场只能通过普通账户参与。
在申购日前的20个交易日平均持有股票市值达1万元以上才有申购新股的资格(上市的新股要持有上市的股票,深市的新股要持有深市的股票,且不能互换),上市1000股为申购单位,深市500股为申购单位。如何申购新股:  1 投资者申购  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 资金冻结  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确因银行汇划原因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在T+1日提供划款银行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同时缴纳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3 验资及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证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有效申购确认完毕后,上证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① 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② 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③ 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上证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系统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4 摇号抽签  主承销商于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抽签次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5 中签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6 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新股认购款集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给主承销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期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利息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专用账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7 发行结束  申购日的第四天后(T+4日后),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申购新股票网上申购的相关步骤: 1. 必须在网上申购日那天进行操作。 2. 进入交易软件,选择“买入”,再输入股票的申购代码。 3. 这时候,申购的价格已经自动显示出来了,你只需输入申购的数量就可以了,申购数量要按规定,例如沪市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是500的整数倍,究竟申购多少,就看你自己的资金能力了。申购越多,中签机会越大。但新规限制申购上限不能超过总股本的千份之一。 4. 其余操作和平时买入股票一样。 5. 一旦申购操作完毕,不能撤单。一个帐户只能申购一次,多次除第一次有效其余的无效。 6. 申购之后,你的申购资金就被冻结了,第4个交易日之后,如果你没有中签,资金就返回到你的帐上,如果中签了,中签的股票就会到你的帐上。 7. 你申购之后,你的帐户里面可以在配号那里查到你的配号号码,如果你申购了(例如沪市)4000股,那么你就有四个号码,因为号码是连号的,所以只显示第一个号,其它号自然就知道了。公布中签号码后,你也可以自己看看是否中签。不看也没有关系,真的中签,股票自然就划到你的帐上了。 回答完毕,希望对你的提问有帮助,如果满意请采纳o(∩_∩)o...哈哈

