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政桥梁用什么规范

应该是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11 2011版

上海市政桥梁用什么规范

2,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201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浦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交通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跨越黄浦江的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大桥的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称大桥管理部门)负责。  公安、海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并配合大桥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大桥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第五条 大桥实行有偿使用。第二章 养护维修第六条 大桥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养护、维修计划,确保养护、维修质量,保持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第七条 大桥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应当避让车辆运行高峰;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识别服,夜间作业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必须设置反光标志;在施工作业区应当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安全围栏,并相应设置车道引导标志,夜间应当设置黄色频闪警告灯或者使用反光安全标志。第八条 大桥管理部门负责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测,定期对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的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九条 未经大桥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桥孔或者其他设施;不得在大桥桥面及其附属设施上堆物、进行明火作业,或者设置临时、永久性构筑物。第十条 在大桥上行驶的车辆发生流漏、散落、飞扬杂物的,由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清理。肇事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清理费。第十一条 凡需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上进行各类公用设施维修的单位,临时占用大桥桥面的,应当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车辆通行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二条 凡在大桥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应当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大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凡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的,设置单位应当按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临时使用桥孔的,应当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使用目的、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经批准使用的,使用者在使用期间应当确保大桥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和使用费。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十五条 车辆过桥应当按照大桥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时速行驶。下列车辆不准上桥:  (一)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二)拖拉机、轻便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悬挂试车号牌的车辆。第十六条 机动车车辆在大桥上不准任意停车;因故停车时应当将车辆停靠在右侧车道,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在车后设置紧急停车标志。  不准在大桥上教练驾驶或者进行试刹车。第十七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过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第十八条 超出大桥限载标准的车辆过桥,应当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办理过桥手续,经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通行。  超出大桥限载标准的车辆过大桥的管理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根据大桥的技术标准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大桥引桥出入口禁止行人进出;游人应当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准横穿桥面或者在车行道上行走。第二十条 上海海事局应当根据大桥设计净空高度和船舶、设施高度,结合当时水位,控制船舶、设施从桥下通过,并负责控制大桥上、下游相当范围内的船舶停泊宽度和通航秩序。  具体办法由上海海事局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大桥上因故不能行驶的,由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牵引、清理,被牵引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牵引费、清理费。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大桥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上海海事局予以处罚。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2012修正

3,上海交通法规

所有外地牌照的摩托车都不能进入上海市区
不可以

上海交通法规

4,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第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是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本条例,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领导。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会同审批城市道路、桥梁的废弃;  (二)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的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三)负责所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并且对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实行统一管理;  (四)制定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六)制定、实施有关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  (七)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通行费和临时占路费的征收、管理。第七条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二)编制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四)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通行费和临时占路费的征收、管理。第八条 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市政工程管理人员和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文明服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证件,佩戴标志。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条例,不得侵占、损坏城市道路、桥梁,或者改变其性质和功能,并且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贯彻实施本条例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时,应当对管线、绿地、行道树等布置以及交通网络组织进行综合平衡。  开发区、居住区自行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分区规划和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开发区、居住区城市道路、桥梁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其年度计划由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所管辖的范围编制,经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实施。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  (五)社会资助;  (六)城市道路、桥梁通行费收入;  (七)其他。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桥梁。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发城市道路、桥梁土地使用权证。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桥梁的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  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按照规划、设计预留绿化用地和采取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措施。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5,上海交通法规

是什么灯的时候啦 由于小转弯是不管灯的 看助动车有没有闯红灯 或者助动车是停在那的,被你蹭了下,那是你负责

6,桥下能否有永久建筑物有无相关法规要求

不允许,交通法有规定。
不能建。有相关的法律约束。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其他损害、侵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禁止在在桥下停船;桥面和桥孔中堆压物品、摆设摊点以及在桥栏上晾晒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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