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宁疗护医保报销吗

会报销。宿迁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及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要求 《通知》从保障范围、机构准入、临床标准、医保支付与结算、管理要求等方面有力有序推动各项工作落地实施。1.《通知》明确,此次保障范围是指癌症晚期无法治愈、病情不断恶化的参保患者。正常享受职工或者城乡医保待遇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人员均在保障范围。2.《通知》从落实政策、细化待遇标准、优化管理三方面进行了相关政策调整。一是规定了“安宁疗护”包干结算范围以及规定政策执行。“安宁疗护”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限定标准内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政策范围内管理,不设起付线,不设项目自付比例。二是细化待遇标准,将患者按病情分级为轻度患者和重度患者,根据病情程度医保基金按不同标准支付,即:一类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轻度患者300元/天,重度患者600元/天,职工报销比例为75%,居民报销比例为60%;二类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轻度患者300元/天,重度患者500元/天,职工报销比例为80%,居民报销比例为70%;其他类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轻度患者300元/天,重度患者400元/天,职工报销比例为85%,居民报销比例为80%。三是优化经办管理,“安宁疗护”参保患者,符合临床准入标准,生存期预计≤6月即可纳入,费用及住院天数不列入医保总控和次均费用考核指标。政策执行后,可解决目前需要长期住院的癌症患者反复在医疗机构转院治疗的问题,同时,促进提高安宁疗护的治疗水平,提升学科建设能力。

安宁疗护医保报销吗

2,安宁疗护医保报销吗

会报销。安宁疗护按床日结算准入标准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诊断为恶性肿瘤晚期/终末期,无治愈希望、病情不断恶化;且KPS(功能状态评分标准)评分50分以下,预计生存期不超过90天的安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参保患者及家属同意接受安宁疗护,经定点机构安宁疗护病区主治医师、家属及患者确定不再接受手术等创伤性治疗及放疗、化疗、靶向药物等治愈性治疗,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5号)规范治疗,并按照卫健部门有关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安宁疗护按床日结算标准安宁疗护试点单位接收安宁疗护职工医保参保患者须入住安宁疗护病区,医保统筹基金实行按平均床日费用结算。安宁疗护病例不纳入DIP付费范围。安宁疗护统筹基金按平均床日费用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参保患者,由试点单位组织专家审定确须继续安宁疗护的,统筹基金床日费用结算标准按照原标准的60%执行,延长安宁疗护按床日结算时间不超过30天。中途退出安宁疗护的参保患者,再次选择安宁疗护的,统筹基金结算时间累计计算。安宁疗护患者住院期间平均床日实际医疗费用低于按床日结算平均床日费用标准90%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和个人负担费用按平均每日实际医疗费用的85%、15%的比例进行结算,住院时间计入安宁疗护统筹基金结算时间。安宁疗护患者住院实际医疗费用中,床位费占比不得超过20%。参保患者中途退出安宁疗护的,退出前发生的费用按照安宁疗护按平均床日费用结算,退出后转为普通住院的,按照一次新的住院进行结算。宿迁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及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要求 《通知》从保障范围、机构准入、临床标准、医保支付与结算、管理要求等方面有力有序推动各项工作落地实施。1.《通知》明确,此次保障范围是指癌症晚期无法治愈、病情不断恶化的参保患者。正常享受职工或者城乡医保待遇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人员均在保障范围。2.《通知》从落实政策、细化待遇标准、优化管理三方面进行了相关政策调整。一是规定了“安宁疗护”包干结算范围以及规定政策执行。“安宁疗护”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限定标准内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政策范围内管理,不设起付线,不设项目自付比例。二是细化待遇标准,将患者按病情分级为轻度患者和重度患者,根据病情程度医保基金按不同标准支付,即:一类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轻度患者300元/天,重度患者600元/天,职工报销比例为75%,居民报销比例为60%;二类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轻度患者300元/天,重度患者500元/天,职工报销比例为80%,居民报销比例为70%;其他类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轻度患者300元/天,重度患者400元/天,职工报销比例为85%,居民报销比例为80%。三是优化经办管理,“安宁疗护”参保患者,符合临床准入标准,生存期预计≤6月即可纳入,费用及住院天数不列入医保总控和次均费用考核指标。政策执行后,可解决目前需要长期住院的癌症患者反复在医疗机构转院治疗的问题,同时,促进提高安宁疗护的治疗水平,提升学科建设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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