申购新股时资金最少多少

4,安徽模式的闵行模式

对医药商业回扣等灰色链条,上海市闵行区政府于2005年开创的一种医药采购模式。上海市闵行区对中标药品实行联合遴选,由政府部门集中采购,同一品规只选择一家生产商和一家配送商。 具体见闵行模式百科。闵行模式有着很大的改变,但是也存在不足,所以现在的安徽模式便是基药采购的新试点。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安徽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试行)》(皖卫药〔2009〕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三)实施范围: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四)采购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定协议授权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五)采购周期:暂定为12个月.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六)组织工作机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药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机构(简称市,县监管机构)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七)参加本次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由省药招办负责解释(部分用语含义,详见附件一).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及方式(一)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结合基层用药实际,经专家评审,确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等(详见附件二).每种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剂型原则上三种左右,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两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公共卫生类用药及中药饮片不纳入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方法1,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主要采用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方法公开招标采购,实行量价挂钩.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均高于基本药物采购参考价,招标采购机构按照排名顺序依次进行单独议价,直到合理确定价格为止.若均不能达成一致,宣布废标.2,对于以下几类基本药物,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招标采购方式:(1)限价挂网药品.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列入限价挂网药品采购目录,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限价挂网的药品目录(详见附件三),实行动态管理.(2)独家药品.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可采取与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3)低价品种.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三)基本药物实行量价挂钩招标采购原则上一种基本药物的品规只中标一家药品生产企业,且该企业获得全省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市场份额.对采购需求量大的基本药物,按人口,交通以及采购数量,将全省划分2~3个区域(普通大输液分为3~6个区域)分别招标采购,确保中标企业获得采购区域内所有市场份额,确保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规格)有且只有一家企业供应,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数量或区域划分在药品企业投标前公布.三,基本药物技术标资料申报及审核(一)基本药物投标人报名条件1,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对于限价挂网等药品,必要时可组织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参与投标议价.本次中标挂网药品企业,今后参加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2,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等.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和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并分别具有进口产品代理协议书(清晰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3,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2008年以来在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4,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投标药品的能力.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承诺保证药品供应.5,法律,法规及省药招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条件.(二)基本药物投标人申报材料1,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申报材料,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四,商务标报价须知详见附件五).2,技术标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3,商务标投标报价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且不得高于扣除15%加成率后的物价部门零售指导价,不得高于11个外省平均中标价,不得高于省采购参考价(以近3年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机构实际进货价为依据).药品企业不得串通报价和恶意竞争.4,商务标投标报价,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药品之间,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倒挂,如有倒挂将作调平处理.5,同生产企业药品原则上只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6,普通大输液实行系列申报,同生产企业同包装材质须同时申报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包装容量,并须免费提供伴随服务.其它输液产品按普通药品进行申报. (三)基本药物投标材料修改和撤回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技术标申报材料,商务标报价只能撤回不能修改.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四)基本药物投标材料审核和公示1,省药采中心受理投标人递交申报材料时,应对技术标投标材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受理后,应及时组织不同人员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2,省药招办会同物价,工商,药监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技术标投标材料及初审复审结果等进行抽查复核和审定.3,对技术标投标材料查验,审核和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受理现场或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简称省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ahyycg.cn)及时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澄清,修改,补充的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投标人逾期未能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4,技术标投标材料审核结果,应在省采购平台公示,并报省药招办备案.有关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药采中心递交书面申诉,经分类整理后报省药招办审定或研究处理.5,通过审核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平台网上确认药品资格审查信息.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6,在评标过程及采购周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材料不合法,不真实或其它不良行为,应立即停止评标或终止采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四,基本药物评审和中标(一)基本药物评标分类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照国家药典,SFDA药品批件等确定的药品第一适应症及功能主治,将基本药物分成以下7类.1,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包括普通大输液).2,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病药.3,心血管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神经系统用药,治疗精神障碍药,泌尿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4,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抗变态反应药,免疫系统用药,血液系统用药,生物制品,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维生素,矿物质类药.5,妇产科用药,皮肤科用药,眼科用药,耳鼻喉科用药,麻醉药,诊断用药,解毒药,其他用药.6,中成药(内科).7,中成药(外科及其它用药).(二)基本药物评审组织1,根据基本药物评审分类,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占50%以上),在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分为7个评审专家组.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严格保密.2,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药品评审.(三)基本药物技术标评审1,技术标评审,主要对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企业GMP资质认证,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评标体系,详见附件六).技术标评审结果在省采购平台公示,并报省药招办备案.2,按照同一品规药品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技术标投标药品数量≤2个,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投标数量在3~5个之间,排名前60%的药品进入商务标评审;投标数量≥6个,排名前50%的药品进入商务标评审.本省企业生产的药品,技术标评审合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四)基本药物商务标评审1,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应通过省采购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药品商务标电子报价进行解密.电子报价解密失败的,可申请解密纸质备用投标报价表.逾期未解密报价或未提交报价的药品,视为放弃.报价解密时间截止后,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公布报价结果.2,商务标评审时,如出现最低报价高于我省采购参考价或11个外省平均中标价,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同区域报价不一等报价异常情况,由省药招办结合评审专家意见,确定是否进入议价程序.3,商务标评审按照基本药物采购需求量,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确定拟中标药品.商务标评审结果报省药招办备案.(五)基本药物中标结果公示,公布1,专家评审结果报省药招领导小组审核.2,公示,公布中标结果.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一)药品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必须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报送采购计划.除急救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计划一般每月不超过3次.省药采中心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计划,统一向中标企业网上集中采购.(二)药品价格1,基本药物中标价格,是省药采中心的集中采购价格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零售价格,也是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结算价格.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基本药物中标价格.2,中标结果公布1周内,中标企业必须按中标价供应药品;15天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的采购目录和零售价格.采购周期内如出现中标价格高于物价部门规定价格时,作相应调低.(三)购销合同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采中心签订授权协议.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价格,供货区域,回款时间,支付方法,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省药采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追加合同时,各中标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四)药品配送1,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应向省药采中心递交授权委托书和配送承诺书.2,中标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五)药款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省药采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及时出具网采数量证明.县(市,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接到省药采中心网采数量证明后,根据采购合同和用款计划申请,及时完成与中标药品企业的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六)药品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配备使用其他药品的,应在中标挂网的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六,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一)省,市,县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等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省药招办,市县药采监管机构,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实时监控购销行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市场清退制度,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申诉机制和经办机构报告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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