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上海和北京知识产权案法院如何收费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14 08: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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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和北京知识产权案法院如何收费
这两地都做了自己的规定,没争议额的才收那么多,有争议额的按财产案件收取。很不科学的一种做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于2014年11月6日。法院审判办公楼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集中管辖原由北京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突出主审法官、合议庭的主体地位,努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其中主审法官实行员额制,通过法官遴选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的考核选拔,从北京三级法院经验丰富的优秀知识产权法官中遴选产生,平均年龄40.2岁,91%均为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年限平均为10年,近五年人均承办案件数为438.5件,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和审判能力较为突出。
2,上海法院及苏州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百度
(一)浦东新区、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除外):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非涉港澳台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案件。 2.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3,知识产权常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哪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较多。主要有以下:1.著作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2.邻接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4.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6.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7.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8.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9.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11.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13.厂商名称、字号或商号、服务标记纠纷案件;1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纠纷案件;15.伪造产地纠纷案件;16.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17.虚假宣传纠纷案件;18.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19.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2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21.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件;2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23.侵害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
4,上海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法律主观: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注: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 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 民事纠纷 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反不正当竞争 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哪些?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案件;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其他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
(六)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纠纷案件;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纠纷案件;伪造产地纠纷案件;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其他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九)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6,最高法院对沪高法1996250号的意见
房产法规/房产法规 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 沪高法(1996)25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6)250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以来,房屋纠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处理好公房出售后的纠纷,我院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听取了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第3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以来,相应纠纷陆续发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处理好公房出售后的纠纷,保障住房制度的改革,现根据《民法通则》、国务院、建设部及本市有关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受理 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 2、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3、为修缮楼房的公用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相邻方予以配合的,应以相邻纠纷受理。 4、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或在单元房屋内安放危险物品,影响楼房住户安全的诉讼,以相邻纠纷受理。 5、楼房中的单元房屋产权人、业主管理委员会为楼房的墙面、屋顶、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全部或部分被人占用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6、楼房房屋产权人以物业管理委员会违约或侵害产权人产权、使用权等利益的起诉,应予受理。二、产权与使用权的确认 7、除天井和庭园外,单元房屋业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证登记人所有。 自用部位是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和庭园(含围墙)以及室内墙粉饰等部位。 自用设备是指单元房屋内业主自用的门窗、浴缸、抽水马桶等设备。 8、除内天井外,楼房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为整幢房屋业主共有。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为住宅区域内的业主共同使用。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外墙面、走廊墙、墙面粉饰和屋顶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同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住宅区域内住户共同使用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废弃物储存设施、照明路灯、绿化地等设施。 9、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10、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11、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12、在审理房产确权案件中发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可建议房屋发证部门撤销错误登记,也可根据查证的事实重新确权。 三、产权的分割 13、购得的房屋在法定限制上市的期限内,由于离婚、继承等原因要求分割该房的,房屋能分割的尽可能予以分割。对房屋能予分室分割的,可确定各方的房屋产权;对无法分割实房的,除双方协议一方得实房,一方得房屋折价款外,一般暂不分割,确定房屋产权共有。在产权共有期间,对无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可参照租赁私房的规定由住房方给付让房方一定的房屋使用费,待该房依法能上市交易时,按当时的市场价,由一方得房屋折价款。 法院只能就房屋的产权、使用权作出判决,不应对当事人户口迁移作出判决。 四、产权的转让和继承 14、未经有购买公房资格人的同意,冒用名义购得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法定限制交易期间内买卖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5、依法可以出卖的房屋,房屋的共有人、同住人、承租人在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6、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转让的期间将房屋产权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转让期届满后将房屋明示赠与他人,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了受赠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中,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该赠与行为有效。 17、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转让的期限内立遗嘱将房屋产权遗赠他人的,该遗嘱又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为有效。 五、产权的使用与收益 18、房屋产权人要求无产权的原公房同住人迁让的,对有扶养、监护关系的同住人应保护其房屋居住使用权;对其他同住人可根据其在他处有无住房等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9、因擅自改动或拆除房屋主体的承重结构,擅自在内天井、天井和庭园内搭建,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备,占用共用部位,侵占或损坏住宅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等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可按相邻关系原则处理;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0、因装修等造成相邻住户的房屋或设备等财产损失的,判令责任人予以修复或赔偿。 2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自住房的使用性质,影响相邻住户正常生活或者安放影响房屋安全的物品的纠纷,应判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2、为修缮房屋及其公、私设备,相邻住户应予配合而不配合的,可作排除妨碍处理,因此造成相邻住户财产损失的应予补偿。但因相邻住户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除外。 23、单元房屋产权人或第三人使用楼房外墙或屋顶做合法商业性广告、进行经营性活动等,须经同楼房的产权人同意,并给付使用费。对公房出售前就出租外墙、屋顶的,在原合同期限内所得的收益,应由楼房的产权人按房屋产权证明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得。搜一下:最高法院对沪高法(1996)250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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